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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圍尖沙咀警署 6人暴動、1男攜鐳射筆罪成

8.11圍尖沙咀警署 6人暴動、1男攜鐳射筆罪成

(獨媒報導)2019年8月11日示威者包圍尖沙咀警署,24歲冷氣技工早前認暴動罪正還柙,其餘7人不認罪受審,今(26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林偉權指,各人所戴的頭盔、防毒面罩和泳鏡等物品,可被視為示威裝備,就其中6人,即使沒有證據顯示各人曾做過實質行為,但各人在警方推進期間被捕,顯示故意逗留,藉身處現場而成為暴動一份子,裁定暴動罪成。而另一名男被告,則因沒有證據證明他較早前身處暴動範圍,故暴動罪不成立,但他被搜出2支鐳射筆,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7人須還柙至12月10日,屆時將作求情。

7名不認罪的被告為:馬孝文(現27歲)、吳柏熹(現24歲)、譚煒誠(現25歲)、楊梓信(現24歲)、陳振華(現32歲)、陳嘉(現34歲)及林祖童(現24歲),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參與暴動。馬孝文及林祖童另分別被控管有一支及兩支鐳射筆,陳嘉則被控管一個噴壺內有芥末水劑。

報稱冷氣技工的第二被告鄭智健(24歲)於4月承認暴動罪,還柙待本案審結才一併判刑。

控方案情稱,當日大批人群集結在尖沙咀警署外,有人以水馬、雨傘、垃圾筒等雜物堵塞馬路,也有人用鐳射筆照射警署、堵塞警署出入口、把磚頭投入警署範圍。部份示威者把一個4米高的鐵架工作台推倒,橫臥於彌敦道馬路上。晚上約7時許,一名警署內的男警被投進來的汽油彈擊中而燒傷。至7時37分,警方展開驅散行動,期間拘捕了30多人,包括本案8名被告。除第八被告林祖童於佐敦覺士道被捕之外,其餘7名被告均在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被捕。

官拒信3名被告證供 批失實

3名被告曾在審訊中作供,惟林官指他們作供失實,拒絕接納他們的證供。林官不相信第三被告吳柏熹所稱有人把防毒面罩、有度數的泳鏡及圍巾套在他的身上,因當時情況混亂,不相信有人會有時間如此做,裁定上述物品均屬於他本人。林官亦不相信有人安插物品入他的背囊,裁定他背包內的東西屬他管有。

林官指,第四被告譚煒誠稱因為頭皮痛而戴頭盔,說法荒謬,拒絕接納其證供。

至於第六被告陳振華,林官不相信1000毫升生理鹽水是由現場人士派發給他,相反,他相信警員證人所稱,陳戴防毒面罩、護目鏡等而逃入金巴利道。

辯方質疑警員證物處理及證供缺失 官:可以理解

對於辯方律師對警員證供及證物處理過程提出多項質疑,林官指警方當日需在短時間內驅散示威者,處理大量被捕人士及證物,警員難以記得所有細節,也未能在即場作記錄,加上事發距今達3年,警員證供上有缺失和遺漏是「可以理解」。對於處理第六及第七被告的警員在沒有警誡下進行查問,林官相信他們「不是有心」不警誡被告,只是「查問心切」,以及「未有掌握查問疑人的規則」。他相信所有警員證人並非弄虛作假,接納他們為誠實可靠。

林官指,處理證物的警員指第八被告林祖童的其中一支鐳射筆是「銀色外殼、發出綠色光束」,但本案沒有任何一支鐳射筆是同時符合兩項特徵,辯方亦質疑警員沒有替鐳射筆拍照。不過林官相信警員一開始弄錯,以致在其後的書面口供及記事冊也出錯,但他接納警員的解釋,裁定2支鐳射筆皆是從被告的背包中搜獲。

官:各人所攜物品可被視為示威裝備

林官指,7名被告分別戴上頭盔、防毒面罩、泳鏡、護目鏡、圍巾及手套等,第四被告譚煒誠另有「高抬貴手,唔好打我」的黑色標籤,第五被告楊梓信另有無線對講機,第六被告陳振華另有「Fight for Freedom」黑白色毛巾、電筒及1000毫升生理鹽水,第七被告陳嘉另有行山杖、剪刀及芥末水劑噴壺,第八被告林祖童另有剪鉗、黑色噴漆及2支鐳射筆。林官指,上述物品可被視為示威裝備,且各人沒有合理辯解管有該些物品。

6人暴動罪成 一男暴動罪脫但攜鐳射筆罪成

第八被告林祖童在警方開始推進行動約10分鐘後,於佐敦覺士道近枸士甸道被發現正與一名防暴警察糾纏,目擊警員說不出林從哪處出現而被防暴警察捉著,由於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林較早前曾現身於暴動範圍,故裁定暴動罪不成立。

至於餘下6名被告,林官指各人在警方衝來時被截獲,顯然走避不及而被捕,即使沒有證據顯示各人曾做過實質行為,但各人蓄意到場、故意逗留,藉身處現場而成為暴動一份子,或鼓勵其他暴動參與者,因此裁定罪成。

就林祖童身上搜出的2支鐳射筆,以及陳嘉攜有的芥末水劑噴壺,林官指二人管有該些物品必定意圖用以傷人,故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就馬孝文被指管有的鐳射筆,林官考慮警方檢取及處理證物過程,最終指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馬曾管有涉案鐳射筆,故藏武罪不成立。

同一事件中,共有29人被控暴動罪,分成3批審訊。法官游德康審理的10人案中,9人暴動罪成,分別判監3年半至3年9個月 。另一案則涉及11人,由法官王詩麗審理,2人開審前認罪,7人經審訊被裁定罪成,餘下一名社工獲裁定無罪。8人監禁3年4個月至4年4個月不等,17歲少年則判入教導所。一名台灣電影系學生則在開審前離港,遭頒下拘捕令。

案件編號:DCCC2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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