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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47人案】辯方指被告不曾就無差別否決財案達協議 法官周五就「共謀者原則」裁決

【初選47人案】辯方指被告不曾就無差別否決財案達協議 法官周五就「共謀者原則」裁決

【獨媒報導】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不認罪,踏入審訊第61天。控方應法官要求交代各被告和共謀者加入串謀的時間,並列出可顯示被告參與串謀的證據。惟多名辯方大狀均指相關證據不充分,亦強調本案不曾達成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協議,只是從政者嘗試參與初選和表達一些主張,即使有協議也只是同意舉行初選為民主派爭勝算。

其中吳政亨被控方指為組織者,其代表大狀強調吳雖與戴耀廷有聯繫並發起「三投三不投」約束初選參選人,但吳僅着重團結民主派,無意加入戴耀廷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串謀,與戴耀廷即使達成協議,也與本案協議不同。法官周五(2日)將就控方能否援引「共謀者原則」作出裁決。

辯方:提名表格和收據無說明各區確實達成之共識 不足以顯示參與串謀

控方今應法官要求提交各被告和共謀者加入串謀日期的列表,遭法官多番質疑,辯方其後進行回應。代表黃碧雲和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重申,《國安法》生效前的共謀者言行不能在「共謀者原則」下指證各被告,如要應用該原則便須先有獨立合理證據證明有串謀存在。而該原則如適用,則以被告加入串謀的日子為分界,此前的傳聞證據(hearsay evidence)均不得在該原則下呈堂,僅能顯示串謀的性質和範圍,只有此後的證據才能顯示被告的參與程度。

沈並指,控方依賴被告報名初選的提名表格和按金收據作為各被告參與串謀的證據,但該兩份文件本身並沒有說明各區確實達成的共識,不足以證明被告參與串謀。

控方搜林卓廷筆記提積極運用否決權 辯方稱或有他人準備、初選論壇言論相反

就控方指從林卓廷家搜得「初選Debate Notes」可顯示他參與串謀,當中就會否反對預算案,筆記稱「胡志偉一再公開回應話會積極運用」和「其實我立法會四年沒有贊成過財政預算案」。沈士文指筆記從沒被使用,可能由他人準備,即使由林準備也可能只是草稿或出錯;又指林在初選論壇表明若政府建醫院和學校就不會否決預算案,直言不能顯示林同意該筆記內容。李運騰表示控方或指可從所有證據作推論,惟沈指那是不能接受。

至於控方指從黃碧雲電腦搜得九龍西的協議文件,沈指不代表是由戴耀廷發給她。李運騰指若黃有該文件,或能推論她是知悉文件內容下報名參加初選,合理推論她參與串謀,惟沈認為仍不足夠;沈亦指,黃沒有如控方稱出席首次九西協調會議,據區諾軒稱會議亦無就否決財案達成共識,而黃於初選論壇僅稱可用不同《基本法》權力爭取五大訴求,無證據她同意無差別否決。


黃碧雲(左)、李予信(右)

辯方稱初選僅從政者表達主張無達成協議、公民黨簽「墨落」不代表鄭達鴻認同

代表鄭達鴻和梁國雄的大律師黃宇逸則重申,區諾軒作供時稱與戴耀廷的「初心」不同,無明確證據協議何時形成。他亦認為公民黨簽署「墨落無悔」不能代表鄭達鴻,指所有其他參與者均以個人名義簽署,只有公民黨以黨名義簽署,背後一定有原因。黃又指鄭只是在3月25日公民黨記者會上站着舉紙牌,不足以證明當時已加入串謀。惟陳慶偉指,若鄭於會上只是單單站着望向某處,可接受他未必同意會上內容,李運騰補充或者他搖頭示意;陳仲衡亦指需考慮所有因素,包括鄭參與初選等。

黃宇逸強調,本案任何階段均沒有達成涉案串謀協議,只是從政者嘗試參與初選和表達一些主張,李運騰笑指即是他們說出誇大的話而沒有意圖實踐,黃笑言「基本上那是所有從政者做的事」,李稱不肯定他的當事人會否同意。黃亦指,無證據鄭達鴻和梁國雄收到協議文件,而控方有關郭榮鏗是共謀者的證據薄弱(flimsy),李運騰回應法庭會仔細審視控方依賴的每則證據。


