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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47人案】辯方爭議被告行為不構成「非法手段」 要求裁定林卓廷等表證不成立

【初選47人案】辯方爭議被告行為不構成「非法手段」 要求裁定林卓廷等表證不成立

【獨媒報導】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不認罪,踏入審訊第63天。林卓廷、黃碧雲、何桂藍及吳政亨一方作出中段陳詞,要求法庭裁定表證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法官押至周五(9日)下決定。本案被告被控串謀以「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辯方爭議「非法手段」在《國安法》下無清晰定義,而案發時政府尚未通過公職人員宣誓修例,將「無差別反對政府議案」列為「不屬」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的行為,故當時否決預算案不構成「非法手段」。控方則指,上述條文雖於2021年5月始生效,惟僅就現行法例作出闡釋,認為被告濫用《基本法》權力迫使政府妥協仍屬「非法手段」。

辯方亦認為,控方除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亦須證明被告有意圖迫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及下台,惟現時證據不足;控方則認為毋須就所有控罪詳情舉證。而就辯方稱林卓廷於選舉論壇提及政府派3萬元便會贊成預算案,控方反駁林僅迴避問題,而該黨立場實同意否決預算案,以避免被邊緣化。

控方指控罪詳情全屬串謀「公開作為」 辯方指屬「控罪元素」須全部舉證

法官上周五裁定「共謀者原則」不適用於《國安法》生效前言行,控方案情完結,林卓廷、黃碧雲、吳政亨及何桂藍一方今作出中段陳詞,要求法庭裁定控罪表證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

雙方早前呈交書面陳詞,今作口頭補充,並主要就控罪詳情列明的「非法手段」,及控方須舉證的控罪元素等作爭議。本案指控各被告串謀以「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並於控罪詳情列出4項行為,包括濫用職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以迫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及下台等。

被告被控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即:

(i)為以下目的宣揚、進行或參與一個謀劃,旨在濫用其在當選立法會議員後根據《基本法》第73條所受託的職權;
(a)在立法會取得大多數控制權,藉以對香港特區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內容或內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區別拒絕通過;
(b)迫使香港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第50條解散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
(c)最終導致行政長官因立法會解散和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原財政預算案而根據《基本法》第52條而辭職;

(ii)為達致該謀劃,參選或不參選立法會選舉,及/或促致、煽動、引致、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該選舉;

(iii)承諾或同意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在審核或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時,按照該謀劃,行使或不行使其根據《基本法》第73條所訂的職權;

(iv)承諾或同意在該選舉中當選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在該選舉中當選後,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於履行其立法會議員職責,即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

代表林卓廷及黃碧雲的大律師沈士文爭議,就控罪列出(i)至(iv)的行為,均是控方全須舉證的「控罪元素」,而非僅用來推論串謀協議存在、毋須舉證的「公開作為」(overt acts);又指除了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控方亦須證明被告意圖迫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和下台,才足以證明案情。


黃碧雲(左)

惟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反駁,何者屬「公開作為」和「控罪元素」是由控方而非辯方判斷,而控方一直主張該4項行為全屬毋須舉證的「公開作為」,對被告無造成不公;又指本案控罪詳情頗長,難以想像控方要將控罪書每一隻字都毫無合理疑點舉證。萬又強調,控方於修訂的開案陳詞已列明屬「核心議題(core matter)」的控罪詳情,即同意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以迫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及下台,旨在顛覆國家政權。

辯方:政府僅於前年修法列明無差別否決議案違法 被告行為不構成「非法手段」

辯方亦爭議,《國安法》沒有清晰定義何謂「非法手段」。沈士文稱,政府為了填補這個法律定義的空白(vacuum),才在案發後的2021年5月通過《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於《釋義及通則條例》新增第3AA條「對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提述」,該條例於5月21日刊憲生效。

當中列明「不屬」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的行為,包括第3AA(3)(f)的「作出損害或有傾向損害《基本法》中以行政長官為主導的政治體制秩序的行為」,其中一項為「無差別地反對特區政府提出的議案,並(A)意圖以此要脅特區政府;(B)意圖以此使特區政府無法正常履行職務和職能;或(C)意圖以此逼使行政長官下台及推翻特區政府」。

沈認為,該條文並無追溯力,因此被告於案發時、即條文通過前作出相關行為,並不屬「非法手段」。代表吳政亨的大律師梁麗幗亦表示,該條文內容此前並無在《基本法》或任何香港法例列明。

控方:被告具不良動機和濫用《基本法》權力亦屬非法、涉發假誓

不過控方引用黎智英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的高院判詞,指該新條文只是陳述明顯的事實(state the obvious)、就現行法例給出定義,沒有就《國安法》或《基本法》新增任何內容。萬德豪又舉例,被告協議立會過半後以否決預算案為籌碼、迫使政府妥協,問從常理而言會否說是合法?

