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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涉藏鐳射筆及噴漆 藏武等罪成 還柙至3.3判刑

3男涉藏鐳射筆及噴漆 藏武等罪成 還柙至3.3判刑

【獨媒報導】2019年9月8日中環「人權法案遊行」後,示威者轉往港島多區堵路。警方進入銅鑼灣維園驅散期間,分別拘捕3名青年,搜獲鐳射筆和噴漆等。他們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今(16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遭裁定全部罪成。裁判官劉綺雲押後至3月3日聽取求情及判刑,期間3人須還柙。

被告吳兆綸(18歲)、胡穎謙(24歲)和梁經龍(21歲)各自被控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吳和梁涉及一支鐳射筆,胡則涉及兩支。胡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涉及一支噴漆。

裁判官劉綺雲指,警方分別在第一被告吳兆綸的右前褲袋、第二被告胡穎謙的腰包及第三被告梁經龍的背囊裡搜獲鐳射筆,可見被告可隨時取出使用,加上警方鐳射筆專家盧永楷供稱,涉案鐳射筆發出的鐳射光束可對人體皮膚和眼睛受傷,再考慮各被告身上攜帶的保護裝備,其中第二被告更持有一張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海報、生理鹽水、鎚子和士巴拿等,顯示他們預期有暴力發生,故裁定他們有意圖使用鐳射筆作傷人用途。至於第二被告的一支噴漆,劉官亦裁定他有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辯方審訊期間曾就警員證物交接過程提出多項質疑,包括警員未有記錄即場退還的物品包括髮夾和生理鹽水、依賴電腦記錄去分辨證物導致混淆物主、事件編號「RM349」與控罪書上的「RM347」不符,惟劉官接納處理證物警員的作供,認為辯方的質疑不成立,沒有理由懷疑證物編號的準確性,縱使各警員處理證物上有不理想的地方及有改善空間,但並非本案重點。

劉官先下令替各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和背景報告,未滿21歲的第一被告另索取更生中心報告,並押後至3月3日聽取辯方求情和判刑,期間3人須還柙。

案件編號:ESCC198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