鄭達鴻

辯方稱港島無就否決財案達共識 官反駁指司馬文退出初選可見有協議曾達成

代表楊雪盈的大律師張耀良則指,控方依賴趙家賢稱楊出席首次港島會議,惟趙當天遲到早走,相反區諾軒負責協調該區,記憶較可靠,而區稱楊僅派代表出席。張又指,區稱港島所有會議均無就否決財案達共識,惟法官陳慶偉不同意,指由於司馬文反對運用否決權而退出初選,可見會上一定有達成協議。但張表示對說法存疑。


楊雪盈

辯方稱本案沒有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協議 有被告指協議僅舉行初選爭民主派勝算

多名辯方大狀均指本案沒有達成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協議,包括代表彭卓棋的大律師盧敏儀和代表何啟明的大律師阮偉明。阮指即使有協議,也只是舉行初選爭取民主派立會勝算的協議。自行代表的劉偉聰亦反對控方所有指稱他加入串謀的日期,認為沒有任何獨立證據顯示他參與涉案串謀。


彭卓棋


何啟明

辯方指蔡澤鴻與黎敬輝情況相若 官不同意 指蔡非僅與會者

代表施德來的大律師黃廷光亦認為沒有任何串謀,也無證據證施參與串謀;並認為控方指為共謀者的蔡澤鴻情況與前民主動力總幹事黎敬輝相若,只是於35+計劃進行後勤(logistic)工作。惟法官李運騰不同意,認為蔡的參與更多,負責組織九東協調會議、發電郵、提供開會場地和協助主持會議,會後亦向與會者發送文件,非單純的與會者;又指蔡曾向組織者稱九東參選人望簽協議、否則會「兵變」,因此施德來等人才提交共同綱領。李運騰又問為何關注蔡澤鴻,指即使他非共謀者,若施與戴耀廷達成串謀協議,相關證據也可納入考慮;黃指若蔡非共謀者,其證據便不可用來指證參選九東的施。


施德來(右)

辯方指「墨落」不代表倡無差別否決財案、提名表格僅限協調會議共識

代表鄒家成的大律師陳世傑則表示,就控方援引4月14日會上鄒家成提及「要用盡方法去迫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只是趙家賢的證供,惟趙會上不專注,供詞與區諾軒和鍾錦麟不一致,若依賴或有疑慮。至於控方援引新東協議文件,陳指區諾軒亦不肯定是否如實反映各人共識。

就5月5日新東第二次會議,陳指會上或有激烈討論否決權,但最終投票不果。陳慶偉指是鄒家成要求投票,其他人不同意,「那不是反映他想加入戴耀廷的串謀嗎?」陳世傑回應控罪並非只指一兩個人串謀,而是所有被告。陳慶偉指那不重要,李運騰亦指只要有人與戴耀廷達成協議便可成立,與其他被告是否無辜無關。陳世傑另指,「墨落無悔」並無提倡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而提名表格列明要同意的亦僅限於協調會議上的共識。

辯方批控方列出後備日期讓法庭決定做法不能接受

陳世傑最後就控方列出後備日期的做法回應,認為控方應有清晰的立場,如說「Plan B」就是「Plan B」,而不是列出「Plan A至Z」,再讓法庭決定,指做法是不能接受,李運騰微笑說法庭今早已表達過相似的情緒。

代表李予信的大律師關文渭則指,部分控方證據為傳聞證供、不能接納,包括無證據李曾收過超級區議會的協議文件;就「公民黨」簽署「墨落無悔」也無清楚證據顯示何為公民黨,李運騰一度回應是已通過清盤的政黨。關又指在6月的公民黨街站李予信沒有發言,惟法官指李當天在場或可證他支持。

辯方指吳政亨與戴耀廷達成的協議與本案指控不同、僅關注初選是否具約束力

代表吳政亨和余慧明的大律師石書銘則表示,控方以吳政亨與戴耀廷於3月的 WhatsApp 對話紀錄指吳參與串謀,但該些對話不能得出二人共同目的就是否決預算案。李運騰稱控方是指雖然吳沒參選,但透過發起「三投三不投」確保參選人服從協調機制,支持「35+計劃」;石書銘同意,但強調控方是指控被告同意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而上述證據或未能指向此,同意法官總結吳參與的串謀與本案控罪不同。

