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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藏汽油彈 12港人廖子文鄭子豪等4男認罪 還柙至7.16判刑 待索心理報告

涉藏汽油彈 12港人廖子文鄭子豪等4男認罪 還柙至7.16判刑 待索心理報告

【獨媒報導】2019年10.1國慶前夕,警方在灣仔一單位搜出多個半製成汽油彈及鋁熱劑彈材料,共4人被捕,包括12港人案中的廖子文及鄭子豪,兩人在內地服刑7個月加上回港後一直還柙,至今合共近兩年。4人於開審前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今(24日)在區域法院求情。各人須還柙至7月16日判刑,由於法官游德康考慮到部分被告患有抑鬱症等心理問題,因此會為各人索取背景報告及心理報告。

4名被告為:鄭進(34歲,時裝設計師)、鄭子豪(20歲,港鐵技術員見習生)、李威龍(28歲,廚師)及廖子文(19歲,中五學生)。

各人早前承認交替控罪,即「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被裁定罪成。而較嚴重的「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數年前患抑鬱症 官希望索取心理報告

辯方呈上鄭進的求情信,提及他犯案是源於 Telegram 群組的討論,但他在較後時間才到達涉案單位,參與程度較低。另外被告在事後感後悔,因此希望法庭在判刑時能給予四分一扣減。辯方又提到,被告原本在時裝設計事業有大好前途,他曾接受雜誌報章訪問,但因本案卻未能繼續發展,但其女友會一直協助。

法官游德康提到,辯方在書面陳詞提及被告過往因照顧有患病的二哥,因此於2012年被診斷出抑鬱症,後來於2019年9月,被告亦因情緒問題,導致未能修畢課程。游官考慮後,希望為被告索取心理報告才判刑。

官拒接納辯方建議索取青少年罪犯評估報告

辯方為鄭子豪求情時指,案發時他僅17歲,而且他在內地服刑7個月,加上在香港還柙14個月,現已失去自由近21個月。辯方亦希望法庭為被告索取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惟游官閱畢案例後,認為同類案例中亦會判年青罪犯監禁,為免不尊重案例及浪費時間,因此拒絕索取有關報告。

辯方指被告患適應障礙症 沒有能力擔當主導角色

辯方為李威龍求情指,其僱主願意在被告服刑完畢後,繼續聘請他。辯方又指被告有繼續進修,並會「改邪歸正」,游官聞後即表示:「我又唔會話『邪』呢個字。」辯方亦提到被告患有適應障礙症及出現焦慮症狀,導致他沒有能力擔當主導角色,連能否製造汽油彈亦成疑,期間亦有可能就是否製造汽油彈改變主意,或中途放棄;這亦解釋為何警方破門入屋時,被告隨即爬出窗台。

辯方為廖子文求情指,他第一時間認罪,而且已長時間還柙。

官推測玻璃樽內的大頭針會增加殺傷力 惟專家報告無提及

游官另問到,控方專家報告有否提及涉案玻璃瓶內的大頭針有何作用,他根據常識推測當玻璃瓶爆裂時,大頭針會飛散,增加殺傷力。控方回應指報告沒有提及。而辯方則指報告提及若將屬於惰性的大頭針放入玻璃樽,對於燃燒過程不會起任何作用。最後辯方沒有反對游官的推測,即大頭針在本案中會加強燃燒之外的損害。

游官又指,本案中各人沒有提及要製造鋁熱劑彈,而專家報告亦指能否有高溫環境以製造鋁熱劑彈亦成疑,因此游官指判刑時會根據汽油彈作考慮。

由於游官希望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及心理報告,因此押後至7月16日判刑,期間各人繼續還柙。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指他們於2019年9月在香港島,串謀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以及意圖籍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交替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275至277號一個單位,保管或控制一個塞有一個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大部份載有多枚大頭針)、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14個打火機、2.9公斤洗衣粉、油、糖、量杯及多塊發泡膠等,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們本人的財產或屬於另一人的財產,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當可能會危害另一人的生命。

12港人案的廖子文及鄭子豪因潛逃而另被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將於今年7月14日答辯。而同案的鄧棨然因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判囚3年,仍於內地服刑中,料於明年8月出獄。

案件編號:DCCC 32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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