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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洗黑錢 男生自稱「星火同盟」義工 官質疑沒做「抽樣調查」:你唔驚人哋呃你?

涉洗黑錢 男生自稱「星火同盟」義工 官質疑沒做「抽樣調查」:你唔驚人哋呃你?

(獨媒報導)警方於2019年12月拘捕與「星火同盟」有關的3男1女,指他們涉嫌洗黑錢,其中17歲、現年21歲的男學生被指2019年6月至12月期間,處理逾63萬元不明來歷款項,他否認一項洗黑錢罪,案件今(18日)於區域法院續審。被告接受控方盤問,他確認每次擔任街站義工之後,均沒有「跟車」返回「星火」的總部,處理捐款現金點算的工作,故此不清楚「星火」實際籌得多少捐款。至於被告早前供稱「星火」會把款項存入他的戶口,再經他轉發給不同受助人,暫委法官高偉雄質疑受助人提交的銀行卡照片有可能經過修改,一度問被告:「你唔驚人哋呃你?」,又指捐款來自市民,「你唔驚啲錢用喺唔應該嘅地方?」被告稱有擔心過。高官則認為「星火」理應進行「抽樣調查」,相約受助人出來親身見面,核實對方身份及銀行卡的真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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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余昕鈺(資料圖片)

被告確認不認識「星火」核心成員 亦不知義工個人背景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岑穎欣開始盤問。被告在主問時供稱在案發之前2年間,曾經幫助「星火」擺街站約10次,控方問被告在過往參與街站義工期間,會否認識到「星火」的骨幹或核心成員。被告回答,參與街站的人都是義工,以他所知,並沒有認識「星火」核心成員的方法,整個組織有多少名成員也是不清楚。他又指印象中「星火」的義工有大概10個以內,包括主問時提及的Alice、「老師」、阿榮、Tama、阿Fu、阿蚊,但大家比較少私下聊天或接觸。

控方質疑,被告提及以上所有「星火」義工時,只提供綽號而非全名,各人年齡也只是約數,被告不知他們的職業、地址、家庭背景、是否綜緩受助人士等,也沒有提供任何的聯絡方式。被告確認。控方再指,被告同樣不知道上述各人持有哪些銀行戶口、在「星火」裡負責什麼工作,被告亦確認。

控方質疑被告沒處理街站籌錢箱現金點算 不知實際籌得款項

被告在主問時呈上「星火」過去街站的照片,顯示不同政治光譜的人物站台。控方質疑被告不記得自己何月何日參與過街站,所以街站籌款目的是為政黨還是被捕人士,被告也不會知道。被告重申籌款是為了被捕人士。控方則反駁指籌款膠箱並沒有「被捕人士」等字眼。被告回應,街站的文宣和知名政治人士發言,均有呼籲市民支援被捕人士。惟控方質疑被告未有向法庭提供相關文宣及知名人士發言的錄影片段以供核實。

街站籌款箱方面,被告供稱捧著錢箱收集捐款是街站義工的工作之一。控方指每次街站結束後,被告並沒有「跟車」返回「星火」的總部,處理捐款現金點算的工作,故此「星火」實際籌得多少捐款,被告是不知道,該些捐款也與他無關。被告確認。

控方又指,「星火」的人從來沒有直接從籌款箱拿出現金給被告,而是透過義工統籌Alice存錢入被告的銀行個人戶口。被告則不同意,因他認為自動櫃員機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存錢給他的一名不知名女子,只是「疑似係Alice」。暫委法官高偉雄聞言問,「啫係你都唔係好確定係Alice?」被告表示不確定,有可能是Alice通知他,但由另一人前往櫃員機存現金。

控方質疑被告案發時年僅17至18歲 卻得「星火」信任處理金錢

被告早前供稱,「星火」的錢會經由他的銀行個人戶口,轉發給不同求助人。控方質疑,「星火」從沒有要求索取被告的戶口資料,例如戶口持有人名稱、帳戶編號等,以作記錄,然而被告當時只是「17至18歲嘅小義工」,「但星火就信得過你,要經你戶口俾(資助款項)受助人?」被告確認。

