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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男涉咬趙家賢左耳 精神科醫生稱酒精致行為具爆炸性侵略性 後改口醫學界存爭議

無業男涉咬趙家賢左耳 精神科醫生稱酒精致行為具爆炸性侵略性 後改口醫學界存爭議

【獨媒報導】前年有人在太古城中心發起「人鏈」活動,一名操普通話的無業男在太古城中心外用刀刺傷一對夫婦,導致身體多處受傷,時任東區區議員趙家賢調停期間,遭咬噬左耳導致部份耳廓脫落。無業男否認3項蓄意傷人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案件今(29日)於高等法院續審。本案爭議點為被告是否有意識地做出涉案行為,辯方今傳召精神科醫生黃以謙作供,以證明被告受到酒精昏醉病影響,並相信他當時無法意識到自己的行為,無法考慮相關後果。不過控方質疑,被告喝酒直至案發時間已相隔90分鐘,他懂得回答別人:「我唔係打人,我係打狗」,又腳踢女傷者、選擇咬趙家賢的左耳,顯示他並非沒有意識。

辯方律師團原由大律師鄭從展帶領。今日甫開庭,資深大律師陸貽信先向陪審團自我介紹,稱最近加入了辯護律師團隊。

辯方精神科專家:不排除受酒精昏醉病影響

精神科醫生黃以謙以專家證人身份出庭作供,稱今年7月曾到荔枝角收押所跟被告會面,以面談方式診症,並撰寫了一份精神科醫學報告。

報告指,被告於2004年起患有復發性抑鬱症,持續到公立醫院精神科覆診,曾服用抗抑鬱藥,亦長期大量飲酒。2013年因生意受挫和失眠問題,被告愈飲愈多。被告在案發前喝了中國白酒和2至3罐啤酒,在案發關鍵時刻體內血液可能存在一些酒精濃度,他稱離開桑拿房時感到肚餓、熱和昏昏欲睡,只記得一男兩女與他有爭執,男子曾打的背部,此外他對案發行為完全沒有印象,否認有傷人意圖,亦無法解釋自己的行為。

報告指,被告在案發關鍵時刻的行為與平日行為不同,並不能以復發性抑鬱症和長期酒精依賴來解釋。黃醫生指,閉路電視錄影片段顯示被告前往桑拿時有方向感,沒有錯亂,雖然他離開時稱肚餓和頭暈,但是沒有步履不穩和手腳不協調的情況,回家途中牽涉衝突,便突發地作出侵略性和爆炸性的行為,之後失去意識,清醒後對於自己先前的行為失去記憶,符合病理學上的酒精昏醉病(pathological alcohol intoxication,又名酒精中毒)。

黃醫生供稱,相信被告在案發時無法意識到自己的行為,無法考慮相關後果,不能排除受到酒精昏醉病影響。被告的侵略性行為在頭部受傷乃至不省人事後終止,事後失去記憶的原因可能是頭部受創傷或酒精所導致。

被問到撰寫報告時是否第一次會見被告,黃醫生稱早於2019年11月案發後曾到荔枝角收押所,替被告評估是否精神上有行為能力去作財產決定,以簽署授權書作樓宇買賣。

控方:不排除被告對自己行為有意識 但事後失憶

外聘主控官關文渭盤問黃醫生,指診斷酒精昏醉病須符合數項條件,「缺一不可」,其中之一是病人需在短時間內,即30至60分鐘內,出現步履不穩、言語不清、眼睛抖震和臉紅等徵狀,可是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喝酒後,從住所出發直至案發時間,已相隔了約一個半小時,並不符合確診病症的條件。黃醫生同意。

黃醫生又指,被告稱「唔係打人,係打狗」,對答內容不尋常及不理會他人的勸阻,顯示他意識減低和神志不清。不過控方質疑,別人問他為何打人,被告聽罷即作出回答,之後腳踢了女傷者一下,還臉露笑容,並不反映他意識降低。黃醫生稱不肯定當刻被告意識是否降低,但可肯定他遭別人圍毆之後「瞓低」並失去意識。

控方又指,被告作出爆炸性的行為,最多只能證明他衝動和不能自制,不代表他「唔知自己做緊乜」,況且被告送院後格拉斯哥昏迷指教急跌,黃醫生相隔20個月後才問被告當日所發生的事,被告之所以稱完全沒有印象,有兩個可能性:一是被告當時的確沒有意識自己的行為;二是被告當時意識到自己行為,但事後失去相關記憶,不排除被告屬於第二種可能性。在控方的追問下,黃醫生終確認,被告能夠對別人的問題作出回答,顯示他「至少有一定程度的意識」。

盤問下承認酒醉病症診斷在精神醫學界有爭議

控方指,由1994至案發時的2019年生效的國際疾病與相關健康問題統計分類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為第十版本(ICD-10),當中精神病分類並沒有顯示黃醫生所稱的酒精昏醉症(pathological alcohol intoxication)。黃醫生稱,他開始行醫時,行內仍然使用第九版本(ICD-9),該病仍然在精神病之列,但是「我唔係好分邊個版本」,從醫生的角度,該病的徵狀和治療方法都一樣。

法官追問,國際間已不再承認酒精昏醉症是精神病,意味他替被告的診斷失去基礎。黃醫生最終表示,對於案發至今的ICD-10是否承認該病,「我不能評論」,但他知道2022年1月生效的ICD-11,將剔除該病於精神病之列,僅保留急性酒精中毒(acute alcohol intoxication)。

黃醫生其後又指,此診斷在醫學界有爭議性,即使存在此病症,也是非常罕見。

案件明日續審。

被告陳眞(案發時48歲)否認於2019年11月3日在太古城中心外,意圖使溫浩倫、梁碧琪和趙家賢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們;以及同日同地襲擊梁瑩瑩。

案件編號:HCCC20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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