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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歲男港鐵站換衫遭截查 背包搜出鐳射筆 管武器罪成囚5個月

24歲男港鐵站換衫遭截查 背包搜出鐳射筆 管武器罪成囚5個月

(獨媒報導)前年9月8日「國際人權日遊行」,23歲男子在太子站欲換去黑色衫時,遭警員截查及搜出一支鐳射筆,他否認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並稱沒有傷害他人的意圖。經昨日審訊,裁判官陳慧敏今(1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被告本身穿著黑衣、身上攜帶防毒面罩和手套等,是典型參與示威的裝備,更加相信被告會付諸武力,故裁定罪成。陳官判刑指,管有攻擊性武器是社會不容的,法庭必須確保社會安全,被告單單管有已經須負相當刑責,考慮到被告同意大部份控方案情,最終判監5個月。

控方案情指,2019年9月8日,警員2907在太子站巡邏期間,目睹被告梁振邦(現年24歲)舉高手欲換衫,於是引起注意,警員上前表露身份,問被告為何要在該處換衫,被告回答有朋友告訴他:「換衫會安全啲」。警員隨即要求搜身,搜出了13條鎖匙及一件綠色T恤,另在背包內搜出一支3B級別的鐳射筆、電筒、防毒面罩、小丑面具、雨傘、手套和口罩等物品。警員問被告為何攜有這些物品,被告回答是早前有朋友給他,現在正前往歸還物品給朋友。警員遂將他拘捕,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裁判官陳慧敏裁決時指,被告不爭議管有鐳射筆,但爭議管有的意圖並非用以傷人,辯方在審訊期間並沒有挑戰警員2907的證供,故裁定警員是誠實可靠的證人。陳官又指,涉案鐳射筆外殻印有「danger」、「laser radiation」、「avoid direct eye contact」、「class 3B product」等字,被告必然知道該鐳射筆是危險物品。

陳官指,案發當日從晚上6時許至7時,中環、金鐘至灣仔一帶的地鐵站內,有大量身穿黑衫黑褲、戴防毒面罩的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當中亦有人針對在站內執法的警務人員。 陳官續指,從被告背包內搜出的物品,「沒有可能不是事先安排的」,也不能忽視被告被截查前打算將身上的黑色T恤換成綠色T恤,故陳官認為被告使用該些物品付諸武力的心意不會微小。加上防毒面罩是典型示威者常用的裝備,被告被截停的地鐵站是四通八達,陳官指以上因素累積,使控方的案情更加具說服力,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管有鐳射筆意圖傷害他人,故裁定罪成。

被告求情:確診患上焦慮症

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就讀香港專業教育學院黃克競分校的會計文憑,如今距離案發日子約一年9個月,他已畢業並任職保險公司。辯方又透露,被告在這段日子裡承受壓力,到精神科求醫後確診患上焦慮症。

辯方表示,明白監禁式刑罰是無可避免,但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沒有挑戰控方證人的證供,僅僅提出法律爭議,案件只涉及一支鐳射筆,而且被告被捕時太子站並沒有任何示威活動,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該支鐳射筆。

案件編號:WKCC47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