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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尖沙咀 11人暴動罪成 運輸工罪脫 官:衣物耀眼奪目、無裝備

10.1尖沙咀 11人暴動罪成 運輸工罪脫 官:衣物耀眼奪目、無裝備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1日多區發生堵路及警民衝突,其中尖沙咀多人被捕。12人否認暴動罪,今(4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王詩麗指運輸工人身穿「耀眼奪目」衣物,衣著裝扮易於辨認,不如一般示威者穿上黑衣減低被認出的機會,裁定他暴動罪脫。法官拒絕信納作供電影製作人,指其餘11人於涉案暴動範圍附近被捕,個人身穿黑衣或被搜出裝備,故裁定他們暴動罪成。罪成被告需還押至2月18日進行求情,3月4日進行判刑,期間為現年20歲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有親友聞判後痛哭。

12名被告依次為:袁均穎(文員;案發時31歲、現34歲)、黃蔚霖(電影製作人;案發時23歲,現26歲)、黎穎霖(學生;案發時23歲,現26歲)、吳沛伶(學生;案發時18歲,現21歲)、甄衛兒(學生;案發時18歲,現21歲)、姚志杰(運輸工人;案發時24歲)、彭漢深(地盤工;案發時29歲,現32歲)、張俊軒 (學生;案發時17歲,現20歲)、韋珍兒(尼泊爾籍學生;案發時22歲,現24歲)、梅卓羚(會計師;案發時24歲,現26歲)、林耀基(攝影師;案發時26歲,現29歲)及鄭子健(售貨員;案發時27歲,現30歲)。他們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尖沙咀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情指示威者向尖沙嘴警署擲汽油彈 警方警告不果後驅散拘捕多人

王官總結案情,涉案暴動位於尖沙嘴警署至佐敦長樂街之間的彌敦道,有數百人約於下午4時開始與警方對峙,並向警署投擲汽油彈、築起傘陣等。警方於下午4時42分舉旗幟警告無效,遂沿彌敦道進行驅散,途中拘捕涉案12名被告。

辯方質疑12人被捕時暴動已結束 官引警口供、錄影片段反駁

代表第七被告彭漢深的大律師指,示威者於下午4時40分已被驅離尖沙嘴警署,故涉案暴動已於當時結束,暴動範圍亦只於警署至德成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王官指從警員口供或錄影片段所見,多名示威者於下午4時08分至4時56分佔據佐敦道以北,進行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故拒絕接納辯方說法。

4被告提身份辨認爭議 官指視線無受阻、被告各有顯眼特徵 裁定4人為拘捕警目標人物

第七被告彭漢深、第八被告張俊軒、第十被告梅卓羚及第十二被告鄭子健提出身份辨認爭議,指警員拘捕各被告前鎖定的目標人士,並非後來被捕的被告。

王官綜合各拘捕警員的口供,認為警員視線並無受阻、與被告距離近、追截時間短,被告亦各有「疑人顯眼的特徵」,加上案發當日光線充足,認為警員鎖定的目標皆是本案被告。

運輸工人身穿「耀眼奪目」衣物 官裁暴動罪脫:衣著裝扮易於辨認

第六被告姚志杰被捕時的一尺範圍內有一件黑色衫、一個口罩及一隻手套,但被捕警員不知此3項物品的由來,控方亦明言不倚賴物品指證。姚身穿的黑色上衣正面與背面均印有「耀眼奪目」的圖案,短褲亦有綠色迷彩圖案,並被搜出5支眼藥水。姚被捕後曾錄取一份警誡口供,供稱案發較早前與朋友聚餐,飯後他獨自到眾坊街後巷吸煙,其後有陌生人給予5支眼藥水清洗受因催淚煙影響的雙眼。

王官指,姚被捕時位於暴動範圍不遠處,附近「兵荒馬亂」,理應盡快離開而非吸煙。姚被捕時一尺範圍內的物品、管有5支眼藥水雖可疑,惟他並無與一般示威者常有的裝備,加上他的衣著裝扮令人易於辨認,不如一般示威者穿上黑衣減低被認出的機會,疑點利益歸與被告,裁定他暴動罪不成立。

電影製作人供稱到場視察拍攝場地後被捕 官拒信納:對示威者「無動於衷,不畏不懼」

第二被告黃蔚霖出庭作供。她供稱從事影片製作員,跟合夥人開了一間公司做影片製作,並租用了位於大角咀的工作室。她案發前一天在工作時工作至翌日凌晨,惟需由於要拍攝一條名為「再見李俊賢」的影片,當日需與合夥人、導演和燈光師到九龍區視察場地。由於回家交通不便,所以她返回工作室睡覺,並拿了一件黑色上衣作替換。

黃續指,案發當日到循道中學後方的斜路視察後返回彌敦道,有人停下望向馬路上駛過的白色車輛後轉身離開,令她亦駐足觀察。其後燈光師著她「唔好望,走啦」,她方轉身急步追上燈光師離開,走了8至10步後,就被一名警員按在地上被捕。她被搜出保鮮紙、眼罩、口罩及黑色上衣,她庭上解釋案發前一天要拍攝的廣告牽涉食物,故從家中拿取保鮮紙;而工作拍攝時亦會有液體、粉塵,且她得悉各區會出現示威集會,警方均會發出催淚煙,故攜眼罩及口罩作保護。

王官指,黃得悉當日各區會出現示威,但她前往視察場地前目睹不遠處有示威者,卻「無動於衷,不畏不懼,只顧一往直前」,並無與同行人商討是否應該繼續視察、考慮會否出現暴力事件。王官亦不認為,黃被搜出保鮮紙、黑色上衣為巧合。王官續指,黃被捕時身穿黑衣,被搜出裝備,行徑與示威者一致,於涉案暴動範圍附近被捕,故拒絕信納她當日到場視察。

11人於暴動範圍附近被捕 身穿黑衣或被搜出裝備 官裁暴動罪成 還押候求情判刑

王官總結指,除第六被告姚志杰外,其餘11人被截停位置雖不在涉案暴動範圍內,但參考控方呈上的新聞直播片段中的記者步伐,該些位置位於暴動範圍附近。王官續指,11人被捕時身穿黑色或深色衣物,或被搜出眼罩、防毒面具、口罩、手套、頭盔、「十一國難日」貼紙等裝備,用於參與暴動或壯大暴動者聲勢,鼓勵和支持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故裁定他們暴動罪成。

罪成被告需還押至2月18日進行求情,3月4日進行判刑,期間為第八被告張俊軒索取教導所報告。有親友聞判後痛哭。

案件編號:DCCC 40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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