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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暴動罪成 辯方稱片不見被告舉止 官:不代表警員虛構故事

3男暴動罪成 辯方稱片不見被告舉止 官:不代表警員虛構故事

【獨媒報導】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近百人被控在金鐘一帶參與暴動,其中3名男子不認罪,經審訊後今(26日)在區域法院裁決。3人均被裁定暴動罪成,須還柙至5月24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法官陳廣池指,雖然片段沒有拍攝到3人舉止及被捕過程,但辯方不能蓋棺定論指警員虛構故事,因拍攝不到的原因眾多。陳官又批評,辯方指解像度低是牽強辯解,有關說法是匪夷所思及貽笑大方。

3名被告依次為音樂製作人的莫震宇(36歲)、香港知專設計學院學生楊樂謙(21歲)、電腦技術員李其浚(24歲),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官:暴亂觸目驚心、警方水炮車未達預期效果

法官陳廣池裁決時表示,當日金鐘道外發生的暴亂觸目驚心,有人向政總投擲汽油彈、用大型彈叉投擲硬物,以及弄破防衛性水馬。另外,大批「暴徒」戴着相信非防曬或裝飾用的手袖。陳官續指,當日警方使用的水炮車不論效率或射程範圍都未能達到預期效果,而暴動亦不會在某時某刻全部停止。

官:片沒顯示被告舉止,惟辯方不能指警員虛構故事

辯方指在首被告莫震宇身上找不到水炮車水劑,而2019年期間,市民攜帶物品作防禦亦不足為奇。另外,辯方亦批評警員證供,他指若其證供屬實,閉路電視應該會捕捉到被告的行為,以及被追捕過程,惟片段亦未能顯示有關情況。

次被告楊樂謙的大狀則指,被告裝束與一般示威者有別,他可能是旁觀者或現場拍攝的市民。雖然被告身上有口罩及鐳射筆,但沒有證據顯示他有在暴動中使用物品,片段亦沒有顯示他在該處出現。第三被告李其浚的大狀亦指,被告當時正跑離現場,沒有證據顯示他曾作任何行為,其手套亦沒有驗出汽油。

惟陳官指,雖然片段沒有拍攝到3人舉止、活動及被捕過程,但辯方不能蓋棺定論指警員虛構故事,因拍攝不到有關情況的原因眾多,包括錄像質素及人像重疊。陳官又批評,辯方指解像度低是牽強辯解,他認為辯方說法是匪夷所思及貽笑大方。

被告攜帶波子 官認為非玩樂之用而是使人滑倒

另外,對於辯方稱次被告是旁觀者、拍攝者或離開巴士的乘客,陳官斥這是一廂情願的說法。他指首被告及第三被告身上有不少裝備,後者所攜帶的波子亦非用作打波子遊戲,其另一用途是放在地上使人滑倒。

官:警員稱感受到被告「戀戰」

陳官指警員稱在海富中心的扶手電梯附近拘捕首被告,其視線沒有離開被告,警員亦感受到被告「戀戰」。而且警員在追捕期間曾扯開首被告的豬咀,對於其光頭及「鬍鬚仔」的形象有很大落差。

陳官強調,相信3名被告與其他人互不相識,亦未曾見面,更遑論知道對方背景,因此各被告的裝束是考慮因素之一,但並非唯一因素,故他反駁辯方指次被告的裝束並非黑衣,不能代表他非示威者。

官:不相信被告是路人或旁觀者

陳官認為,各被告在政總外同時出現,相信並非突然及被動,他們亦非記者、急救員或其他角色。從他們身上的物品,陳官亦不相信各人是路人或旁觀者,單純到場感受動盪暴亂的氣氛。

陳官最後指,3名被告在暴動現場被捕,他們身上有否水炮車射出的藍水,以及有否被閉路電視拍攝到已非關鍵。陳官考慮到被告的衣著裝備、環境及警員證據,裁定他們有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 96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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