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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資料案 3人判監4.5個月獲批保釋候上訴 控方提禁受訪條件惟官稱已結案被告有言論自由

拒交資料案 3人判監4.5個月獲批保釋候上訴 控方提禁受訪條件惟官稱已結案被告有言論自由

(獨媒報導)警方國安處前年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資料被拒。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等3人否認「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上周被裁定罪成,今(11日)於西九龍法院各被判監4.5個月。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表示,國家安全對公眾利益和整個國家至為重要,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國安的決心,而被告高調舉行記者會及向警方提交公開信表明拒交資料,有一定程度預謀,亦顯示拒從的堅定決心,終判各人監禁4.5個月,沒有減刑因素。

其中鄧岳君和徐漢光已提出上訴,3名被告並申請保釋候上訴。羅德泉批准3人以原有條件保釋,並批准解除9P報導限制。控方一度提出加入不准受訪的保釋條件,惟羅稱案件已完結,被告有自由在不違法下表達對案件的意見;控方亦望維持報導限制,惟羅同樣指案件已完結,不再擔心報導會影響公平審訊。而鄒幸彤則因保釋條件限制言論自由而拒絕接受,繼續還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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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漢光、鄧岳君

官稱鄒幸彤陳詞全部與求情無關

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表示,本案最高刑罰為監禁6個月及罰款10萬元,是本控罪下首宗案件,沒有量刑的先例,並特別提到本案並非因被告是外國代理人而定罪,而是因他們拒絕遵從通知書規定提交資料。

羅指,根據鄒幸彤的書面及口頭陳詞,她對法律和本案表達其政治的看法和批評,惟羅指該些陳詞全部與求情無關。至於鄧岳君和徐漢光,羅引述他們求情指二人任支聯會常委多年,而徐有健康問題。

官指被告有預謀、堅定決心拒交資料 判刑須具阻嚇性

羅德泉判刑時指,國家安全對公眾利益和整個國家至為重要(cardinal importance),法律必須確保國家安全得以保障,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國安的決心,並向社會發送清晰的訊息,即不容任何人違法。

羅指,判刑須具懲罰性及阻嚇性,故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而本案被告經討論後共同行事,高調舉行記者會及向警方提交公開信,是有一定程度的預謀,亦顯示被告拒交資料的堅定決心。羅指,附表5下的措施原意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而警方要求的資料包括金錢往來等,是該措施的核心,任何阻礙均會令整個防止及偵查過程失去意義。

官指無減刑因素 判3人監禁4.5個月

羅續指,本案主要就法律議題作爭辯,而鄧岳君和徐漢光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故沒有足夠求情因素。羅終以4.5個月為3人量刑起點,亦看不到任何合理減刑因素,終判各人監禁4.5個月。3人聞判表現平靜。

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求情時提及,已於昨日為鄧岳君及徐漢光申請上訴。3名被告均申請保釋候上訴,指監禁刑期會超出等候上訴的時間,戴啟思並指,鄧岳君和徐漢光在保釋前已還柙42天。

3人申保釋候上訴 控方指應採納《國安法》門檻

主控張卓勤其後表示,羅德泉有權批出保釋,但認為他在考慮時,應同樣採納《國安法》第42條的標準,即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否則不得准予保釋。

被告現時的保釋條件包括:「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或發放任何可能被合理視為違反《國安法》和其他法律的行為或言論」。張卓勤表示希望在該條件上,再加入不得接受任何傳媒訪問談及本案和支聯會的條件,解釋因法庭已裁定被告是公然拒絕(outright refusal)提交資料。他亦望除「直接或間接」外,亦加入不得透過「自己或他人」作出上述行為。

控方要求加入不准受訪條件 官稱案件完結有自由表達意見

羅德泉表示,法庭在考慮保釋時已分析相關風險,看不到定罪前後有何重大改變,唯一的改變只是被告被定罪。他又指,原有條件範圍非常廣闊,已足以涵蓋控方的提議。張卓勤不同意,指不准受訪的條件是直接要求被告不准就支聯會相關事宜受訪,又指鄒幸彤仍堅持申請保釋,故必須加入此條件。

羅德泉指,當案件完結,相關人士便有自由表達對案件的任何意見,只要不違法和不構成藐視法庭。羅續指,若他們的言論是在言論自由的範圍之內,「有什麼理由阻止他們這樣做?」(If the speech or their opinion or comments of the present case is within the boundaries of freedom of speech, then what is the basis to stop them from doing so?)惟張卓勤重申,望法庭能加入相關條件,以回應控方正當的關注。

控方稱保釋程序受限 官反指案件已完結不擔心會影響公平審訊

張卓勤又兩度提及,保釋程序是受《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所保護,除非法官批准,否則不得報導。羅德泉一度要求控方呈上相關法例,又問有什麼合理原因不准報導,指本案已經結束,不會再擔心報導會影響公平審訊。惟張卓勤回應,因現時被告申請上訴,雖然他們對控方案情有信心,亦認同羅德泉裁決,但若上訴得直有機會重審,擔心有所影響,又認同羅德泉指這是控方的揣測(speculation)。

羅德泉重申,現時只是處理申請保釋候上訴的程序,而不是任何有關審訊的資訊,亦已就案件作出裁決,反問控方若准許報導會如何影響公平審訊。張卓勤重申可能會影響將來重審,又指以往本案均沒有批准報導保釋程序。

此時在被告欄的鄒幸彤作出更正,指本案中9P報導限制曾被解除,而她亦重申不會接受任何限制言論自由的保釋條件,強調保釋不應成為限制言論自由的「後門」。張卓勤再指,該次容許報導,是因為當時離開審有較長時間,亦沒有就是否採納《國安法》42條的門檻作討論,又指鄒當時也因同樣理由拒絕羅德泉批出的保釋。羅回應拒絕保釋是被告個人的事。

官批保釋及解除9P 鄒幸彤因限制言論自由拒納

羅德泉最終批出3名被告保釋,並指由於裁決後沒有重大情況改變,故會採用同樣的保釋門檻,亦採用原有的保釋條件,包括不得作出可被視為危害國安的行為或言論,並因鄒幸彤尚未提上訴,故會加入要求她在限期內提上訴的條件。鄒幸彤重申,拒絕接納限制言論自由的條件,羅德泉指由鄒自行決定,鄒終繼續還柙,她亦另涉支聯會顛覆案被還柙。

散庭時,旁聽人士向鄒幸彤揮手說:「加油!保重!」,鄒亦揮手回應。黃碧雲等旁聽人士則與鄧岳君和徐漢光握手。

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處理,控方代表為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鄧岳君和徐漢光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及大律師黃雅斌代表,鄒幸彤則自辯。

案中5名被告為:鄒幸彤(36歲,大律師)、鄧岳君(53歲,無業)、梁錦威(36歲,葵青區議員)、陳多偉(57歲,貨車司機)和徐漢光(72歲,退休)。

控罪指他們違反《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3)(b)條,於去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其中梁錦威和陳多偉認罪,判囚3個月,已刑滿出獄。

案件編號:WKCC363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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