萬續引「程介南案」,指立會議員即使是行使其職權,但具不良動機和濫權仍被定罪,而本案被告正是濫用《基本法》賦予的權力顛覆國家政權。他又強調,「非法」是一個很闊的概念,除刑事行為外亦包括「違憲」行為,舉例被告當選後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但基於他們的串謀協議,他們必然會干犯發假誓。

辯方稱除無差別否決 同須證被告圖迫特首解散立會及下台 惟證據不足

沈士文續回應,明顯地《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AA(3)(f)條是因本案才新增,而控方開案陳詞列明本案的關鍵元素亦與該條文(A)至(C)的行為相符,可見控方嘗試應用該新法例。沈續指,假若該條文真如控方所說,其內容早於2020年7月1日已存在於現行法律,則控方除了須證明被告同意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亦要證明被告意圖迫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及下台;惟沈指相關證據不足,即使將控方案情推到最高,充其量只能說其當事人同意否決,但非無差別否決,因此應裁定表證不成立。

辯方稱非法手段須包含武力威脅元素

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 Trevor Beel 亦爭議,何謂「非法手段」無清楚定義、控方無足夠證據證明被告行為是非法,現時「只因控方說是非法就假設是非法」,甚至沒有傳召憲制專家就此作證,批評控方案情有漏洞,「單單說是濫權不代表是濫權」。他亦認為「非法手段」應包含具威脅使用武力的元素。


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 Trevor Beel

惟李運騰質疑是否合憲是由法庭決定,毋須傳召專家;陳慶偉亦指區諾軒也談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後果是特首解散立法會及下台。惟 Beel 指那並非必然發生,指行政長官不一定解散立會。李運騰指他不明白,指若預算案不獲通過,政府或缺乏撥款運作,包括不能支付法官的薪金和法援等,「除了解散立法會,還能怎樣解決這個死局?」Beel 回應那就需政治的操作。

控方:林卓廷論壇稱會贊成財案僅迴避問題免DQ 民主黨不主張否決財案會遭邊緣化

就針對各被告的證據,辯方指林卓廷於選舉論壇曾表示若政府向每名市民派3萬元會贊成財政預算案,可見他無意無差別否決。惟控方不同意,指「派3萬元」與一整份預算案無法相比、即使否決了政府也能如常運作,認為林只是很巧妙地迴避會否「攬炒」或否決預算案的問題。

至於林被搜得的「初選Debate Notes」,提及「財政預算案會否投反對?胡志偉一再公開回應話會積極運用。況且,其實我立法會四年沒有贊成過財政預算案」,辯方爭議無證據顯示由林準備及使用。惟控方不同意,指前民主黨主席胡志偉在論壇上曾稱該黨同意否決預算案,前副主席尹兆堅亦指該黨願簽「墨落無悔」、只是不願簽無限民間聲明,而黃碧雲在論壇亦如林的筆記般,引述胡志偉稱該黨會否決財案,控方直言該黨立場頗為一致。李運騰一度指法庭已裁定「共謀者原則」不適用於《國安法》前言行,控方能否如此引他人言論,惟萬指並非引用該原則,而胡志偉言論是否代表民主黨立場會交由法庭裁斷。

萬又指,黃碧雲和林卓廷當時均是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而林之所以沒有說出筆記的話,是避免被取消資格(DQ)。萬續指戴耀廷於6月9日記者會稱參選人毋須簽協議,因不會愚蠢到製造藉口讓當權者DQ,惟當「墨落無悔」出現、抗爭派望將協議公開,民主黨便被「逼埋牆」,因此當黃碧雲在論壇被問及對「攬炒」的立場時須作出發言,胡志偉亦同樣。

萬又指,民主黨沒公開表示否決預算案,不代表他們沒有同意;又指該黨立場原與激進抗爭派有別,但若他們不改變立場與其他參選人站在同一線,便要付出代價,即無法獲接納參與初選、並會如2019年區選般被邊緣化,直言民主黨於2020年的舉動「是他們可以生存下去的唯一方法(only way they can survive)」。萬續指,戴耀廷在辦初選之初已提及他的目標和計劃,包括「大殺傷力憲制武器」,認為被告參選必然知道背後的目標。

