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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六四集會案刑期上訴 刑期減2月 3案總刑期23.5月

黃之鋒六四集會案刑期上訴 刑期減2月 3案總刑期23.5月

【獨媒報導】2020年六四集會,黃之鋒和梁凱晴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分別判囚10及4個月,兩人不服刑罰,今(19日)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和彭寶琴考慮雙方陳詞後,批准黃的申請,將10個月監禁下調至8個月,並下令其中6個月與6.21圍警總和反蒙面法遊行案的刑期分期執行,稍後會頒下書面理由。換言之,黃的總刑期為23.5個月,扣除假期和獄中行為良好,最快可於今年3月服刑完畢,由於黃另涉初選案還柙,他的身份由服刑人士轉為還柙人士。

黃之鋒因6.21包圍警總、反蒙面法遊行和六四集會案,分別被判監禁13.5、4及10個月,總刑期為27.5個月,現正於獄中服刑,今被解往法庭應訊,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

關文渭指,六四案的控罪為《公安條例》第17(A)(4)的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惟區院法官陳廣池在量刑時,指條例第17(A)(3)的參與非法集結罪的最高刑罰同樣為監禁5年,故考慮了涉及非法集結的案例,犯了錯誤。

關又指,即使黃之鋒在保釋期間犯案以及過往有多次同類案底,構成了加刑因素,但這些因素只能令量刑起點調高,然而原審法官在考慮刑罰總體性時,不能基於加刑因素而將案發時間相近的其他案件完全分期執行,否則被告會因為類同罪行而受罰多於一次。

此外,關大狀認為原審法官須考慮黃的參與角色並非最積極,同時考慮保釋期間犯案和多次重犯,量刑起點應為監禁11個月,而非原來的15個月。

代表律政司的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蕭啟業指,黃之鋒就6.21包圍警總案獲得保釋後,在短短兩個月內再次干犯10.5反《蒙面法》遊行案,數個月後干犯六四晚會案。蕭指,黃在短短一年內干犯未經批准集結和使用蒙面物品共5項控罪,為保障公共秩序和防疫,原審法官量刑合理。

前觀塘區議員梁凱晴在去年已完成服刑,她今未有到庭應訊。法官基於上訴理據不足而駁回她的刑罰上訴,稍後會頒下書面理由。

案件編號:CACC10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