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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俊文煽動罪囚5年多 不服刑期提上訴 強調應考慮行為有否影響香港繁榮

馬俊文煽動罪囚5年多 不服刑期提上訴 強調應考慮行為有否影響香港繁榮

(獨媒報導)人稱「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被指前年多次在公眾場合叫喊港獨口號,他否認《國安法》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於區域法院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監5年9個月,現正服刑。他不服刑期提出上訴,今(7日)在高等法院申請刑罰上訴許可。上訴方指,根據《國安法》立法原意,法庭應客觀審視上訴人的說話是否嚴重影響香港的繁榮穩定,以及居民的合法權益。法官指本案為首宗上訴庭處理的《國安法》判刑案件,有一定重要性,因此需時考慮,將於9月5日宣判。

本案由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他們為可審理《國安法》案件的法官。答辯方代表為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署理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上訴方則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及大律師吳宗鑾代表。

上訴方:法庭需客觀審視是否嚴重影響香港繁榮穩定

上訴方指,本案情節並非如原審法官陳廣池指屬情節嚴重,應屬情節較輕,即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接納以5年為量刑起點。他根據《港區國安法》第一章第一條指出條例的立法原意,「為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 『一國兩制』、『港人治港 』、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以及保障居民的合法權益」。上訴方認為要客觀審視上訴人的說話是否會嚴重影響香港的繁榮穩定及居民的合法權益。

官指《國安法》原意與香港法律兼容 可據後者判斷情節是否嚴重

首席法官潘兆初一度問到,由於《國安法》為全國性法律,其立法原意是與香港法律銜接及兼容,但在考慮判刑時若兩者有不一致,應先考慮《國安法》。上訴方及答辯方均接納。惟潘官指由於《國安法》21條沒有列明如何判斷情節是否嚴重,因此需要以香港法律作判斷。他指《國安法》中的「煽動」與香港法律的「煽惑」類同,並引用煽惑罪成潘榕偉的案例,指判刑時要考慮社會氣氛、煽惑效果等。

上訴方:僅叫空泛口號、附和人數不多

上訴方認為上訴人沒有實際周詳計劃或組織,他只是叫口號,而該些口號是當時市民慣常呼叫的,只流於空泛,因此煽動效果低,即使上訴人叫喊至聲沙,但亦沒太多人附和。而且原審法官判刑指上訴人僅為滿足自我感覺良好,以及刷存在感,因此上訴方認為明顯不會令國家安全受到影響。

上訴方:被告行為僅由網台等非主流媒體報導

上訴方又指,上訴人行為所帶來的影響不大,其行為亦並非由主流媒體報導,僅有網台等網絡媒體報導,不是在晚間新聞或報章大肆報導。法官彭偉昌隨即反駁,網絡上的接觸面更廣泛,上訴方則認為只是「回音室效應」(echo chamber effect),即相近立場的人互相交流,並導致在封閉環境下令人以為這是事實的全部,因此只有本來被說服的人才會留意上訴人叫喊內容。法官彭寶琴亦反駁,將訊息傳播至已被說服的人,反而加強煽動效果。

上訴方:上訴人已入獄故重犯機會不高

至於上訴人是否有悔意,上訴方認為上訴人已入獄,受到懲教署監管,重犯機會不高。惟潘官質疑,上訴人多次在保釋期間犯案,其犯案手法令人認為重犯風險高。上訴方解釋是上訴人當時不理解《國安法》功能,以為是「無牙老虎」。

官質疑上訴人求情信無悔意

法官彭寶琴質疑此說法與上訴人的求情信有牴觸,直至求情階段他亦提及要「全民勇武」。潘官亦指出,上訴人曾提及要「建軍」及「武裝起義」;另外其重犯風險高,因原審法官指上訴人沒有悔意,加上從其表達及犯案手法可見有重犯風險。

答辯方指上訴人選擇有標誌性日子犯案

答辯方則認為,上訴人曾主張要使用武力造成煽動分裂國家的效果,其求情信亦稱要「全民勇武,武裝起義,不單流於口號,更是願景」、「對於所作所為,不感羞恥,毫無悔意」、「用盡畢生精力,為心中所信之夢想進發」,這顯示他會繼續作出危害國安行為。上訴人亦選擇有標誌性的日子犯案,同時亦成立Telegram頻道作煽動,並稱要「醞釀下一場革命」。

原審法官陳廣池判刑時,形容本案屬「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行中情節嚴重者,因上訴人明目張膽在公眾地方呼喊口號,不時高舉印製標語,有時穿含政治口號的上衣,事前亦會在社交平台宣傳活動。陳官又指,上訴人的煽動行為並非一時衝動,而是有備而來,更以「美國隊長2.0」自居,其「得意之情」溢於言表,在求情信中明言對自己的所作所為不感羞恥、毫無悔意。

控罪指,馬俊文(31歲、無業)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案件編號:CACC 27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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