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政府建議國安案「省免」初級偵訊 被告人不得申請未經聆訊釋放

政府建議國安案「省免」初級偵訊  被告人不得申請未經聆訊釋放

(左起)初選47人案被告吳政亨、支聯會案被告鄒幸彤、初選案另一被告何桂藍

(獨媒報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對法庭如何加快處理國安案件亦有規範,政府除了建議省免初級偵訊程序,還建議被告人在交付審訊後不得申請未經聆訊釋放。另外,政府亦建議將「下次提訊日」由以往定在10至42日內,壓縮至10至28日內。對於傳媒報導交付程序的禁令,政府建議裁判官須考慮是否「必需」,而且在「不會不利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可以解除禁令。

翻查資料,過去曾提出初級偵訊的國安案件被告,有涉初選47人案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吳政亨,以及在支聯會案中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鄒幸彤;初選案另一被告何桂藍,則曾稱打算在高等法院引用「被控人被交付審訊後未經聆訊的釋放」,但後來撤回申請。

至於由裁判法院交付高等法院的程序,根據現時《裁判官條例》,傳媒僅能報導案件最基本資料,例如被告名字,控罪和罪行摘要等,但當被告提出申請,裁判官便「須」解除報導限制。支聯會案鄒幸彤及初選案被告均曾多次申請解除禁令,但被裁判官拒絕,鄒幸彤其後司法覆核成功,高院裁定被告一旦申請,裁判官便「必須」解禁,無酌情權拒絕,支聯會顛覆案和初選案的交付程序內容亦相繼獲准公開。

交付程序報導禁令新框架

惟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下,政府建議為法庭解除報導禁令定出新框架,容許裁判官有酌情權決定是否批准,裁判官只有在信納「就司法公正而言屬必需」,而且「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下,方能解除報導禁令。

政府另一動作是建議被告人在交付審訊後不得申請未經聆訊釋放。如果該宗國安法案件已獲安排至高院審訊,並不設陪審團,政府建議《刑事訴訟程條例》下16條的「被控人被交付審訊後未經聆訊的釋放」條文不需要理會。具體而言,當被告人交付審訊後,可向法庭提出申請,認為控方提出的證據連表面成立的門檻亦不能達至。

堵塞兩個未經聆訊釋放的可能渠道

另外,一如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早前所言,政府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下,建議省免初級偵訊。初級偵訊是在裁判法院進行的程序,用以裁決需轉介高院進行審訊或判刑的刑事檢控,是否有足夠表面證據指控被告。

初級偵訊與《刑事訴訟程條例》第16條兩者都是提供渠道予被告人挑戰控方的證據門檻,分別是前者由裁判官席前處理,後者由法官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