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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彈叉射警致門牙破裂 承認於黃大仙等3處暴動 判囚52個月

男子涉彈叉射警致門牙破裂 承認於黃大仙等3處暴動 判囚52個月

【獨媒報導】一名28歲男子涉2019年7月及8月,分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黃大仙及荃灣楊屋道參與暴動,期間曾用彈叉及鋼珠射中高級督察的下唇,導致門牙破裂。被告四度被捕,事隔3年後始遭落案起訴。他今(3日)在區域法院承認3項暴動罪,被判囚52個月,而襲警罪則存檔法庭。案情提及警方在被告單位搜出十多張八達通及過百張日用品現金券,法官張潔宜質疑:「正常人一般唔會有十幾二十張八達通。」她又指對話紀錄顯示被告稱「前線好多我嘅人」,因此認為被告可能屬安排角色,透過派發現金券「利誘」示威者,並派八達通協助他人逃避警方偵緝。辯方回應,被告只按別人指示負責保管物品,並非策劃角色。張官考慮上述因素後,決定加刑3個月。

被告黃紹榮(30歲,無業),承認3項暴動罪,而襲警罪控方則申請存檔法庭,並獲批准。控方透露被告於2012年起任職保險經紀,直至2020年改任外賣送遞員。警方於2019年首次拘捕被告,其後於2020年、2021年分別再作拘捕,最後於2022年第四度拘捕被告,並落案起訴。

案情指警員協助同僚時意外滑倒 被告等人包圍襲擊

被告同意的案情指,他牽涉於2019年7月14日晚,於沙田新城市廣場發生的暴動。當晚偵緝高級警員33742(控方第二證人)與隊員被調派到場,其後卻被示威者用雨傘及雜物襲擊,亦遭拳打腳踢。混亂期間,控方第二證人一度走散。當他看到同僚被襲擊後,便上前施予援手,惟途中意外失足滑倒地上,最後被約20名示威者包圍襲擊,被告曾腳踢控方第二證人。其後被告兩次在地上拾起雨傘,並擲向警員;另5次將白色圓柱狀物品擲向警員方向。

其後控方第二證人再嘗試由3樓走上4樓協助同僚,當他正沿停止運作的扶手電梯前往上層時,卻遭示威者朝他衝下。控方第二證人轉身離去時,被人從後推跌,他倒地後遭示威者拳打腳踢,整個襲擊歷時1分鐘。事後控方第二證人面部瘀傷、手腳多處擦傷及觸痛,最後需要住院5日,亦獲發42天病假。

2019年7月14日 沙田大遊行

被告用鋼珠射中高級督察下唇 導致其門牙破裂

被告另牽涉2019年8月5日於黃大仙發生的暴動。下午約300名示威者在龍翔道近黃大仙廟的行車路聚集,其中100人以鐵馬等堵路,並不斷指罵警員及擲物。高級督察黃家倫是現場指揮官,他於3時半向示威者發出口頭警告時,下唇突然遭被告發射的鋼珠擊中,他感到劇痛,下唇不斷流血,其牙齒亦受傷。黃送院後發現其門牙破裂、牙齒鬆脫、嘴唇腫脹並有割傷。他獲發4天病假。

2019年8月5日 大三罷

被告用網球拍將催淚彈回擊警方

被告亦涉參與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的暴動。下午4時起,約300至500名示威者在楊屋道及禾笛街交界堵路,並向警員投擲雞蛋及腐蝕水彈等。期間被告戴着防毒面罩、手持衝浪板及網球拍,站在示威者前排,並一度舉起網球拍。被告亦拾起地上由警方發射的催淚彈,並使用網球拍將催淚彈回擊向警方防線。

2019年8月25日 荃葵青大遊行

警方突擊檢查酒店拘捕被告 對話紀錄顯示曾承認身處現場

警方於2019年8月31日突擊搜查銅鑼灣珀麗酒店,並拘捕被告。他承認房內的衝浪板、網球拍及示威裝備屬於自己。警方亦發現被告電話內的 Telegram 及 WhatsApp 對話,顯示他曾經參與暴動。

被告於同年8月5日在 Telegram 群組「深海長距離作戰」中,炫耀自己剛剛射中白衣警員的嘴,導致對方即時撤退。

於8月11日,一名宣稱為《蘋果日報》記者的人,向被告發送一篇《蘋果日報》的文章,表示被告的新聞故事已經發布。該文章涉及一名匿名示威者的訪問,提及示威者M在黃大仙以彈弓射中警官,令其嘴唇流血。被告回覆記者指文章提及上述事件,可能會有危險性。

於8月25日凌晨,被告在群組詢問其他人會否前往荃灣葵涌示威,又說自己會攜帶網球拍用作「打煙」。他另向人發送一張照片,顯示一名示威者利用球拍將催淚彈回擊,被告承認自己是相中人。他又稱:「果日荃灣最前線 好多是我的人」。

警方於被告單位搜出十多張八達通及過百張禮券

警方於9月30日,在旺角一單位就荃灣暴動事件拘捕被告,他承認充氣浮板、示威裝備、12張成人八達通及157張日用品禮券屬於自己。

其後警方再翻看新城市廣場暴動的片段,認出被告,並於2021年1月拘捕他。警方發現被告電話存有購買示威裝備的支出備忘。警方於2022年5月再次拘捕被告。

被告求情指內疚未能照顧母親

辯方求情指,被告成長於單親草根家庭,並努力工作維持生計,若非受社會動盪氣氛薰陶,他會是一名模範青年。辯方讀出被告親筆撰寫的求情信,他指自己任職地產經紀6年,但因社會動盪導致百業蕭條,最後失去工作。他對於要入獄,未能照顧曾中風的母親感內疚。被告表示將於獄中重考文憑試,冀日後重返社會作出貢獻。

官:被告保管八達通及禮券可派發他人、加刑3個月

法官張潔宜判刑時指,本案有預謀發生,但沒有證據顯示精密程度為何。而在暴動中,示威者不斷投擲雜物,但由於沒有常見的汽油彈,因此暴動程度屬於中等。而暴動歷時不長,由十多分鐘至一個多小時不等。張官以5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是帶領或號召的角色,但他有實質暴力行為,因此加刑3個月。另考慮到雖然被告並非暴動的主事人或始作俑者,但他協助組織示威者及保管物資,而派發八達通可用作掩飾行蹤,派發現金券則可提供利益,因此再加刑3個月。被告認罪後扣減至40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2個月。

首項暴動罪指被告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他另被指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郭兆恒。其餘兩項暴動罪指他於2019年8月5日,在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以及在同年8月25日,在楊屋道與禾笛道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 59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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