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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47人案】控方呈各被告及共謀者加入串謀時間 官多番質疑

【初選47人案】控方呈各被告及共謀者加入串謀時間 官多番質疑

【獨媒報導】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不認罪,今(1日)踏入審訊第61天。控方今應法官要求提交列表,說明本案串謀形成、及各被告和共謀者加入串謀的時間。控方重申本案串謀於2020年1月飯局由區諾軒和戴耀廷形成,惟法官質疑區諾軒當時並無同意戴耀廷運用否決權的主張。控方又指,鄭達鴻出席公民黨記者會、公民黨以黨名義簽「墨落無悔」均可顯示鄭參與串謀,惟法官質疑並非所有公民黨黨員都是共謀者。

此外,控方指前民主動力總幹事黎敬輝於參與協調會議時加入串謀,指會上談及否決預算案,黎知悉下仍多次出席會議和設計提名表格。惟法官質疑,黎只是受薪工作,不代表同意會上說法;又舉例法官受僱於司法機構才須每天出席審訊,但不代表同意控方說法,強調「單單知情從不足以令人成為串謀一分子」。

控方列表包括傳聞證供 官指不能用以顯示串謀存在

控辯雙方本周就「共謀者原則」作法律爭議,法官陳慶偉昨要求控方提交列表,列明本案串謀形成,及各被告和共謀者加入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的日期。控方今早向法庭及辯方提交列表,當中控方須有獨立證據證明被告參與串謀,才能援引「共謀者原則」。

法官李運騰甫開庭先指出,文件有部分段落顯示為藍色,示意為傳聞證據(hearsay evidence),該些證據須引「共謀者原則」才能呈堂;法官陳仲衡亦指,要顯示被告加入串謀便須有該些證據外的獨立證據。周天行指若然如此,可以不理會相關部分。法官陳慶偉其後指,控方不能同時用相關言行顯示串謀的存在,又再引「共謀者原則」指該些言行證明了其他共謀者說法。

控方稱串謀於2020年1月形成 官質疑區諾軒無同意戴耀廷稱否決財案

就串謀於何時形成,李運騰關注控方是否準確反映本案證據,舉例控方指由於2020年1月的飯局上戴耀廷提及「大殺傷力憲制武器」,故串謀當時已由戴耀廷和區諾軒形成。惟李指據他記憶,區諾軒無提及於飯局已同意戴耀廷稱運用否決權迫特首下台,區是在後來才意識到計劃的目的,區也沒被問及1月時是否已形成協議。周天行指最終會由法庭決定給予區諾軒證供多少比重,但認為表面上(prima facie)在飯局時,戴耀廷有與區諾軒談及否決權或「攬炒」,區在飯局後亦有作出一連串行為。


副刑事檢控專員(III) 周天行

惟陳慶偉即指,區只是同意為35+計劃進行協調的行政工作,認為計劃只是為爭取立會過半才同意參與;而當時亦未決定是否採用公民投票。陳續指,區明確提及5月5日第二次新東會議後才有「風向轉變」,參與者始關注否決預算案的議題,而區稱一直不同意戴耀廷,只是沒提出反對。陳並語帶嚴厲問控方:「因此你怎能說2020年1月,串謀已經形成?」

周天行回應,是依賴區諾軒一直知悉否決預算案的想法。陳慶偉指區或者知悉,「但我不關心他是否知悉,我關心他何時加入串謀。」周重申是2020年1月底。李運騰終無奈指:「如果這已是你能做到的最好,那就這樣吧。(“If that is the best that you can do, then so be it.”)」

控方稱鄭達鴻3.25公民黨記者會已加入串謀 稱顯示充分知悉黨立場 官質疑僅舉紙牌

李運騰續提到,控方指鄭達鴻於3月25日公民黨記者會已加入串謀,並列出另外7個後備日期。李指該記者會是否「35+計劃」的一部分有待決定,陳慶偉亦指記者會上「鄭達鴻除了拿着紙牌站在那裏,什麼都沒有做」。周指「至少能顯示他充分知悉(fully aware)公民黨的立場」,惟李指除了「知悉」,控方亦須有鄭以行動支持該說法的證據。

陳慶偉亦指:「每個讀過戴耀廷文章的人都會知道他的意圖,但他們有沒有加入(串謀)?」周續解釋,控方並非只依賴3月的證據,亦依賴鄭達鴻之後的一連串行為,以讓法庭推斷他最早於3月已加入串謀。而對控方指鄭3月26日出席港島首次協調會議顯示參與串謀,陳慶偉質疑會上雖提出否決預算案,但司馬文提出反對,沒有達成共識,「你怎能說鄭達鴻於3月26日加入了串謀?」


2020年3月25日 公民黨記者會

控方承認無直接證據鄭達鴻收到協議文件

控方亦提及,5月19日港島初選參選人已就協議的字眼達成共識,戴耀廷並於6月8日將協議發出組織者群組。李運騰問有否證據顯示鄭達鴻於5月19日收到該份文件,周說可以作推論。李指區諾軒只是聽到戴耀廷稱已傳閱文件,追問控方基於什麼推論,周指是因鄭有出席會議。惟李笑指,區也曾稱協議文件不一定是會議的決議,只是戴耀廷嘗試加諸他人身上的個人意見。

