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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圍警總 26歲男認塗污警徽等囚2個月 官稱案件明顯延誤、中斷被告更生計劃

3年前圍警總 26歲男認塗污警徽等囚2個月 官稱案件明顯延誤、中斷被告更生計劃

(獨媒報導)2019年6月26日晚民陣「G20集會」結束後,示威者轉至灣仔警察總部外聚集,26歲建築工人以噴漆損壞警總外的閉路電視鏡頭、警徽及警察牌匾,事隔近3年始被控刑事損壞罪。他早前承認控罪,今(28日)於東區法院判監2個月。裁判官溫紹明表示,損壞具象徵意義的警隊標誌性質嚴重,須判即時監禁,但考慮到被告有悔意、獲親友支持及努力工作進修,以4個半月為量刑起點。他又指,明白過去數年律政司要處理大量案件,但本案從被捕至起訴近3年,「好明顯係延誤」,考慮到被告更生計劃中斷,再減刑1個月。

被告梁建韜(26歲,建築工人)承認一項刑事損壞罪,早前已被裁定須賠償3,560元維修費。

求情指受社會氣氛影響犯案 與家人同被「起底」

法庭早前下令索取梁建韜的背景報告,辯方今求情指,被告沒有案底、背景報告正面,承認案發時受社會氣氛和損友影響,情緒不穩定和自我控制能力較弱,缺乏深思熟慮下犯案。他事後已深刻反省,並親撰求情信承諾奉公守法、不會再行差踏錯,重犯機會極微。

辯方指,被告雖因患學習障礙致公開試失利,但沒有放棄自己,在被捕後努力工作和讀書,僱主讚賞其工作表現,亦願在服刑後聘請他。辯方又指,被告被捕後的33個月均一直續保,依時到警署報到,沒有踢保和阻礙警方調查;而被告因反修例事件與家人同被「起底」,個人資料在網上公開,已承受犯法的後果。

辯方稱案件延誤近3年阻更生 望判緩刑

本案於2019年6月27日發生,至今年6月7日才首度提堂。辯方指,被告於2019年8月被捕,同年9月警方已將案件呈遞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但事隔近3年、至今年5月才正式被檢控,批評近乎3年的延誤不合理、亦非被告造成,令他焦慮不安和產生精神壓力;而被告期間報讀課程準備考取電工A牌,原定今年9月準備考取B牌,但因案件需延後至翌年,對其更生進展有所阻礙,望法庭考慮本案情況,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並酌情判處緩刑。

官:破壞警隊標誌性質嚴重 須判即時監禁

裁判官溫紹明判刑時表示,本案背景為2019年社會事件,罪行性質嚴重,涉大規模聚集,任何違法行為均有激起他人仿傚的潛在風險;而被告曾於數處進行破壞、並非一次性,破壞物品包括警總外閉路電視鏡頭、塗污警徽及警察牌匾,強調警隊標誌具象徵性意義,損壞警總財產屬嚴重,即時監禁難以避免。

但考慮到被告認罪、有真誠悔意,並於答辯後主動要求取消保釋,顯示他願即時接受法律後果;被告親友求情信均對他有很好的評價,相信全發自內心,亦見被告有非常強大的親友支持;加上被告尚算勤奮,特別過去數年「似乎經歷咗一啲事情後,生活重回正軌」,努力工作學習和考取專業資格,故以4個半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

官稱延誤中斷更生計劃 酌情扣減1個月

溫官續指,被告從被捕至起訴相隔接近3年,難以想像被告承受的壓力,控方亦未能解釋為何案件沒有進展。而被告在此期間已開始更生計劃,判監明顯會使其計劃中斷,雖未必致被告所有努力付諸流水,「但毫無疑問屬實際延誤」。溫官指,明白過去數年律政司要處理數量龐大的案件,但案件延誤近3年,「被告絕對冇錯」。考慮被告更生計劃中斷,故再扣減1個月,最終刑期為2個月監禁。散庭時旁聽人士向被告揮手。

控罪指,梁建韜於2019年6月27日在灣仔軍器廠街3號堅偉樓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財產,即堅偉樓外的一組閉路電視鏡頭、2個警徽及一個警察牌匾。

案情指,當晚大批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大樓,翌日凌晨約00時13分,被告以噴漆塗污閉路電視鏡頭、鐵閘上的2個警徽,以及堅偉樓圍牆上的一個警察牌匾。至凌晨4時46分,約90名示威者在灣仔修頓球場外被警方截停及搜查,當中包括被告。警方分析警總外閉路電視片段和公開媒體片段,發現被告曾作出上述刑毀行為,遂於同年8月上門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拒絕回答任何問題。

案件編號:ESCC85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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