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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隊長涉煽動分裂國家 辯方指被告想做「試金石」測試國安法 無煽動意圖

美國隊長涉煽動分裂國家 辯方指被告想做「試金石」測試國安法 無煽動意圖

(獨媒報導) 人稱「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涉去年多次叫港獨口號,他否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早前被裁定表證成立,今(5日)控辯雙方結案陳詞。辯方指被告沒有煽動意圖,於首次犯案時適逢國安法實施初期,他只是想做「試金石」,目的為求真國安法非洪水猛獸,與基本法一樣保障香港人的人權自由。辯方又指,被告不期望有人會因此作行動,惟法官陳廣池質疑,控方無需證明其他人被煽動或受影響,從而作出行為,「甚至有其他圍觀者當佢『發噏瘋』,都有煽動」。案件押後至10月25日裁決。

代表馬俊文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今進行結案陳詞,他指由於被告首次犯案時適逢國安法實施初期,被告目的為求真國安法非洪水猛獸,只是與基本法一樣,會保障香港人的人權及自由。辯方續指,由此可見被告沒有煽動意圖,他只是想做「試金石」,測試單純說話並不屬犯罪。

辯方指被告言論幼稚 官斥:拉咗當玩?

另外辯方稱被告所說的只是幼稚的言論,惟法官陳廣池激動反問:「但被告被捕6次,咩叫拉咗無事?即係拉咗當玩嘅?」。辯方回應指,被告首次被捕後,保釋後表示「好驚,叫大家小心」,惟最後一次被捕卻被拒保釋。而被告之前見被捕後亦會被釋放,因此其心態上對於國安法如何實施存在不成熟考慮。

陳官質疑被告被捕後不感害怕,因他於首次被捕後曾寫信予國安處讚揚警員「調查快」。陳官又指出被告在警署錄口供時有律師陪同,即使被告不熟悉刑事法,亦非抗辯原因,他又質疑律師應會提醒被告日後要小心,若沒提醒是違反專業。

官指唐英傑案無事前呼籲 惟本案被告曾網上呼籲

辯方續引述唐英傑的案例指,該案同時考慮環境證供,但陳官不認同,因本案被告犯案前曾事先在他自行開設的Telegram頻道等呼籲,但唐英傑卻沒有。

辯方另提到,被告曾多次表示自己叫口號的真實意圖,包括指:「用口講顛覆唔到國家,要實際行為」。陳官怒斥:「被告唔係法律專家,佢一言堂去詮釋,就算辯方你作為律師,嗰刻你都唔夠膽講呢句啦,就算法官都唔夠膽講」,他又反問:「如果個個都做試金石,咁仲得了?」。

辯方又指,被告沒有煽動意圖,不期望有人會因此作行動,惟陳官質疑控方無需證明其他人被煽動或受影響,從而作出行為,「甚至有其他圍觀者當佢『發噏瘋』,都有煽動」。至於被告曾稱要在中小學及大學討論港獨議題,辯方指他只是呼籲大家「坐低傾下」,並非討論如何實行。

辯方:被告叫口號是「假大空」、無具體主張

另外,被告曾叫「香港人建軍,武裝起義」,辯方指他叫這些帶有色彩的口號是「假大空」,全無建設性,亦無具體主張或建議。惟陳官反駁被告未必是用「假大空」心態看待,加上他曾犯案達20次。他又舉例:「若你去某國家國會山,大聲做反政府嘢,相信你都俾人拉咗,唔洗有人響應」。辯方提到被告只是陶醉於叫口號,陳官一度批評:「點解用陶醉?佢好認真,唔係浪漫化」。

陳官續問:「《國安法》並非針對瑣碎無聊、單純引人注目行為,難道被告的20次犯案都屬上述行為?」,辯方同意,陳官即忿斥:「有咩好玩呢請問?」,辯方指可能被告會有快感。

控方則表示,煽動罪不需證明其他人有實際行為,另外若被告只是舉標語或叫口號都能構成煽動。控方又指,被告大部分選擇特定日子或標誌性地方犯案,目的為「吸睛」。

案件押後至10月25日裁決,期間被告還柙。

控罪指,馬俊文(30歲、無業)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案件編號:DCCC 12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