周在追問下,指可據6月8日戴耀廷發出的文件推論鄭有收到文件,惟同意鄭達鴻不在組織者群組,但指可顯示各區已達成共識,林卓廷輕聲說「嘩」。周最後承認並沒有直接證據鄭收到該文件,重申依賴法庭推斷。

控方稱公民黨簽「墨落」顯示鄭達鴻加入串謀 官反問是否所有公民黨員都是共謀者

陳慶偉續引列表,指公民黨於6月11日簽署「墨落無悔」聲明書,但問為何控方指公民黨簽署就等於鄭達鴻加入了串謀。周天行答因鄭是公民黨黨員,惟李運騰問:「那是否代表所有公民黨黨員都變成了共謀者?當然不是。」

李追問,控方立場是否指鄭於3月25日成了共謀者,而其他日子的證據均是讓法庭用作推論。周起初否認,陳慶偉續再追問,周一度望着法官靜默,陳說「不要望着我」。周續同意,列表上所有證據均可用以推論鄭達鴻於3月25日已加入串謀,而若法庭不同意該日期,則可採納之後的後備日期,而所有證據均可用來佐證。


鄭達鴻

官問有何證據黎敬輝為共謀者 指黎屬民動總幹事、設計提名表格屬工作

此外,控方亦指前觀塘區議會主席蔡澤鴻、前民主動力總幹事黎敬輝,及前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榮鏗為共謀者。就黎敬輝,控方指他於3月26日首次港島協調會議加入串謀。惟李運騰指,黎只是被趙家賢要求出席會議,問除了他在場抄筆記外,還有沒有其他獨立證據顯示他是串謀的一分子。

周天行指黎也是民主動力總幹事。李運騰即笑說:「但這是他的工作。」周回應,即使協調會議有談及否決預算案,黎仍多次(repeatedly)出席會議。陳慶偉即提高聲調說:「這是他的工作!他的工作!他必須在那裡!拜託!(“It's his job! His job! He has to be there! Please!”」周天行指黎也有設計提名表格,李運騰指那不代表他同意當中內容。陳慶偉亦指黎是民主動力總幹事、是唯一的全職員工,「如果不是他設計,那由誰設計?」周回應表格有顯示計劃的「共識」,惟陳指那是另一議題。

陳慶偉再追問還有什麼證據顯示黎是共謀者,周指「基本上這就是我們的所有證據」,陳再語帶不耐煩,語氣稍重說:「聽着!因為我是香港政府司法機構的員工,所以我才每天要來這裡,記錄你說的話」,李運騰亦指「不代表我們同意你的說法」。周僅重申是因黎有出席協調會議,陳慶偉再大聲問:「除了那以外,還有什麼?」周再答:「那就是我們所有的。(“I think that is all we have.”)」

李運騰總結,控方立場是否即由於黎出席會議,為35+計劃提供支援,所以他自願支持整個計劃,周同意,亦同意法官指趙家賢曾稱民主動力工作報告是由職員所撰寫,故不僅依賴黎出席會議來顯示他為共謀者。

官稱黎敬輝僅會議出席者、單單知情不足以成為串謀一分子

就控方指黎敬輝於3月26日首次港島會議加入串謀,李運騰重申當天會上戴耀廷雖談及否決預算案,但對此無共識,「他(黎敬輝)可能聽過(戴耀廷說法),但這令他成為串謀一分子嗎?」,指聽過不代表同意,陳仲衡亦指黎也有聽到會上反對運用否決權的看法。

周續指,黎有出席的5月8日新西會議上「會運用」獲一致通過,惟李運騰再指黎嚴格來說並非計劃參與者(participant),只是會議出席者(attendee)。周重申因黎「一直都知道(否決預算案的想法)」,惟李強調「單單知情從不足以令人成為串謀一分子(“Knowledge alone is never sufficient to make one a party to conspiracy.”)」,周天行同意,並指是依賴一連串行為來推論黎參與了串謀。

官問郭榮鏗於35+角色、指郭無參加初選 控方指曾出席宣傳初選街站

至於郭榮鏗,控方同指他於3月25日公民黨記者會加入串謀。李運騰問,除了他在場並支持會上發言,他在整個「35+計劃」有何角色?直言「他從沒參與任何協調會議、從沒參加初選」。周天行指郭於該記者會上發言、亦是公民黨一員,其後公民黨也有簽署「墨落無悔」。李重申並非所有公民黨員都成為共謀者,周指他不是說所有黨員都是,李追問那為何要單獨挑出郭,周再重複指因郭在記者會上發言,並於7月12日出席公民黨街站。


郭榮鏗

由於今早始收到控方列表,辯方表示需時準備,押後約一小時作出回應

審訊第六十一日
控方呈各被告及共謀者加入串謀時間 官多番質疑

審訊第六十日
法官要求控方交代各被告及共謀者加入串謀日期 辯方指被告未料《國安法》前言行違法造成不公

審訊第五十九日
控方首稱被告《國安法》前或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官質疑對被告不公

審訊第五十八日
控方確認傳畢證人 押5.29就共謀者原則作法律陳詞 拘捕警認不知何謂「攬炒十步」

審訊第五十七日
林景楠接受何桂藍一方盤問 曾稱「面對制度敗壞」不參選進出口界惟因朋友游說再參選
國安警假名開FB帳戶 曾於戴耀廷帖文留言「唔犯法都等天收」 警:無印象
選舉主任指官員曾「特別提點」留意參選人言行 不信何桂藍真誠支持護國安遂DQ

審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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