辯方指無證據吳政亨有無差別否決「共同目的」 官質疑明知目的仍協助教唆

至於吳政亨,代表吳的大律師梁麗幗強調無證據顯示他與其他被告有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共同目的。李運騰總結控方指吳雖沒參與初選,但他與戴耀廷達成協議並作出支持「35+計劃」的行為,包括提倡勝出初選者才能參與正式選舉,及會動員選民不投票予落選仍繼續參選的人。陳仲衡指吳的角色有如「訓導主任」,陳慶偉亦指於2020年7月1日《國安法》生效前,吳一直「協助和教唆(aiding and abetting)」該串謀計劃,而7月1日後吳於《蘋果日報》刊登「三投三不投」頭版廣告,仍繼續「協助和教唆」,並成為本案「共謀者」。

李運騰續指,吳政亨於2020年4月曾發文「【初選聯署】攬炒豈憑匹夫勇 有謀方為藝術家」,提及「大家要記著,要議會攬炒,首要條件是人數過半,35+」,指吳表明「議會攬炒」;並指吳政亨的宣傳或對計劃起影響,因原本不傾向辦初選的九龍東,於4月提及有人建議辦初選。

梁麗幗續提出比喻,指現時情況有如戴耀廷和吳政亨正討論研發一架可載35人或以上的車輛,但在吳缺席下,戴與其他人就使用車輛的特定目的討論並達成協議,而證據僅能支持吳和戴有就研發車輛、而非使用車輛的目的討論。惟陳慶偉指,問題是吳政亨曾表明他知道戴的目的,但沒有表明反對,並繼續支持戴耀廷;李運騰亦指,戴耀廷曾應吳政亨要求向參與者轉發有關約束參選人的新聞稿,「你會說表面上沒有達成協議嗎?」梁續表示完成陳詞。


梁麗幗

辯方:無證據何桂藍意圖顛覆政府 指否決財案致特首下台過程為《基本法》所載

至於何桂藍,Beel 指無證據顯示她有意顛覆國家政權,指兩次否決預算案引致特首解散立法會和下台的過程均是《基本法》所列明,並不構成顛覆。惟李運騰回應,「《基本法》賦予了頗多權力,但那權力有否被濫用就是另一個問題。」Beel 指那是另一議題,又稱沒證據證明被告顛覆國家政權。李指那問題就是被告是否同意濫權以嚴重影響政府運作、導致政府倒台。

Beel 回應,特首只是政府的首長,即使下台也不會影響政府運作,陳慶偉問即政府能自行運作?Beel 說政府足以自行運作(strong enough to run by itself),陳慶偉笑說「那我們完全不需從政者了」,Beel 笑說「有些人會說這樣世界會變得更好」,黃碧雲和林卓廷發笑。

辯方指何桂藍不曾提倡否決預算案、「墨落無悔」非倡無差別否決

Beel 亦指,控方稱何同意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唯一證據只是「墨落無悔」聲明書。李運騰問及何桂藍在選舉論壇、訪問和抗爭派記者會的發言,Beel 指她在該些場合均不曾提及否決預算案,即使為《洛杉磯時報》撰文提及當選後會有權否決,但也沒有提倡否決。Beel 並指,「墨落無悔」僅提及會否決預算案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而非「無論如何也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故認為相關證據不足。

四名被告陳詞完畢,法官押後至周五(9日)裁定表證是否成立。

案件編號:HCCC69/2022

審訊第六十三日
辯方爭議被告行為不構成「非法手段」 要求裁定林卓廷等表證不成立

審訊第六十二日
法官裁定「共謀者原則」不適用於《國安法》生效前言行

審訊第六十一日
控方呈各被告及共謀者加入串謀時間 官多番質疑
辯方指被告不曾就無差別否決財案達協議 法官周五就「共謀者原則」裁決

審訊第六十日
法官要求控方交代各被告及共謀者加入串謀日期 辯方指被告未料《國安法》前言行違法造成不公

審訊第五十九日
控方首稱被告《國安法》前或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官質疑對被告不公

審訊第五十八日
控方確認傳畢證人 押5.29就共謀者原則作法律陳詞 拘捕警認不知何謂「攬炒十步」

審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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