石書銘其後援引吳政亨文章〈【初選聯署】立會有初選啦!但有無約束力?睇你簽唔簽名〉,提及「執筆之時,戴耀廷教授剛於訪問中透露直選協調進展」,又指「好消息當然是五區協調成功」。李運騰質疑若吳作為局外人,為何會得知發生何事;陳慶偉亦指文章提及「怎料,看了細節,比預期更佳!先前傳聞令一衆候選人爭持不下的『共同綱領』,也達到完滿結果。所有參與會議的五區候選人都同意簽署協議書『會(積極)運用』基本法賦予權力,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指吳似乎也讀過共同綱領。惟石指吳只是從戴耀廷訪問以及「先前傳聞」得知,吳亦沒有表明是否同意運用否決權。

石又指,吳的重點是在團結民主派,而本案所有證據也顯示他只關注初選是否具約束力,沒有提過否決預算案。而他與戴耀廷最後一次 WhatsApp 對話是2020年7月3日,之後二人沒有對話,吳並於7月28日與戴講再見。惟法官李運騰指,吳政亨也在《蘋果日報》就初選登廣告並發給戴,亦曾就撰寫的新聞稿徵詢戴意見,並要求戴向其他參選人分發,戴回應已辦妥。石書銘強調,無論吳政亨和戴耀廷同意了什麼,也是與本案不同的另一個串謀,該協議的範圍也很有限。


吳政亨

官以打劫為喻問知情而買車者是否共謀 辯方強調吳政亨無意加入否決財案串謀

陳慶偉其後主動打比喻,假設三名法官計劃打劫銀行,而他的書記雖然不認識其餘兩人、也不知計劃細節,但得悉大概的計劃後與陳達成協議,同意為陳買車和擔任司機,那書記是否本案的共謀者?二人的串謀協議與打劫計劃是否分開?並指書記可類比吳政亨。

石回應被告要定罪不僅在於他知情、亦需同意該共同目的,惟吳政亨的情況不同。但陳仲衡指,石援引的文章正顯示吳知道35+是關於否決預算案;李運騰亦指被告不一定需「打劫」,只是參與整個計劃的一部分也可入罪。石重申吳無意加入戴耀廷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串謀。

法官周五就能否引「共謀者原則」頒決定

法官陳慶偉終表示,將於周五(2日)就能否援引「共謀者原則」作出裁決,其中黃碧雲、林卓廷、何啟明、何桂藍等或會視乎結果提出毋須答辯。

控方其後應石書銘要求傳召一名警方社交媒體專家證人作盤問,控方亦另傳召一名警方社交媒體專家證人,就戴耀廷一則帖文作供。法官李運騰一度驚訝指以為控方已傳畢所有證人。

就第二名證人,控方原稱只需5分鐘,惟最終該證人作供逾半小時仍未完成。陳慶偉面露不快,大聲叫控方問好問題,又質問控方為何只稱需5分鐘,並將案件押至明早續。

審訊第六十一日
控方呈各被告及共謀者加入串謀時間 官多番質疑
法官周五就「共謀者原則」裁決 辯方指被告不曾就無差別否決財案達協議

審訊第六十日
法官要求控方交代各被告及共謀者加入串謀日期 辯方指被告未料《國安法》前言行違法造成不公

審訊第五十九日
控方首稱被告《國安法》前或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官質疑對被告不公

審訊第五十八日
控方確認傳畢證人 押5.29就共謀者原則作法律陳詞 拘捕警認不知何謂「攬炒十步」

審訊第五十七日
林景楠接受何桂藍一方盤問 曾稱「面對制度敗壞」不參選進出口界惟因朋友游說再參選
國安警假名開FB帳戶 曾於戴耀廷帖文留言「唔犯法都等天收」 警:無印象
選舉主任指官員曾「特別提點」留意參選人言行 不信何桂藍真誠支持護國安遂DQ

審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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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周審訊整理 區諾軒認「35+」可能失敗 指戴耀廷協調過程難言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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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周審訊整理 鍾錦麟:民動2020年2月與戴耀廷有共識協辦初選、戴曾稱不要求無差別否決財案
第十四周審訊整理 鍾錦麟完成作供 證人X新西會議拍片交警方自言「光明正大」
第十五周審訊整理 控方傳畢證人 押5.29處理「共謀者原則」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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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錦麟3天證供整理︱民主動力如何參與「35+計劃」?與趙家賢證供有什麼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