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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夫婦少女暴動案開審 控方:未能直接證暴動行為 依賴法庭推斷

7.28夫婦少女暴動案開審 控方:未能直接證暴動行為 依賴法庭推斷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7月28日上環爆發警民衝突,44人被控暴動罪,分成三宗案件處理。其中新婚夫婦湯偉雄和杜依蘭、及16歲李姓少女一案,3人早前不認罪,案件今午於區域法院開審。

控方開案:7.28 遊行遭禁 示威者自行往西區

湯偉雄(38歲)、杜依蘭(41歲)及李姓女子(16歲)同面對一項暴動罪名,控罪指3人去年7月28日在香港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參與暴動。湯偉雄和杜依蘭另各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指他們同日在西源里,未經通訊事務管理局批出適當的牌照,而持有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先作出開案陳詞。郭首先簡述《公案條例》關於公眾集會及遊行的條文,指出任何50人以上公眾集會及30人以上遊行均須向警方申請,而警方有權阻止、停止及解散任何未經批准的集結。

郭指,去年曾有人向警方申請在7月28日舉辦遊行及中山紀念公園舉行集會,惟均遭反對,遮打花園集會則在施加條件下不獲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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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續指,案發當日下午3時,遮打花園如期舉行集會。約下午4時半,已有群眾沿干諾道中向西至中聯辦方向遊行。約一小時後,有群眾於西區警署外的警方防線前集結,部份人身穿黑衣、戴頭盔、眼罩、口罩,持行山杖及雨傘等,又以揚聲器作出廣播、喧嘩及叫喊口唬。

控方:未經批准集結演變成暴動 3被告逃走至掘頭路被捕

郭形容,下午5時20分至7時,群眾聚集情況未有改善,反而變本加厲,由擾亂社會秩序演變成破壞社會安寧。郭續指,這段期間示威者拒絕聽從警方警告,部份人移除圍欄,並連同雨傘等物件製成路障,也有人敲硬物發出聲響,又以鐳射筆照射警方。

至晚上7時,警方開始驅散行動,惟郭形容,警方未到達示威者設置的路障前,已有雜物及具殺傷力物件扔向警方,包括磚頭及鐵通等,警方隨即施放催淚煙驅散。郭指,警方繼續推進,「暴徒」亦一直往東面後退,其中部分人走入奇靈里,特別戰術小隊(速龍小隊)緊隨其後。有「暴徒」續經東慈商業中心後一條無名後巷,再轉入西源里。

郭稱,本案第一及第二被告正採用此逃跑路線,而第三被告則在西源里與二人會合,並轉右向「掘頭路」方向逃跑。當速龍小隊成員抵達現場,湯偉雄正以雙手及身體阻擋他們追截正在爬越路盡頭鐵絲網的杜依蘭及李姓少女。其後湯和杜被拘捕,而少女一度成功翻越鐵絲網,也返回並被速龍拘捕。

三人身穿黑衫黑褲,湯戴圍巾、杜戴上頭盔及防毒面罩、少女戴安全頭盔和手包保鮮紙。湯及杜的背包亦搜得護肘、手套、生理鹽水、無線電收發器等。郭又指,少女在現場承認跟湯偉雄及杜依蘭到西區參與遊行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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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無直接證據指證被告參與暴動 依賴法庭推斷

郭表示,當日在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的暴動可由警員的證言確立,以及由錄影片段印證。他又指,並沒有直接證據指證三名被告參與暴動的行為,故三名被告的暴動參與依賴法庭的推斷。而控方則根據閉路電視片段攝得他們的逃跑路線、三人的裝備、逃離現場的時空及逃避警方的行為,以及少女在現場的招認等,認為三人身處現場是鼓勵及有意圖鼓勵他人干犯暴動。

郭補充,若暴動罪未能成立,法庭應考慮較輕的交替控罪,即非法集結罪。他又要求法庭考慮裁定事件是否暴動、暴動何時開始、及三人是在何時參與集結。

辯方要求披露參與速龍小隊成員身分 控方一度指範圍太闊

代表夫婦的資深大律師潘熙要求控方澄清暴動發生的時間及地點。控方回應指,當日下午5時20分開始,群眾開始向警方防線前進,警方出示橙旗警告,有人再以侮辱性說話回應警方,故認為「未經批准集結」已開始變成「非法集結」。郭續指,「暴動」是由下午5時37分,即示威者築起路障那刻開始,地點則是德輔道西西邊街到奇靈里一帶。

此外辯方要求控方披露當日在西源里拘捕三名被告的速龍小隊成員身分及記事簿。代表少女的曾大律師指,根據控方證人口供,當日進入西源里的速龍小隊應有超過10人,惟現時控方證人名單只列出拘捕三名被告及該小隊的指揮官姓名。由於她對少女在現場的招認有爭議,故認為需披露當時在場的其他速龍小隊成員身分及其記事簿,或與辯方相關,惟早前曾經去信要求控方披露相關資料均不獲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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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一度回應指,辯方的要求是披露當日所有在現場當值的速龍小隊成員名單,範圍太闊。但法官及辯方律師隨即更正,辯方所指僅為進入西源里的速龍小隊成員。

雙方終就披露資料方面達成共識。據悉,雙方現同意向當日進入西源里的速龍小隊小組指揮官查問,要求披露其隊員的身分和記事冊。

案件明早繼續審理,控方將處理承認事實及傳召控方證人。

案件編號:DCCC872/2019

記者:黃蕊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