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荃葵青遊行 3青年非法集結罪成 官質疑被告自稱急救員但衣著全黑

荃葵青遊行 3青年非法集結罪成 官質疑被告自稱急救員但衣著全黑

【獨媒報導】2019年8月的荃葵青遊行演變為警民衝突,3名青年遭控非法集結罪,其中一名工程助理涉攜鐳射筆,另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早前審訊,案件今(27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屈麗雯指,三人被捕時間、地點、衣着證曾參與集結,又拒絕接納各被告的辯解,故裁定非法集結罪名成立。其中自稱急救員的被告被搜出衫袋內藏有鐳射筆,裁判官指位置「伸手可及」證意圖用作傷人,故另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案件押後至8月10日判刑,三人需還押。

被告為:陳港榮(21歲)、岑子軒(24歲,工程助理)、葉仲德(23歲,工程助理)。3人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參與非法集結。岑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案情:約百人堵路、叫口號 警員供稱被鐳射光照眼引致不適

裁判官屈麗雯裁決時指,案發當日約晚上10時15分,約有100名穿深色衣物、戴口罩的人士,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堵路及設置路障。警方於二坡坊設立防線。

警員50752供稱,案發當日約晚上10時55分被鐳射筆照射眼睛,使他眼部不適及頭痛。警員13436供稱在同一時間,見到第三被告身處聚集人士前方,並指罵警員。警員19513則供稱,其後見到第一被告身處聚集人士前方。

約晚上11時01分,萬姓督察以揚聲器發出警告,其後聚集人士沿眾安街往青山公路荃灣段撤離,期間有人向警方叫「光時」、「黑警死全家」等口號,亦有人照射鐳射光束。約晚上11時半,警方進行驅散行動,聚集人士往青山公路荃灣段撤離。其後,三名被告被拘捕。

官:三人被捕時間、地點、衣着證曾參與集結

屈官指,由於聚集人士堵路、設置路障、叫口號、向警方照射鐳射光束,加上萬督察兩次警告聚集人士離開但不果,故指現場有非法集結。屈官續指,各控方證人目擊的聚集與三名被告的被捕時間和位置「相當接近」,加上三名被告和聚集人士的衣着「非常類同」、沒有「重大或者關鍵性嘅差異」,故認為三名被告有參與聚集,並非「巧合路過」。

第一被告供稱穿着裝備為保護女友 官拒接納:應由女友穿上

第一被告陳港榮被捕時戴有紅色頭盔、勞工手套。陳及其女友作供時指,案發當天參與較早前的荃葵青遊行時獲派發上述物資。二人其後前往三坡坊的一間時鐘酒店休息,離開時從新聞得知二坡坊有白衣人襲擊事件,於是陳穿上早前獲派的保護衣物送女友乘坐巴士離開,其後被捕。

屈官指,陳雖稱欲保護女友免受白衣人襲擊,故穿上保護裝備,但保護女友的最直接做法為讓她穿上保護裝備,認為二人沒有供出事實之全部,說法「不合情理、不合邏輯」。

官質疑被告自稱急救員但沒穿反光衣 反而衣著全黑

第二被告岑子軒被捕時手踭及膝頭戴有護甲,其穿着的戰術背心的袋內被搜出鐳射筆。岑供稱任職工程助理,工作時會使用鐳射筆向工人發出指示,只用作工作用途。此外,岑供稱當日到達現場擔任急救員,但因沒有急救證書,故只會從旁協助其他急救員。他聽聞二坡坊發生白衣人襲擊事件,故前往協助急救,期間避雨時被捕。

屈官強調,參與非法集結人士與急救員的身份沒有衝突。岑供稱其隊員均穿有反光衣,惟只有他沒有,並解釋在場人士需要急救服務時可叫喊。屈官認為,岑理應盡力讓在場人士知道他為急救員而非參與非法集結人士,故應穿上反光衣。可是他不但沒有穿反光衣,更穿全黑衣物,不容易讓在場人士知道他為急救員,故不接納他的說法。

自稱急救員被搜出鐳射筆 官:伸手可及證用作傷人

屈官指,岑作供時稱案發當日因工作需要帶同鐳射筆,但忘記了實際上是甚麼工作,後來又突然記得當日要到火炭進行維修工程,但指公司沒有紀錄證明。屈官續指,岑上庭一個月前才向公司查詢工作紀錄,批評他「冷對待」、「不盡力保存相關證供」。

屈官指,岑雖有背囊,卻選擇將鐳射筆放於伸手可及的背心的袋內;而急救用品則放於不是伸手可及的背囊內,故認為岑意圖使用鐳射筆攻擊他人。

稱公司派發口罩 官指被告無合理辯解戴口罩到場

第三被告葉仲德被捕後被搜出口罩及太陽眼鏡。葉傳召其女友作供,指他任職救生員,獲公司派發涉案物品。

屈官指,葉的案情沒有解釋他戴口罩到案發現場的原因,加上案發時他已下班,認為他是「有備而來」。

屈官信納控方證人屬「誠實可靠」,但不接納被告及辯方證人的口供。屈官認為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三名被告所有罪名成立。

官指「混亂情況一觸即發」 需判阻嚇性刑期 拒考慮短期監禁

第一及第三被告代表大律師求情時指,第一被告為大學生,沒有案底,又呈上中學校長的求情信指他性格成熟、具敬師愛友的良好品格,希望法庭考慮。

第三被告呈上其上司的求情信,指他成熟、工作勤奮,亦有進修。其代表大律師指,本案所涉的非法集結並非同類型案件中最嚴重,希望若法庭選擇判監,考慮判處少於三個月的監禁,以減低第三被告將來考取任何牌照的影響。

第二被告的代表大律師則指,第二被告已於現職公司工作3至4年,希望晉升,希望法庭考慮輕判。

不過屈官明言,涉案的非法集結使公共秩序受破壞,而集結亦非小規模,「混亂情況一觸即發」。考慮到案件的嚴重性, 屈官認為需判處具阻嚇性的刑期,故短期監禁並不適用於本案。

案件押後至8月10日判刑,三人需還押,期間為所有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以及為第一、第三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三名被告與親友揮手道別。散庭後,有親友於庭外痛哭。

案件編號:WKCC 329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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