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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登煽動案 辯方指應交高院有陪審團 官指非「可公訴罪行」裁定轉介區院

連登煽動案 辯方指應交高院有陪審團  官指非「可公訴罪行」裁定轉介區院

(獨媒報導)一名22歲外賣員,涉在「連登討論區」及 Telegram 頻道號召市民上街,被控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等4罪。控方原申請將案轉介至區域法院,惟辯方反對,今(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法律爭議。辯方指根據條例,裁判法院沒有權將煽動意圖罪轉介往區域法院,並應將案交付高院原訟庭,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訊。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考慮後,指煽動罪並非「可公訴罪行」,因此會從簡易程序處理,並將此案所有控罪轉介往區院。

被告陳泰森(22歲)共被控4罪,即一項煽惑參與非法集結罪,以及3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

辯方指煽動罪屬可公訴罪 應交高院有陪審團

控方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上月申請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審訊,惟辯方大狀關文渭反對。辯方今指,裁判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將「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轉介往區域法院,因這項控罪是屬於「可公訴罪行」。而控方則認為,此罪是屬於「簡易程序罪行」,可轉介往區域法院。

辯方解釋,根據《裁判官條例》第88條,任何「可公訴罪行」須移交區域法院,除附表2第三部分中的罪行,而本案的煽動罪屬於附表內的罪行。因此不能轉介往區域法院,同時亦不能在裁判法院處理,因裁判法院無權達至裁決。控方應將案交付高院原訟庭,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訊。

辯方續指,早前「快必」譚得志一案在區域法院審訊,惟該案辯方沒有就此提出質疑。

控方:裁判法院過往曾處理煽動案判刑

控方則認為,煽動罪屬簡易程序罪行,並指出早前裁判法院已處理過煽動案的判刑。

《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考慮至下午後,表示煽動罪本身並非「可公訴罪行」,因此不屬移交至區院的例外情況,故需要跟從簡易程序處理,轉介區院。

羅官將案中所有控罪轉介至區域法院,並於5月19日再訊。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罪指,被告於或約於2021年12月13日在香港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至於3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則指,被告於2021年8月19日至12月8日期間在「連登討論區」、於或約於2021年9月4日,及於9月21日至22日期間在 Telegram 頻道「LIBERKONG 公海」發表陳述,具意圖包括:

*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方早前撤回6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

案件編號:WKCC51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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