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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被控理大內暴動 6人不認罪受審 控方指各人突圍後逃入科學館換衫卸裝備

首批被控理大內暴動 6人不認罪受審 控方指各人突圍後逃入科學館換衫卸裝備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發生「理大圍城」事件,警方相隔一年半後起訴29人暴動罪,部分人被指在理大內參與暴動,於突圍而出時被捕。其中6人不認罪,今(16日)在區域法院開審,為首批被控理大內暴動的人。控方指片段拍攝到被告由理大暢運道正門離開,期間曾向警方投擲汽油彈,最後進入科學館,過程被警方目睹。部分被告被拍攝到在科學館內更換衣服及卸下頭盔等裝備,保安著各人將物品放入垃圾袋,並被棄置在垃圾車。警方其後封鎖科學館入內拘捕,並檢獲汽油彈,其中一人有急救背心。

6名被告中2人為理大學生

6名被告為:陳俊邦(21歲,伊利沙伯醫院病人助理)、陳頌欣(17歲,學生)、郭添明(20歲,餐廳經理)、羅健洋(16歲,中五生)、李日朗(20歲,理大學生)及袁太林(21歲,理大專上學院學生)。控方指,首4名被告並非理大學生,而李日朗為理大建築科技及管理學高級文憑學生,袁太林為理大專上學院學生。

庭上放置警方製作的理大模型

控方代表為外判大狀林芷瑩及李清桂。庭上放置由警方製作的理大校園及附近範圍的模型。

控方指各被告必然在封鎖前留守 為從犯身分

控方開案陳詞指,各被告以從犯身分,協助、教唆或鼓勵他人,從而參與暴動。警方於2019年11月17日7時後完全封鎖理大,因此6名被告必然在7時前留守在理大內,在警方警告下亦沒有離開,在場增加集結人士數目,以人多勢眾鼓勵、支持或掩護。

控方指即使未能證各人理大內暴動 亦能證曾在外圍投汽油彈

控方指即使未能證明6人參與17日晚上7時至翌日8時理大內的暴動,亦可證明他們參與在18日早上8時在科學館道外的暴動,即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

本案的暴動範圍涉及理大校園內D座、P座及Y座;暢運道正門;暢運道天橋;南橋、北橋;暢運道、科學館道及兩者交界。

辯方爭議警方封鎖線能否阻人入理大

辯方爭議案發地點是否有暴動發生、警方封鎖線能否阻止任何人於7時後入理大,亦爭議新聞片段及閉路電視中的人是否本案被告,以及他們是否曾參與暴動。

控方指示威者向銳武車投汽油彈致著火 事後需維修

控方指,理大於11月12日起已宣布取消所有課堂,而警方於11月17日下午4時起曾發出警告指,留守理大者將可能干犯暴動罪,警告所有人離開。2019年11月17日晚上7時起,有示威者聚集在暢運道,用傘及木板等築起路障,期間在北橋及南橋縱火。警方於理大外圍設14條封鎖線阻止他人出入理大。當警方約8時半用銳武裝甲車推進時,示威者向其投擲汽油彈,導致車著火焚燒,車頭燻黑及警告燈被毀需維修。

警員被掟汽油彈 手指筋腱斷裂

於晚上11時至翌日早上5時,示威者與警方對峙,示威者在暢運道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警方亦發射催淚彈及藍色水劑。片段顯示在早上5時半,示威者破壞校園設施,而理大正門外的火勢最嚴重,並曾發生多次爆炸。暴動期間警員8011被掟汽油彈及硬物,導致右手指筋腱斷裂。

示威者亦存放多支汽油彈及化學物品於理大內,亦有人用手推車搬運大量汽油彈,及手持各類自製武器在校園內走動。

示威者理大正門縱火 男被告帶領其他人從正門離開

於11月18日早上8時,有示威者在理大正門外縱火並製造大量濃煙,示威者在混亂情況下逃離理大。他們逃出理大後前往科學館道,並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片段拍攝到其中一名男子及第六被告,帶領本案第二至五被告由理大暢運道正門離開,經暢運道進入科學館道。

被告向警方掟汽油彈後進入科學館

其後,男子與第二至六被告於科學館道與警方防線對峙,期間投擲汽油彈。高級督察黃瀚緯見狀指示隊員舉黑旗並發射催淚彈,但此時一批人衝向科學館停車場走入科學館。17人最終逃離理大,包括本案6名被告,其他人則逃回理大內。

科學館後門的閉路電視拍攝到,共17人,包括一名男子及第二至六被告曾進入科學館內,高級督察黃瀚緯其後入內掃蕩,但基於未有支援下撤退。警方隨即於科學館後門設防線。

被告換衫及卸裝備 科學館保安給予垃圾袋放置

科學館的保安隊長何華聲見17人在電梯大堂換衫及卸下裝備,並把物件掉在地上,因此何拿了兩個黑色垃圾袋,並叫他們將地上物品放在垃圾袋內。何與另一人將兩個垃圾袋拿到員工休息室內的垃圾車。閉路電視拍攝到第二至六被告在科學館電梯大堂更換衣服,除下頭盔及豬咀等。

警方進入科學館拘捕被告等17人

約8時半,高級督察黃瀚緯帶同隊伍進入科學館,並找到該17人。女偵緝督察謝依琳在科學館內以暴動罪拘捕他們,包括本案6名被告,最後亦在電梯大堂及員工休息室檢取該兩個黑色垃圾袋,內有各人的衣物及裝備。

閉路電視拍攝到第二至六被告曾更換衣服,第二被告曾除下頭盔,第三被告曾將物品放入垃圾袋。

首被告有急救背心 部分被告有藍色水跡衣物

首被告陳俊邦當時攜有一件黃色急救反光背心,以及有護目鏡及手袖等;第二被告陳頌欣則有兩支生理鹽水,另有染上藍色水跡的運動鞋及襪。第三被告郭添明有打火機及9支生理鹽水;第四被告羅健洋有豬咀。第五被告李日朗有染上藍色水跡的短褲、護目鏡及鞋。辯方將爭議物品上的藍色水跡。而垃圾袋內則有4個汽油彈。

至於辨認各被告方面,控方指法庭可對比被告的衣著,並且根據環境證供,以及他們身上的物品、膠袋內證物及在科學館的行為,推斷他們參與暴動。

6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各人均獲保釋。

案件編號:DCCC 191、192、195、197、199、202/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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