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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歲學生向警掟金屬桶 完成大部份社服令時數 律政司覆核要求改判監遭拒

22歲學生向警掟金屬桶 完成大部份社服令時數 律政司覆核要求改判監遭拒

(獨媒報導)前年5月27日立法會二讀《國歌法》草案,示威者在中環不同地方聚集,至下午有數百人在旺角聚集至翌日凌晨,22歲男學生被裁定非法集結及襲警罪成,判120小時社服令。律政司不滿刑罰過輕,向高院上訴庭申請覆核,要求改判監禁。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和彭寶琴今早(17日)聽過雙方陳詞後,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但考慮各項因素,仍認為應該拒絕律政司的覆核申請,維持原判,稍後將頒布書面理由。翻查資料,本案為首宗律政司就示威案件申請覆核刑罰遭拒絕的案件。

答辯人為李汶錡,去年8月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罪成,裁判官鄭念慈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候審期間,他曾因違反宵禁令,被撤銷擔保並還柙了五個半月。

律政司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指,本案的非法集結情節嚴重,過往相似案件一般判監9至12個月不等,惟答辯人李汶錡已執行了約115小時社會服務令。法官彭偉昌聞言即表示,若果答辯人已完成大部份時數,現階段更改刑罰「對佢唔係好公平」。羅天瑋則指,上訴庭仍有足夠的空間考慮改判即時監禁,可判處一個讓答辯人即時釋放的刑期,又強調非學術討論,因原審裁判官量刑時原則上犯錯,相關法律原則需要上訴庭釐清。

羅天瑋續指,案中第一被告開始堵路,便衣警員到場執法,第二被告即答辯人李汶錡隨之向警員拋擲金屬豬油桶,後來有人掟磚。在法官多番追問下,羅天瑋才確認沒有其他直接證據顯示答辯人有其他額外行為。

代表答辯人的大律師李國輔則認同本案是嚴重的非法集結,即時監禁應為最恰當的刑罰,可是原審裁判官考慮了答辯人還柙了5個半月,相等於即時監禁的實際服刑日子,才會行使酌情權判處社會服務令。李大狀又補充,實際上已完成的時數應為116小時,餘下4小時只需一天便可完成。

案件編號:CAAR1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