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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男非法集結罪成囚5個月1周至半年 官:示威者圍警署、阻警助有需要人士

4男非法集結罪成囚5個月1周至半年 官:示威者圍警署、阻警助有需要人士

【獨媒報導】2019年8月11日晚,示威者包圍沙田警署,7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其中24歲工程師認罪判囚4個半月。其餘6人不認罪,經審訊後2人非法集結罪脫,4人罪成,今(2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囚5個月1周至半年,其中一名被告獲准以一萬元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崔美霞指,當日示威者圍堵警署導致不能正常運作,警員需要進行防守,這會阻礙警員協助有需要人士,對公眾人士及其利益有影響。

官:無證據顯示被告有暴力行為,惟逗留在場

裁判官崔美霞判刑時指,當日群眾走近沙田警署,約50名黑衫戴裝備示威者在附近天橋站着,並叫囂辱罵警員。約20人將雜物水馬推到警署正門,人數其後不斷上升,行為危險性亦增加。警方多次舉黑旗警告無效,示威者繼續以強光照向警員。雖然本案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有暴力行為,但他們的動作危害公眾秩序,被告不理會警方警告,跟大批集結人士留在案發一帶,他們情緒高漲令情況迅速惡化,對公眾的人身安全有影響。

官:示威者圍堵警署影響公眾利益

崔官又指,辯方指雖然事件不涉及大型非法集結,但她認為示威者涉及圍堵警署導致不能正常運作,其行為不遜於佔據公路,加上警員需要防守警署,阻礙他們協助其他有需要人士,示威者行為對公眾人士及其利益有影響。

第六被告透露深感後悔 官減刑3周

就首被告區嘉偉、第五被告蔡承志及第六被告何皓賢,崔官各判囚半年。她引述背景報告指首被告承認戴面罩是為了保護自己,而且他歸咎於對法律認知不足。至於第三被告葉盛富的背景報告指他站於人群較遠方叫口號,而3次定罪紀錄與本案無關。第五被告何皓賢的背景報告則指他當日只是與同事經過,之後見示威者逃跑故一起走。

最後就第六被告何皓賢,背景報告有大篇幅指他深感後悔,並落淚指對自己不成熟行為有反省,知悉自己行為對社會穩定造成的傷害,因此由半年量刑扣減至5個月1周。

首被告准一萬元保釋候上訴

首被告區嘉偉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他獲准以現金一萬元保釋,另不得離港、需交出旅遊證件、每周到警署報到2次及居住在報稱地址。

辯方求情:被告前年獲好市民獎

首被告區嘉偉的大狀求情指,被告的父母及妹妹為他撰寫求情信,指被告個性溫文爾雅,樂於助人。辯方指其重犯機會低,且被告沒有如本案第四被告般用強光照射警方。次被告李子豪的大狀則求情指,被告於2020年曾因阻止罪案發生而獲得好市民獎,雖然被告過往曾有刑事紀錄,但他自本案後有決心作出改變,將會與女友經營小生意,以及重返校園。

辯方求情:被告只是八卦駐足觀看

第五被告蔡承志的大狀則指,背景報告提到被告當日只是八卦駐足觀看,他明白本案必然會判監,案件亦令家人擔心。而被告的父親在他11歲時過身,被告成為家中經濟支柱,其僱主的求情信亦讚被告是有責任感的人,會關懷其他人。第六被告何皓賢的大狀指,被告曾考入職訓局,但卻因未能繳交留位費而沒有就讀課程。辯方指本案的暴力程度較輕微,沒有傷人及設路障。被告於背景報告亦透露自己深感後悔,明白事件對社會的影響。

被告依次為:區嘉偉(27歲,無業)、李子豪(26歲,公務員)、葉盛富(24歲,經理)、楊基樂(24歲,工程師)、蔡承志(24歲,文員)、何皓賢(27歲,機場助理)及林嘉慧(19歲,學生)。7人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12日在沙田警署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李子豪及林嘉慧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首被告區嘉偉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罪。控罪指他同日於沙田禾輋邨順和樓外,管有一部無線電收發器;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以及襲擊警員楊竣然。

第三被告葉盛富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指他於沙田警署外管有一部無線電收發器。

第七被告林嘉慧另被控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她於沙田禾輋邨近豐和樓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第四被告楊基樂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去年7月被判囚4個半月。

案件編號:STCC118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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