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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撿背包有身份證及鎚子 男子藏攻擊性武器罪成 官:無證據顯示警員插贓嫁禍

警方撿背包有身份證及鎚子 男子藏攻擊性武器罪成 官:無證據顯示警員插贓嫁禍

【獨媒報導】2019年8月31日晚上,示威者到達太子及旺角一帶堵路,有示威者與市民在列車上發生激烈衝突,警方一度闖進太子站月台執法。一名27歲男子於油麻地站被捕,其後警方撿取地上背包,發現內有其身份證,並有錘子連摺刀、彈射器、鋼珠及波子等。被告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2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須還柙至明年1月5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被告親友不禁拭淚。裁判官林子康裁決時指,沒有證據顯示辯方所指,有警員插贓嫁禍,將被告身份證放進背包。林官續指,警員亦不可能將涉案攻擊性武器放入背包,因當時有很多人在場目擊,甚至有記者拍攝。

被告為馬俊仁(27歲,售貨員),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官:情況混亂緊急、警員說法有出入亦合理

裁判官林子康於裁決時指引述警員證供,當時警員包圍油麻地站月台的升降機,並命令升降機內的人逐一步出接受截查。期間被告嘗試逃走,警員於是上前制服,並用警棍將被告壓在地上。警員在被告身上找不到身份證。另一警員在升降機內的地上找到涉案背包,並放置在升降機外附近。數分鐘後,再有警員撿起背包,發現內有被告的身份證、個人八達通、頭盔、丫叉及波子等。

林官接納3名警員證人的證供,並認為他們誠實可靠。縱使有警員在時間上說法有出入,但林官考慮到當時情況混亂及緊急,因此說法有出入亦是合乎情理。至於警員對事發細節模糊,林官指事隔4年不記得所有細節亦不足為奇。

官:警員如實表示不肯定、顯示無故意加強證供

林官亦認為,有警員老實地表示不肯定庭上證物是案發所見的背包,這顯示他沒有故意加強證供,如實交代自己不記得。

林官不依賴控方所指被告因畏罪而逃跑,他認為被告很少遇到類似情況,而且當時有多名全副武裝的警員戒備,因此被告或想走到一個較靜的地方。

官:警員不可能將武器放背包、因有記者拍攝

林官指,本案的證物鏈並沒有疑點,而且被告的身份證及個人八達通不可能由他人管有,亦沒有人有原因或機會,在短時間內將上述物品放進不屬被告的背包。林官又指,沒有證據顯示辯方所指,有警員插贓嫁禍,將身份證放進背包。林官續指,警員不可能將攻擊性武器放入背包,因當時有很多人在場目擊,甚至有記者拍攝。

官:被告選擇不作供、無提供證據解釋

林官亦指,雖然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令法庭作出不利推斷,但被告卻沒有提供正面的證據,去解釋為何身份證會在背包內。

官:被告攜物品作非法或傷人用途

林官最後認為,被告或因被警察包圍導致太緊張,忘記身份證在背包內。他確定涉案物品、身份證及個人八達通,由始至終都在被告的背包內。因此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背包屬於被告,而事前被告一直孭着背包,他打開後就可拿取物品,明顯對物品有即時及完全的操控。

林官指,案發時九龍一帶尤其太子、旺角及油麻地情況混亂,港鐵已經暫停服務叫人疏散。而被告沒有作供,未能交代物品是作其他用途,因此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被告攜物品作非法用途,有需要時作傷害他人之用,最後裁定罪成。

控罪指馬於2019年8月31日在港鐵油麻地站月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一個錘子連一把摺刀、一把彈射器、64粒鋼珠、53粒塑膠珠及21粒波子。

同案被告蔡朗賢(案發26歲,現年30歲),早前承認同一控罪,判囚3個月。

案件編號:KCCC143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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