控方質疑被告不知道呈堂求助者個案試算表有否被修改過

被告早前呈上試算表,列出求助者的姓名、資助詳情及金額,以解釋相對應的銀行轉帳紀錄。他今在盤問下表示曾經處理50至100名求助者個案。惟控方質疑該試算表並未有標明誰人負責跟進哪一個求助個案,無法得知被告負責哪些個案。被告指試算表原本有「跟進者」一欄,但可能有人隱藏了或刪除了,而「星火」義工阿Fu只稱「淨係得呢一個PDF file」。

控方質疑,被告為了準備本案作供而特地聯絡阿Fu,拿取這個試算表,卻偏偏遺漏了「跟進者」那一欄。被告則回應:「佢係咪刻意(遺漏)我就唔知道。」

控方質疑,換言之,被告和阿Fu都不知道該試算表何時被他人修改過,現時呈上法庭的試算表,並非案發時期的版本,而有否被修改、誰人及何時被修改也沒有任何紀錄。被告確認。

控方指被告從沒提供被捕支援相關訊息紀錄

被告曾供稱2019年反修例爆發後,開始協助回覆「星火」Facebook專頁的私人訊息,又要求求助者提供擔保紙、醫療費用收據、購買手機收據等。控方質疑,被告從沒有提供任何相關對話紀錄,以顯示他曾回覆求助者的訊息;至於為了提供經濟援助而設的Telegram頻道「Claim 2019」,控方同樣質疑被告從沒向法庭提供相關對話、回覆求助者訊息的紀錄。

被告另供稱會把「星火」Facebook專頁收到的求助者資料,轉發給「星火」義工的WhatsApp群組,然後由他們聯絡律師。控方問被告相關WhatsApp群組是否「冇哂紀錄」,被告表示沒有。

在盤問下,被告稱「星火」義工WhatsApp群組內的6個人均可以共同編輯求助者個案試算表。控方質疑,警方在被告住所內檢獲的265張存款通知書,驟眼看「其實只係一堆銀行入帳記錄」,缺乏「跟進者」一欄,被告無法得悉哪些存款通知書由自己負責,即使由其他義工負責,他也不知是Alice、阿Fu還是阿Yu。被告承認不知道。

被告稱從「星火」接收10萬元 惟開支沒有單據

警方於2019年12月19日上門拘捕被告,在其住所搜獲2個拉鍊袋及2個公文袋,當中有現金合共74,618.6元。被告解釋,以上現金均是來自「星火」,由Alice使用一個環保袋盛載10萬元現金,交給被告作支援被捕人用途,被告指他暫用了其中21,000元來交學費,其餘款項則用來替被捕者購買物資或飯劵,但沒有相關單據。

暫委法官高偉雄一度問:「咁你點同星火對數?」一般而言,買「唐記」或KFC都會有單據,若被告有買兩次飯劵,亦理應會有相關單據。被告則表示有印象不只兩次買飯劵,但單據或許「唔見咗」。

控方續指,被告住所只搜獲74,618.6元,還有逾4,300元是不知所蹤。被告則稱這4,300元用於替在囚人士買書、生活用品、支付「私飯」費用,以及印制傳單、召喚貨車等等。

控方又指,被告早前供稱被捕人士的手機遭警方沒收,「星火」會資助他們購買新手機,但必須提供單據,不過被告在庭上卻沒有提供任何購買手機的單據。被告確認。

控方指假如被告用「星火」款項買飯劵或書自用 也無法得知

控方問被告口中的「被捕人士」是否意指參與暴動而被捕的人。被告指除此之外,還有參與非法集結的人,並確認當「星火」收到求助者的擔保紙時,他們得悉求助者是因參與暴動而被捕。

