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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援維吾爾族集會 22歲青年認暴動及襲警罪 判囚2年4個月

聲援維吾爾族集會 22歲青年認暴動及襲警罪 判囚2年4個月

(獨媒報導)前年12月22日,有人於愛丁堡廣場舉行聲援維吾爾族集會,期間有人疑將旗杆的國旗拆掉,警方到場後與示威者衝突,警員一度拔出真槍指向人群。一名青年涉腳踢警員被制服,有示威者疑上前營救,3名青年被控暴動及襲警罪等。22歲青年今(18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及襲警罪,被判囚2年4個月。法官李俊文判刑時指,現場原本是獲不反對通知書的聲援維吾爾族集會,因此暴力事件並非事先計劃,而是突然發生;另外暴動規模較輕微,參與人數少,過程只持續20分鐘,被告涉及的激烈行為少於1分鐘,事後只導致警員受輕傷。李官接納被告並非領導角色,只是衝動犯案。

被告被指推開警長 協助示威者逃走

案情指,當時本案首被告遭警員制服,22歲的次被告梁嘉偉與其他示威者繼續衝擊被圍困的警員,他跳向警長58747,並雙手推其身體,以期將他撲倒地上,以協助首被告逃走。警長隨即制服梁,另一警員將他拘捕,警長事後右腕疼痛及左膝擦傷。

被告事後主動向社工求助

法官李俊文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於2016年曾任職倉務員,父母及其胞妹的求情信則指,被告為人善良,因一時衝動犯案,事後已反省,與家人關係更親近,並珍惜相處時間,家人亦指日後會陪伴及監督被告。

被告於案發後亦主動向外展社工求助,並進行18次會面輔導,因此他重犯機會低。辯方又根據梁天琦案例,就本案提出4點,包括事發時的集會主要是聲援維吾爾族,並獲得警方不反對通知書,故被告是沒有預謀參與暴動;另外,是次暴動規模不大,人數少,只有約50人,同時亦無證據顯示被告擔當帶領角色,而且案中警員的傷勢不嚴重,只是擦傷。

官:接受暴動是突然發生 非有預謀

李官續指,考慮過旺角暴動中譚百熙等案例,認為本案的情節較案例輕微,當年的示威者將玻璃樽擲向警員,又用追着被迫退的警員,導致警員骨折等。反觀本案,李官接受暴動是突然發生的事件,現場原本是獲不反對通知書的聲援維吾爾族集會,因此暴力事件並非事先安排或計劃。另外,本案的暴動規模較輕微,片中見只有50人或更少,而且暴動發生在周日下午5時,地點在中環,對公眾及交通的滋擾甚少。

官:被告非領導角色

李官另指,暴動過程只持續20分鐘,被告涉及的激烈行為少於1分鐘,而其他示威者投擲的物品是膠水樽,並非汽油彈或燃燒中物品。即使最激烈的行為亦只維持數分鐘,只導致4名警員受輕傷。被告在暴動中亦非帶領、號召、煽動、鼓吹的角色,因此李官接納被告並非領導,只是一時衝動犯案,意圖與其他示威者無異。

但李官考慮到被告同時干犯襲警罪,目的為協助其他示威者逃走,此為加刑因素,最後以45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李官另考慮到被告年輕、一時衝動犯案,以及主動向社工求助,態度積極,額外減刑2個月;而襲警罪則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至2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共囚28個月。

被告被指跳向警長及雙手推其身體

22歲被告梁嘉偉承認的案情指,當日組織「學生歷量」下午於愛丁堡廣場舉行集會,目的為引起民眾對維吾爾族人權問題的關注,警方已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於下午5時許,一名黑衣蒙面示威者從大會堂低座外的旗杆將國旗扯下來,並拋在地上,警員確定國旗位置後,但示威者已逃去。警方其後檢獲國旗,欲離開時卻被示威者包圍及以粗言穢語辱罵。一名示威者從後推一名警員後試圖逃走,警方展開追捕並制服示威者。

另外一群最少50人的示威者在附近集結,作出擾亂秩序及暴力行為,包括扯下國旗拋在地上,向警方投擲水樽及硬物,以及襲警,而被制服的示威者在混亂中成功逃脫。

這時,包括案中三名被告在內的一大群示威者包圍及襲擊警員。雙方對峙期間,第三被告蕭子峰腳踢警員下背,警長58747等人即時將他制服。首被告陸家裕即從後拉扯蕭的背包,試圖協助他逃離。警員即時制服兩人,陸被捕,但蕭在其他示威者協助下成功掙脫。

陸被制服後,其他示威者繼續衝擊被圍困的警員,次被告梁嘉偉是其中一名前線示威者,他跳向警長58747,並雙手推其身體,以期將他撲倒地上,警長隨即制服被告,並由另一警員將他拘捕。

網上的新聞片段拍攝到,蕭用腳踢警員時陸站在其身旁,當蕭被制服時,陸不停拉扯其背包協助逃離。另外亦拍攝到,當陸隨後亦遭制服時,梁故意跳向看守陸的警長,以期將他撲倒地上,以協助陸逃走。

事件令4名警員受傷,其中被梁嘉偉襲擊的警長58747右腕疼痛及左膝擦傷;被蕭從後踢的高級督察蔡棟雄則腰骶椎觸痛、左手背擦傷、右手第五節掌指關節觸痛及腫脹。

庭上播放4條新聞片段,包括《NOW新聞》及《蘋果日報》等。

李官裁定兩罪均罪成。

被告梁嘉偉(22歲),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於2019年12月22日,在愛丁堡廣場大會堂低座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他另被控一項襲警罪,指他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747。

同被控暴動罪的兩男為學生陸家裕(20歲)及學生蕭子峰(20歲)。蕭另被控一項襲警罪,指他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34135。陸則另被控「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罪 ,指他於同日同地,在蕭子峰襲警後,知悉或相信蕭就該罪行有罪時,把已被警員53734制服的蕭拉走,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蕭。兩人均不認罪,將於明年3月審訊。

案件編號:DCCC 665/2020、DCCC 667/2020(已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