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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歲男被指鐳射筆照射警 獲裁無罪 寄語港人「點都要堅持,唔好放棄」

33歲男被指鐳射筆照射警  獲裁無罪  寄語港人「點都要堅持,唔好放棄」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12月15日旺角雅蘭中心外,33歲男子被指用鐳射筆照射警車上的警員,警員遂下車追截拘捕。經審訊後,被告今日(15日)被裁定襲警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報稱受襲的警員庭上供稱照射他的「99.99%」肯定是被告,惟裁判官今指,警員僅專注身型及衣著而非容貌,而該些特徵並非特別罕有,故未能肯定用鐳射筆照射的男子與被告是否同一人。

任職洗車工人的林澤光(33歲)被控於去年12月15日在旺角雅蘭中心一期外,襲擊警員3236,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林在庭外表示,如今有「自由返的感覺」,因候訊期間每晚6時起需要遵守宵禁令,「同坐監無分別」,對工作影響亦很大,導致「重重復復」地失眠。林寄語香港人,「點都要堅持,唔好放棄」、「會有奇蹟」,又以自己為例,「我都堅持到最後一刻啦。」

裁判官黃士翔指,本案的主要爭議在於照射警員3236的男子,是否就是警員下車後截停拘捕的被告。警員3236審訊時供稱,在警車上目睹有人用鐳射光照射自己,於是下車追截,其間目光一直專注在該男子身上,只離開過一秒,故「99.99%」肯定是被告。

據警員3236證供,照射他的男子身高1.7米、穿灰色外衣、戴黑色框眼鏡及右手持鐳射筆。不過黃官指出,警員3236只專注該男子的衣著,而不是容貌特徵,他所提及的衣著特徵並非特別罕有。控方亦沒有提出證據證明現場燈光是否充足、警員視線有否被阻隔、與被告聚集的人群的衣著特徵,故此黃官未能肯定被告就是用鐳射筆照射警員的男子,裁定襲警罪不成立。

至於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警員3236稱目睹男子右手持鐳射筆,但是鐳射筆其實是從被告的左褲袋搜出,故黃官認為該鐳射筆並非用以照射警員。

雖被告向警方表示「玩吓啫」、「照吓警車啫」,但黃官認為此說話不足以證明控罪或被告有意圖傷害警員。即使被告當日身處於群眾聚集的現場,也未能令黃官作出不可抗拒的推論,所以宣布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

案件編號:WKCC460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