在盤問下,被告確認Alice在存款入他的銀行戶口之前,從來沒有問他「有幾多錢喺手」、「夠唔夠錢」等,反而是未詢問他便入錢,事後才通知被告。

控方質疑,不見有被捕人士要求「星火」提供「唐記」飯劵,加上口講無憑,如果被告用「星火」的款項買了飯劵自用,也沒有人知。被告則指:「如果你要咁樣揣測嘅話,都係。」

控方又質疑,被告聲稱替在囚者買書,可時他何時交給在囚者、交給哪一名在囚者,均沒有任何紀錄,假如被告買了書給自己或別人使用,也不會有人知道。

控方質疑被告提早「撳定」數萬元現金

控方指銀行紀錄顯示,「全盛服務管理有限公司T/A 百合薈」的公司董事兼唯一股東王慕雄透過支票向被告戶口存入12萬元,數日後被告提取其中5萬元,控方質疑當時未有求助人的費用需要支付,若提早「撳定」數萬元現金,「有可能唔見嗰喎?」被告則表示因為預視到會有很多求助人,「早啲攞(現金),(求助人)可以早啲收到錢。」

官質疑「星火」從不抽樣調查:你唔驚人哋呃你?

被告提到有的被捕人會向親友借錢以支付保釋金,但之後可以向「星火」報銷,「星火」會要求被捕人提供銀行卡的照片,以作轉帳。暫委法官高偉雄質疑,「星火」無法核實銀行卡的持有人就是被捕人,也沒有見過實物,難保照片未曾被人修改過。被告說:「唯有係相信佢(求助人)冇改過。」

高官問「星火」有否考慮過進行「抽樣調查」,約受助人出來親身見面,核實對方身份及銀行卡的真偽等等。被告表示「有諗過,但冇咁嘅時間。」高官續問:「你唔驚人哋呃你?」被告回答:「有諗過,但冇時間處理。」高官再問:「但捐款喺市民嚟,你唔驚啲錢用喺唔應該嘅地方?」被告稱:「有咁擔心過。」高官遂指,那「星火」便應該約求助人出來見面,核實文件是否偽造。

至於部份求助人未成年,他們會向「星火」提供其父母的銀行戶口以作收款,被告稱會核對案件中的被告是否只得14至15歲,按常理判斷他們提供父母的戶口是否合理,例如一名30歲的被捕人士不可能透過父母的戶口收款,以確保求助人不會提供不知名人士的戶口來收取款項。

控方指「星火」戶口可直接轉帳予求助人 毋須經被告戶口

控方指,被告以銀行個人戶口來收取學資處的助學金,但他卻把「星火」的款項混入這個戶口的款項,問他有否想過開設另一個戶口。被告則表示:「當時冇諗過,冇意識到有問題。」控方問他難道不擔心墊支款項時「用多咗」,並花去了一些助學金?被告稱當時沒有想過。

控方問被告,有否想過由「星火」的接收捐款戶口「全盛服務管理有限公司T/A 百合薈」直接轉帳予求助者。控方又指「全盛」有其他成員,而不需要使用到被告的個人戶口,被告表示不同意。控方續指,甚至Alice也可以用她的個人戶口去做轉帳,或者直接把現金分發給受助人,被告則表示同意。

被告今早遲到半小時 官給予最後一次機會

此外,今日聆訊原訂於早上9時半開始,惟被告於10時才到達法庭。其代表律師藍凱欣解釋,被告出門前有腹瀉情況,比平日延遲了半小時至約9時才出門,並由中大宿舍乘搭的士前往區院,由於遇上交通擠塞,最終在10時才趕至法庭。高官聽畢解釋後,暫時撤銷被告擔保。

聆訊結束前,高官再處理被告的擔保問題,經考慮後決定給予被告「一次最後機會」,批准他繼續保釋,並提醒他若果身體不適可以通知律師。

案件明日續審。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6月3日至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總額港幣638,946.25元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案件編號:DCCC8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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