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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囚車被控違限聚令月底裁決 李盈姿:若罪成代表條例用作打壓行動自由

送囚車被控違限聚令月底裁決 李盈姿:若罪成代表條例用作打壓行動自由

(獨媒報導)53歲女子李盈姿涉去年3月在西九法院外送囚車,被控違反限聚令。她不認罪今(9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受審。督察供稱當日被告與其餘3人舉起電話燈向囚車揮手,並聽到有人叫「加油」。被告供稱,當時有其他人衝向自己,但她並不能控制,已嘗試「彈開」及退後。被告親自陳詞指,是次票控表面是為防疫,實際上政權是選擇性執法,若法庭判她罪成,就代表條例不是防疫之用,而是用以打壓市民的行動自由。案件押後至8月23日裁決。

李盈姿(53歲)沒有律師代表,她否認控罪。控罪指她於2022年3月8日,在通州街及荔康街或荔發街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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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李盈姿

片見被告站馬路向囚車揮動電話燈

控方在庭上播放囚車的「車cam」片段,顯示被告戴黃色口罩站在馬路,當囚車駛近時,她舉起亮着電筒的電話揮動。另一片段顯示被告等4人被警員截停的情況。

督察稱聽到有人叫「加油」無法判斷被告是否有份

當日目擊情況的督察曾希文供稱,案發時他駐守深水埗特別職務隊,並在西九法院外負責保安。當懲教署的囚車駛出後,途中有7人追着囚車,被告與另外3人站在囚車右邊,左邊亦有3人。督察稱他們高舉電話燈,並聽到他們叫「加油」。其後有第二輛囚車駛出,其中4人包括被告又再追着囚車,但曾指片段未能顯示被告在場。最後他截停4人作調查。

被告親自盤問,她問到督察如何判斷是否發出告票,督察表示因群眾有共同目的及行為,即舉燈及叫「加油」。被告問到,該4人相隔一段距離、並非「堆埋一齊」,督察指當時判斷各人位置接近。被告指出各人逐一跑前時相隔2至3米,督察同意。被告亦指,當時牧師彭滿圓在場直播,並問他是否與其他人有共同目的,督察稱片段見不到他有追囚車。

另外督察不同意被告指,當時人群有散開的意圖。被告問督察有否聽到她本人叫口號,督察指當時有不同聲音叫「加油」,因此難以判斷聲音誰屬。被告最後指出,她並無追逐第二輛囚車,惟督察表示看到她曾追着囚車跑,其後放慢腳步,最後被截停。

警員記錯被告口罩顏色

負責票控被告的警員20123供稱,當日他乘坐警車跟隨着囚車駛出,其後他見5至6人追着囚車並大叫,於是他下車。他指見到被告被截停,當時她戴着黑色口罩,其後向被告發出告票。在觀看片段後,警員承認記錯被告口罩顏色,實際上應為黃色。

被告強調他人跑近時已嘗試彈開 並無共同目的

暫委裁判官郭子丰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被告稱因掛念在囚的朋友,於是等待其囚車駛出。她指附近有一些認識的人,包括牧師彭滿圓,對方亦有提醒不要站太近。當囚車駛出時,被告開始追隨,但她強調自己「跑嘅時候講唔到嘢」,因此沒有叫口號。她又指當時警覺有599G條例,但其他人衝向自己時她並不能控制,她亦已嘗試「彈開」及退後。另外,她指當時無追着第二輛囚車。

被告接受控方盤問。被告同意自己與另一男子站得很近,亦同意兩人一度高舉電話燈揮手,以及曾追囚車。但被告強調不代表他們有共同目的。控方問被告是否沒有「彈開」,被告不同意,又強調自己曾嘗試離開,但由於前面是馬路而後方有車故不成功。

被告指政權選擇性執法 若罪成代表條例用以打壓行動自由

被告於結案陳詞指,是次票控表面是為防疫而設,但實際上政權是選擇性執法,專門打擊政權不喜歡的活動,包括悼念六四等。被告又表示相關條例令人無所適從,當中的共同目的亦虛無縹緲,她舉例指海灘浮台有多人聚集,以及姜濤生日有大量人群在銅鑼灣聚集,但他們均沒有被票控。被告強調案發時各人有不同目的,有些是表達訴求,有些是關心朋友,不能一口咬定是共同目的。

被告最後指,自己作為醫療工作者,知道3人靠近數十秒並不會影響疫情傳播風險,而警方選擇執法是天大的國際笑話。她強調若法庭判她罪成,就代表599G條例不是防疫之用,而是用以打壓市民的行動自由。

郭官將案押後至8月23日裁決。

案件編號:KCFS 12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