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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圍城】被告胞兄稱上司潘焯鴻相約弟打羽毛球 控方質疑沒帶球拍和毛巾

【理大圍城】被告胞兄稱上司潘焯鴻相約弟打羽毛球 控方質疑沒帶球拍和毛巾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理大圍城」,大批市民響應號召前往「營救」被困示威者,其中油麻地共有213人被圍捕,全被控暴動罪並分成多案起訴。其中18人否認控罪,今(10日)於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續審。第四被告的胞兄供稱,弟弟為羽毛球教練,平常會戴手袖打波。他解釋弟弟攜帶的生理鹽水是他交給弟弟,讓他為其飼養的貓洗眼睛。曾參選立法會的中科興業有限公司董事潘焯鴻亦出庭作供,證案發當晚曾相約被告打羽毛球。

胞兄指第四被告為羽毛球教練 會戴手袖打波

第四被告倪倬傑(28歲)選擇不作供,但傳召胞兄倪俊傑出庭作供。他供稱,弟弟為羽毛球教練,偶然亦會兼職做裝修。以他觀察,弟弟教羽毛球時比較少穿淺色衣服,並會戴上手袖。

兄長指當日和上司相約被告打羽毛球 惟交通狀況未能成事

倪俊傑指,案發當天他的上司潘焯鴻邀請自己、弟弟及友人温子聰下班後一同打羽毛球。弟弟致電表示將乘的士前來會合,但「會少少遲」。約5至10分鐘後,弟弟再交代正在乘搭的士,但司機表示只能載他到太子,「唔肯出尖沙咀」。

倪俊傑表示,一行人之後決定到公司樓下吃飯,一邊等待被告。直到晚上約9時許,弟弟向他稱已在太子下車,但由於已沒有地鐵,故決定步行過來。因時間已晚,上司決定取消打羽毛球,著他接載被告。倪遂和友人温子聰一同出發,叫弟弟在華仁書院附近的麥當勞等待他們。

兄長供稱到場後與被告失聯

倪俊傑約10時20分駕私家車出發,駛至尖沙咀中間道時,弟弟曾致電他,表示已經到達麥當勞附近。由於倪尚未到達,遂回覆弟弟「仲塞緊」,弟弟便邀請他身旁的温子聰「打鋪機」。

倪俊傑憶述,由於早前駛至彌敦道及梳士巴利道交界,有人截停他,令他未能向左駛往麥當勞,故當時建議弟弟改往大角咀富榮花園等候二人。弟弟同意,並稱:「OK,但打埋鋪機先行」。

倪俊傑約11時25分抵達目的地,惟等了15至20分鐘仍不見弟弟身影,之後打了2至3次亦無人接聽,便和温子聰下車走到麥當勞尋找被告。

兄長指看見有穿深色衣服人士跪在地上 被警方包圍 翌日將軍澳警署尋回被告

倪俊傑續指,二人途經油麻地窩打老道及彌敦道十字路口時,看見遠方有穿深色衣服的人跪在地上,被警方包圍。他見狀開始擔心,於是加快腳步,約5至10分鐘後抵達麥當勞,但仍不見弟弟,二人沿路折返,轉入小巷尋找仍不果。二人最後決定回家,期間繼續打電話給被告,至倪俊傑到家後通知母親「細佬唔見咗」。

倪俊傑表示,翌日嘗試打電話給不同警署,最終得悉弟弟身處於將軍澳警署。之後他聯同妻子及母親帶同律師往警署。

被告胞兄指電話不慎損壞 失去當天訊息紀錄

倪俊傑又稱,他於2019年11月尾工作期間不慎將手機跌壞,故失去了當日和被告溝通的訊息。

倪俊傑解釋生理鹽水是他從地盤拿給弟弟,因弟弟需要為其飼養的貓洗眼;口罩及濾罐則會在兼職裝修時使用。

控方質疑被告到麥當勞時應見到「火光熊熊」

在控方盤問下,倪俊傑補充稱,弟弟曾在電話中形容麥當勞附近「寧靜、冇乜特別嘢」。但控方質疑,據其他警員證供,當晚10時45分時警方已推進至窩打老道及彌敦道交界,與示威者對峙,被告理應見到「火光熊熊」或聽到爆炸聲,質疑被告其實根本沒有說過「平靜」,倪俊傑不同意。

控方懷疑被告胞兄「巧合」地跌爛電話

控方續指,倪俊傑亦應知道當天和被告溝通的Whatsapp紀錄重要,不相信他11月「巧合地」跌爛電話,認為相關紀錄根本不存在。倪俊傑則指自己之後有特地截圖,但否認相關紀錄是他虛構。

控方又認為,若被告當時不能趕及打羽毛球,倪和其上司等人其實能繼續,不必等待被告,因此打羽毛球屬虛構:「你係大佬,想你個細佬脫罪」。倪否認。

控方:貓洗眼應用特定藥水

至於生理鹽水,控方認為幫貓洗眼應用特定的藥水,使用生理鹽水並不合理。倪俊傑回應「我唔係醫生我唔知」;另提到他之所以從公司拿走生理鹽水,是因為他職位比地盤主管高,不必通知主管,但他仍會知會一聲,著主管補充一支。

控方:證人擅取公司生理鹽水 官:若答案或招致罪行 有權保持緘默

控方隨即指控倪俊傑未經公司同意下便擅取生理鹽水,「亂咁攞公司財物咁樣」。辯方聞言後建議向控方發出警告。法官游德康亦提醒,若證人的答案或令他招認某些罪行,他有權保持緘默,不作回應。

控方又指,被告準備打羽毛球卻沒攜帶球拍和毛巾等等,反而帶生理鹽水及濾罐等,認為並不合常理,倪俊傑不同意。

兄長上司稱患頸椎病 偶爾相約被告打羽毛球

另一辯方證人潘焯鴻則供稱,他為中科興業有限公司董事,被告兄長是他的「左右手」,而被告倪倬傑偶爾會到公司探望兄長,故認識了被告。潘表示,他有頸椎病,得悉被告是羽毛球教練,故自2019年中起,偶爾相約被告一同打羽毛球,藉運動舒緩疾病痛楚。

在控方盤問下,潘不同意若被告沒有赴約打羽毛球,其他人亦能「打住先」;但同意當日他只和被告的哥哥溝通,有關被告的行蹤只是「傳聞證供」(hearsay)。

案件明天續審。

18名被告為:勞俊軒(27歲,建築工人)、呂鋒(20歲,學生)、吳進欣(23歲,學生)、倪倬傑(25歲,攝影師)、蕭竣旻(20歲,學生)、蕭子慧(23歲,圖像設計師)、蕭穎鈊(22歲,侍應)、黃靖斐(19歲,推銷員)、黃紫情(26歲,護士)、張振鴻(31歲,保安員)、張婉兒(19歲,學生)、趙泳姿(19歲,學生)、鍾凱文(19歲,學生)、古倩誼(21歲,文員)、黃沅詩(18歲,學生)、林堅信(21歲,學生)、李浚維(18歲,學生)和何羚甄(17歲,學生)。

第十被告鄭文豪(案發時19歲,學生)開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押後至1月20日求情,期間須還柙。

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第十一被告張振鴻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罪,涉及一瓶汽油、3塊布和4個打火機。

案件編號:DCCC 443、576、65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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