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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光時」卡紙外賣員襲警罪成判監8個月 辯方揭超最高刑罰 改判4個月

藏「光時」卡紙外賣員襲警罪成判監8個月 辯方揭超最高刑罰 改判4個月

【獨媒報導】一名 foodpanda 外賣員今年1月在天水圍被警方截查,銀包被搜出一張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卡紙,被指涉盜竊外賣袋被捕。他被帶返警署調查後,被指以頭襲警,今(2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襲警罪成。裁判官施祖堯裁決時指,被告當日拒證明外賣員身分,警長對他有懷疑及拘捕屬合理及正當,批評辯方質疑警長因而誣告被告是「過份上綱」。他又指被告自辯時出現關鍵矛盾,拒接納其證供,終裁定他襲警罪成。辯方求情指,被告當時因感覺冤屈才一時情緒失控襲警,惟施官批評,於警署內襲警屬「目無法紀」的行為,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判監8個月。辯方即時提出刑期覆核,指本案乃按《警隊條例》,而非《侵害人身罪條例》提告,最高刑罰僅為監禁6個月而非2年。施官承認出錯,再開庭處理,終改判被告4個月監禁。

官:警長懷疑被告屬合理、辯方稱警長誣告他是「過份上綱」

被告趙康勝(21歲倉務員),被指於今年1月2日,在天水圍警署報案室的搜查房外,襲擊警長唐家裕。控方案情指,他當晚於天水圍被截查及以盜竊罪拘捕,於警署被押解時,突然頭撼玻璃三次,再向身旁警長講粗口,並撞向其額頭,繼而被制服。辯方案情則指,被告因拍攝而被截查,被捕後多次要求去醫院不果,擔心被「砌生豬肉」,為求自保才自殘,但沒作出襲擊,警長更稱「你咁鍾意自殘啊嘛,就開條襲警你嘆吓」。

裁判官接納兩名警察證人的供詞。就受襲警長的供詞,辯方質疑他因被告在調查時態度不好而將他拘捕及誣告他襲警,惟裁判官不同意,稱警長截查時曾要求被告澄清外賣員身分,只要他顯示外賣 app 已可釋除疑慮。惟被告當時拒絕出示,更要求警長拘捕他,之後外賣袋又被搜出他堅稱沒有的貼紙,警長對他有懷疑實屬合理,也是合法而正當的拘捕,而辯方亦從不爭議警察是正當執行職務。

而就警長於片段曾說「你整到我,我開條襲警啦」,施官稱,正如警長供稱因當時不認為被告襲警,故沒有以此罪拘捕他,辯方由此質疑警長誣告是「過份上綱」。

官:僅以片段攻擊警長整個調查過程屬不公、理據不足

至於辯方質疑警長懷疑被告涉販毒,但拘捕時卻沒有就此調查,施官則指,庭上播放的片段並非於調查一開始就拍攝,警長承認片段沒提及毒品,但辯方從無就此前情況作盤問,若僅使用片段情況來攻擊警長整個調查過程都沒提及毒品,是對他不公也理據不足,而且也非本案關鍵。

施官終指,警長證供仔細清晰,能詳細描述案發時二人的位置和行為,而襲擊和制服過程也與目擊警員證供吻合。即使警長及警員供詞有一小處不一致,但未必是描述同一刻的行為,屬可理解的分歧,而警長所述傷勢亦與醫生吻合。他又指,目擊警員遇不清晰的細節均如實指自己不記得,沒有為了對被告不利而誇大其詞,終裁定二人為誠實可靠證人。

官批被告證供存關鍵矛盾 裁定襲警罪成

就親自作供的被告,施官批評,其證供存在關鍵矛盾,例如他在錄影會面聲稱「因為我個 foodpanda 袋唔係偷返嚟」,故情緒激動頭撼玻璃,惟庭上卻稱乃多次要求去醫院不得要領,為求自保去醫院才自殘,並解釋指因錄影會面只講述事發經過,而非個人感覺,故沒提及「自保」。但施官指被告當時亦有稱自己情緒激動,顯然也是感覺的描述,批評其解釋不合理。

施官又指,被告錄影會面曾稱受襲警長可能「自己跣落地撞倒我個頭」,但庭上又堅稱自己的頭與警察的頭沒有接觸,並不排除警察可能撞倒自己,其證供存在「關鍵不吻合」,終裁定他非誠實可靠證人,拒絕接納其證供。

施官終接納,被告當日頭撼玻璃三次後,向警長講粗口,再以頭撞他一下,裁定被告必定是故意而無合理辯解地襲擊警長。對被告稱若有意圖襲警就不會自殘,施官指「故意」可以指有預謀或情緒激動下一瞬間的決定,其說法不成立,因此裁定被告襲警罪成。

官稱警署內襲警目無法紀 須判阻嚇性刑罰

控方透露,被告有2次與暴力有關的案底,另有6次涉猥褻侵犯、縱火等案底。辯方求情指,被告還柙前任貨車司機,月入兩萬元,與50多歲的母親及70多歲的爺爺同住,是家中經濟支柱;又透露他自小確診反社會人格障礙,至今仍需定期覆診。辯方指,明白法庭會處以監禁,但考慮到被告當時因盜竊罪被捕,最終卻沒有控告,加上患病控制情緒較差,出於冤屈才情緒激動作出襲擊,而警長傷勢並不嚴重,望能判處較短期監禁。

裁判官判刑時指,襲警是嚴重罪行,要判處阻嚇性刑罰以保障警員執行職務的安全,即使初犯或背景良好,即時監禁亦是無可避免。他舉出多宗2019年以來的襲警案例,指本案背景雖然並非社會事件,漣漪效應有所不及,但本案於警署發生,屬目無法紀的行為,而被告襲擊警長致他右眼眉內側觸痛和腫脹,雖然沒有使用武器,亦是十分嚴重的罪行,非監禁式刑罰並不適合。加上被告背景並不正面,有多次案底,終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就被告的精神及情緒問題酌情扣減1個月,判監8個月。

判囚8個月後辯方即時覆核 改判監4個月

判刑後,辯方提出覆核刑期,因本案所涉乃《警隊條例》下的「對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襲擊」罪,最高刑罰僅為6個月,並非《侵害人身罪條例》下最高可判監兩年的「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獲施官批准。

案件在半小時後重新開庭,施官承認刑期出錯,參考不同案例後,考慮到6個月應為案情最嚴重的案件,而本案不屬此類,終改以4.5個月為量刑起點,就被告精神及情緒狀況再酌情扣減半個月,判處被告即時入獄4個月。

案件編號:TMCC629/2021

昨日審訊:
藏「光時」卡紙外賣員否認襲警受審 稱警曾說「你咁鍾意自殘,就開條襲警你嘆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