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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上環衝突 控方突播片遭官質疑違開案陳詞 今解釋僅證被告不可信

7.28上環衝突 控方突播片遭官質疑違開案陳詞 今解釋僅證被告不可信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7月28日上環爆發警民衝突,新婚夫婦湯偉雄和杜依蘭、及17歲李姓少女被控暴動罪,今早於區域法院續審。控方上周五盤問時,突播放一段過往16日審訊從未呈堂、頗為模糊的高空拍攝新聞片段,要求少女辨認馬路上的示威者是否她本人及朋友,一度遭辯方反對。法官今一度提出,相關片段與控方開案陳詞所述「無直接證據指證被告的暴動行為」相矛盾,控方解釋,該片段非用以證少女參與暴動,僅指出其證供的不可信,法官終裁定控方有權就相關片段作出盤問。辯方今完成案情,控辯雙方將於7月3日結案陳詞。

官稱突播片不正常 控方:待少女作供始有證據

今日甫開庭,法官郭啟安即主動向控方提出,上周播片並非按慣例由親自接觸過被告的警員指認,而該片段亦從未於控方舉證時向證人播放,「唔係正常嘅情況」。

控方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回應,由於建立控方案情時,尚未有直接證據證李姓少女和友人案發當日從港鐵西營盤站離開,直至李作供親口承認,控方始要求警員協助觀看片段,並憑衣著裝束找到二人在馬路出現的片段。

官質疑與開案陳述抵觸 控方始稱播片僅證被告不可信

郭官再質疑,控方應一早知道辯方案情,理應在舉證時已提出相關指控,「點解要等到第三被告喺法庭作供先咁做(播放片段)?」而且控方在開案陳詞表明無直接證據證被告參與暴動,僅依賴法庭推斷,但新播放的片段卻「唔係推斷,而係直接指認」被告的參與,與開案陳詞有異,憂影響審訊公平。

在法官追問下,郭棟明承認,早於控方舉證時已知道相關片段,是主動、有意識地不選擇於更早階段披露。他又解釋,該片段非用以證被告參與暴動,只是待李作供後,向法庭指出供稱自己全程留在行人路觀看的李不可信,故與開案陳詞無矛盾。

官裁定控方有權播片盤問 稱少女否認指控並無不利

代表少女的大律師曾藹琪認為,相關片段並無舉證價值,證供應被剔除。她指,該高空拍攝片段並不清晰,角度也不足以讓人辨認出任何人的容貌和衣著細節等,控方就此作出的指控並無基礎;辯方事前不知道控方會依賴此片段,也對被告不利。代表夫婦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則稱,若控方僅以此片段挑戰證人的可信性,則在少女否認片中人為自己後,便應停止盤問。

郭官終裁定控方有權就相關片段作出盤問。郭官接納控方所指,播片僅為削弱少女的證供,而非證其參與暴動;又指由於李全盤否認控方指控,上周才播片對她是否上庭作供並無不利或損害,李亦是重申和貫徹其一貫立場。至於辯方提出的影片質素問題,郭官認為只是純粹作為證供的比重問題,一切將交由法庭判斷。

少女重申穿黑衣不欲標奇立異、想被當「普通人」從旁觀看

控方續對李的盤問。控方多番質疑,李當日戴上其他人在港鐵站派發的口罩、身穿黑衫黑褲、戴上頭盔和包上保鮮紙,是因為她要參與當日的遊行集會。李全部否認。

李在盤問下同意,穿上黑衫黑褲是不想別人分辨出她與示威者的不同,戴上頭盔和保鮮紙也使她客觀上與其他示威者更相似,但她重申,穿戴這些裝束,只是不想標奇立異及接受他人好意,想被視作「普通人」般在旁觀看。她又表示,不怕被人以為與示威者同一夥,因為現場也有很多圍觀市民與她穿戴一樣的裝束。她亦否認,當日看到警方舉起黑旗或聽到警方廣播。

少女完成作供後,辯方案情完結。控辯雙方將於7月3日結案陳詞。

案件編號:DCCC872/2019

記者:黃蕊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