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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五一馬路掟汽油彈及攜易燃物 19歲男生判入教導所

3年前五一馬路掟汽油彈及攜易燃物 19歲男生判入教導所

【獨媒報導】2020年五一勞動節,19歲男生被指伙同另外3名黑衣人,在旺角行車路上投擲汽油彈,並管有盛載易燃物品的玻璃瓶,其後當場被捕。男生早前承認企圖縱火、企圖刑事損壞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3罪,一度遭法官陳廣池質疑選擇不指證其他涉案人士。陳官今(28日)判刑時表示,從求情信可見,「一個有如白紙般的15歲小伙子」被他人唆擺、誤導和鼓吹,因而參與暴力行動。陳官指被告「身體力行」投擲汽油彈,並帶備另一個汽油彈及7個空樽,反映有備而來,但考慮到事件沒造成任何人受傷或財物損毀,遂接納報告建議,判入教導所。

被告賴卓豐(被起訴時17歲,現19歲)承認企圖縱火、企圖刑事損壞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各三罪。他另面對的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則獲准存檔法庭。

認罪當日,法官陳廣池一度關注被告攜有「安全屋」鎖匙,又懂得保持緘默,顯示事件有「幕後黑手」,問被告會否協助警方指證另外3名黑衣人及一名叫「梁天樂」的男子。惟辯方指被告索取法律意見後不打算協助指證。

官指被告有備而來 非一時衝動犯案

陳官判刑時指,被告身體力行投擲汽油彈,身上亦有另一支汽油彈及7支空樽,他亦帶同較厚的3M手套及裝有鐵釘的短膠管,屬有備而來。陳官提到被告的手機套有「Fight for freedom」字句,身上另攜有一張寫有「毋忘初衷,黑白香港人良知」等字句的卡片。

陳官並不認為被告是一時衝動犯案,反指行動是有目的及經過計劃,雖然當日案發地段並沒有非法集結或暴動,但在一條馬路投擲汽油彈,自然會製造恐慌及混亂的場景。

官:有如白紙的小伙子被人唆擺

陳官引述被告親撰的求情信,他表示明白縱火行為會對社會帶來「潛在的危害和後果」,母親在2018年離世,對他的成長有不少影響,是次犯案是他「人生的污點」,但同時是「轉捩點」,又向法庭保證會重新做人。

陳官指,親友和師長的求情信形容被告本質不壞,只是受政治運動影響,以及錯誤了解公義的表達,愚蠢地犯下罪行,當中可見「一個有如白紙般的15歲小伙子被他人唆擺、誤導、鼓吹而參與暴力行動。」

被告的教導所報告則指,被告受到網上群眾的影響,以錯誤方法企圖實行他的政治目標,但陳官指,被告並沒有述説其政治目的或理念是什麽。

陳官指,「沒有社會歷練,沒有客觀和有知識的人的引導,沒有獨自的分析能力,被告自然落入狂熱的政治漩渦」,最後干犯控罪,可幸事件中沒人受傷,亦沒有財物或汽車損毀,陳官最終接納報告建議,判被告入教導所。

「企圖縱火」及「企圖刑事損壞」罪指被告於2020年5月1日在界限街與彌敦道交界,企圖用火損壞行車路,以及企圖損壞一輛屬於另一人、駛經上址的車輛的輪胎。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則指他同日同地控制一個瓶口塞有一塊白色毛巾碎片的玻璃瓶,內有約230毫升無色液體內含甲基環己烷、環己烷和正庚烷以及蔗糖顆粒的有機混合物、背包內的7個空玻璃瓶、及2條嵌有數顆鐵釘的膠水管。

案件編號:DCCC 8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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