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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鐳射筆射紀律部隊宿舍 男文員藏武罪不成立 官指未能肯定照射者身份

涉鐳射筆射紀律部隊宿舍 男文員藏武罪不成立 官指未能肯定照射者身份

(獨媒報導)38歲男文員涉於去年6月4日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對面的樂華南邨安華樓走廊管有一支鐳射筆,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他否認控罪,經早前審訊後,今(20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屈麗雯指,控方未有證據顯示被告曾將激光射進紀律部隊宿舍,而報案人又不能描述用激光射她之人的外表,不能肯定是被告以激光照射她,因此裁定無罪。

被告宋光達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振華道70號樂華南邨安華樓23樓走廊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宋光達(白色西裝)
宋光達(白色恤衫)

控方案情指,居於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的報案人蘇婉眉,在案發當晚9時15分於家中遭紫藍色光線照射,以致她需「眨眼回神」。蘇婉眉其後追索光源,猜測是由對面安華樓21或24樓射出。蘇其後拍片紀錄及報警,強光終在約9時46分停止。警員23781其後在安華樓的走廊拘捕被告,在他身上搜出一支鐳射筆。被告承認管有該鐳射筆,並稱「貪玩想試下射到幾遠」。

辯方指鐳射筆是和貓玩耍之用

辯方的案情則指,鐳射筆是被告用以和貓玩耍,他及後帶同鐳射筆和女友到被捕位置抽煙、聊天。被告雖承認自己有將光照射到其他大廈,但歷時僅2至3秒,亦否認有將光照射至紀律部隊宿舍內,其後他繼續和女友抽煙直至被捕。

官指不能肯定照射報案者的人為被告

裁判官屈麗雯裁決時指,雖然被告證供有「不合情理、不合邏輯」的地方,不解被告為何供稱鐳射筆是用來和貓玩耍,但又未能合理地解釋為何將鐳射筆帶出走廊;並指涉案鐳射筆屬高規格「激光器」,具潛在性危害,惟屈官指控方無證供顯示被告將激光射向宿舍,因此不能假定他有罪。

屈官又指,證人蘇婉眉從住所望向安華樓方向時,有其他事物遮擋,而她本人又未能描述使用激光照射她之人的外表及特徵,因此不能肯定照射她的人是被告。

屈官進一步考慮環境證供,提到案發位置只是民居,附近沒有示威及非法集結,亦無證據顯示被告出現在激光射出的樓層,被告家中亦搜不出任何可疑物品。屈官最後指,由證人蘇婉眉報案直至警方到達安華樓調查,事件歷時一小時,真正將激光射向蘇的人很大機會在警察到場前已經離開,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KTCC214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