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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 但鼓勵或協助者可視為「從犯」懲處

終院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 但鼓勵或協助者可視為「從犯」懲處

(獨媒報導)區域法院去年在7.28衝突的案件中,裁定湯偉雄杜依蘭夫婦及17歲少女暴動罪名不成立,惟律政司要求上訴庭釐清法律議題,上訴庭裁定「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罪行,即不在暴動現場但提供協助的人士,如負責把風的「哨兵」、駕「家長車」接送示威者等人也足以入罪。湯偉雄遂上訴至終審法院,連同2016年旺角騷亂案遭判囚7年的盧建民的上訴一併處理。終院今(4日)頒下判詞,指「參與」是罪行中一項至關重要的元素,裁定沒有身處現場的人不可被視為主犯,即使被告身處現場,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否則會與「參與」這元素重疊或造成混淆。

可是終院強調,不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均可以按「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secondary and inchoate liability offences)予以懲處,刑罰亦可與主犯一樣。

終院又裁定,單純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並不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責任,但若果被告人身在現場並透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則可因「參與」或協助及教唆其他人而被定罪。

是次上訴裁決並不會影響「赴湯杜火」案的無罪裁決,可是對於未來將赴審訊的數十宗暴動案件影響深遠。

至於盧建民的定罪上訴則被法官一致駁回,維持定罪及刑罰。他今日被囚車押送至終院聽取上訴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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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偉雄杜依蘭夫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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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案上訴人分別為盧建民及湯偉雄。盧建民被控於2016年在旺角參與暴動,最後暴動罪成囚7年,預計明年出獄。他去年上訴至終審法院,最終刑期上訴被駁回,定罪上訴獲批出許可,爭議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中「共同目的」之元素。

而湯偉雄與妻子杜依蘭,以及16歲少女,去年7月經審訊後暴動罪不成立,事後律政司提上訴,要求釐清「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暴動罪,今年3月勝訴,裁定不在現場但提供協助的人士亦可入罪,湯偉雄兩個月後提上訴。

由於兩案均涉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重大法律爭議,故安排於終審法院合併處理,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審理。

代表盧建民的包括李志喜資深大律師及劉偉聰大律師等,代表湯偉雄的則有戴啟思資深大律師及潘熙資深大律師等。

律政司一方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張卓勤、檢控官吳加悅和林宜養代表。

案件編號:FACC6、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