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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包圍尖沙咀警署 9人還柙至8.19判刑 官明言考慮重判

8.11包圍尖沙咀警署 9人還柙至8.19判刑 官明言考慮重判

(獨媒報導)2019年8月11日示威者包圍尖沙咀警署,其間有汽油彈擊中警長導致腳部燒傷。29人被起訴暴動罪,其中10人的案件,2人開審前認罪,8人不認罪,經審訊後,7人被裁定罪成,餘下一名社工獲裁定無罪。9人今日(6日)被解往區域法院作求情,法官王詩麗押後至8月19日判刑,並明言打算本案量刑起點高於另一宗同日事件的案件,即法官游德康判處的3年9個月監禁。

7名經審訊被裁定罪成的被告為:男童X(案發時14歲、現17歲)、廖偉明(案發時25歲、現28歲)、莊嘉灝(案發時24歲、現27歲)、黃千溥(案發時21歲、現24歲)、羅後成(案發時18歲、現21歲)、潘冠雄(案發時25歲、現28歲)、羅漢銘(案發時22歲、現24歲),已還柙一星期。

李穎淇(案發時27歲、現30歲)和聶家寶(案發時24歲、現27歲)於審前覆核階段開始還柙,並於開審前承認暴動罪,還柙至今達8個月。

親友求情信稱出於「對社會愛護」 法官質疑有反效果

代表李的大律師引述求情信指,李承認案發當時無知,還柙期間經歷疫情爆發及懲教「鎖倉」,以致家人無法探訪,她亦無法得知年邁父親的近況。

法官王詩麗指,其中一名親友的求情信形容李穎淇的行為出於「對社會的愛護」、「對其他人人身安全的著想」,不惜身陷險境也不願離開,「對法庭處理求情有幾大幫助呢?會唔會有反效果呢?」辯方律師解釋,親友是形容被告淋熄催淚彈的行為。法官續指,已收到李的38封求情信,惟若果求情信對法庭沒有幫助,反而產生反效果,便不應呈交予法庭。

法官明言本案量刑起點更高

法官繼而明言,正考慮把本案的量刑起點訂於比其他暴動案件更高的水平,強調區院案例對她沒有約束力,「可能你哋(辯方律師)會覺得有disparity(不平等)」,因此邀請各辯方律師就此作補充陳詞。

法官又質疑,被告是否如辯方的書面陳詞所指「咁唔主動」,他們攜同裝備逗留現場,更帶備衣物以便在完事後更換,實在「有一定的主動性」。

辯方律師則強調,涉及同一事件的另一案,法官游德康以監禁3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本身並非輕的刑期,沒有證據顯示本案被告在汽油彈扔入警署時在場,被告也未曾使用武力傷害警察。

辯方:被告年紀輕輕創辦社企

黃千溥的代表大律師透露,黃年紀輕輕便創立了社企「理想·點」,業務包括同理心訓練和協助年輕人創業,甚至在等候裁決期間,黃沒有停止過工作,沒有放棄自己。

潘冠雄的代表律師指,潘的地中海貧血在案發後惡化,由於案件審訊關係,他在去年底辭去電腦分析員的工作,預料病情會影響日後就業,但他依然計劃在獄中修讀碩士課程,增值自己。

控罪指9人於2019年8月11日在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與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羅漢銘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指他管有9粒催淚彈殻。

案發時任職社工的蕭呈希,獲裁定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另外,案發時就讀台灣藝術大學電影系學生羅樂文一直缺席審訊,控方透露他早前已離開香港。

案件編號:DCCC336, 33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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