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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歲學生認藏鐳射筆囚3個月 曾還柙2個半月 辯方建議判社服令遭官拒

20歲學生認藏鐳射筆囚3個月 曾還柙2個半月 辯方建議判社服令遭官拒

(獨媒報導)前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三罷」,多區發生衝突,一名20歲IVE男學生涉在旺角管有鐳射筆及伸縮棍,承認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今(2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3個月。被告曾因違反保釋條件被還柙2個半月,他亦有長期病患,故辯方建議法庭判社會服務令,但裁判官香淑嫻引述案例指本案須判阻嚇性刑罰,以保護公眾及公開譴責犯案者。

官:判刑要達至保護公眾及公開譴責犯案者

裁判官香淑嫻早前稱案情嚴重,一般拘禁式刑罰是恰當,但考慮被告已還柙2個半月,決定先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香官今指判拘禁式刑罰恰當,並給予即時監禁的案例予辯方參考。辯方求情指被告有遺傳的長期病患,因此不適合監禁,並希望法庭能判社會服務令,若須判拘禁式刑罰則希望考慮較短刑期。

香官判刑時指,被告被搜出物品的現場沒有暴力事件或遊行情況,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使用過這些物品,但由於案例指判刑必須有阻嚇性,達至保護公眾及公開譴責犯案者等目的,故拘禁式刑罰是唯一恰當的判刑,但她會採取較低的判刑起點。最後香官判被告囚4個月,開審前認罪扣減四分之一刑期,共囚3個月,她最後稱:「扣減咗,好快可以出返嚟。」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事後感後悔,而其父母亦很緊張兒子,被告早前被還柙2個半月已不能讀書,若再判禁閉式刑罰的話,變相一整年也未能繼續學業;而被告的報告建議他接受81至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郭焯彥(20歲),承認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彌敦道687號外各管有一支鐳射筆及一支伸縮棍。

案情指,當日清晨6時許,有人在旺角一帶道路設路障,期間有警員乘警車在附近巡邏,並見到被告沿彌敦道行走。警員覺得被告可疑,故下車截查,最終在其背包內搜出鐳射筆及伸縮棍,另外有手套及面罩等。被告在案件提訊階段,曾因違反宵禁令的保釋條件,被還柙超過2個月。

案件編號:WKCC100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