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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非法集結罪成 3男判囚9至21月 女生入更生中心 官批至今仍堅持無做錯

8.11非法集結罪成 3男判囚9至21月 女生入更生中心 官批至今仍堅持無做錯

【獨媒報導】2019年8月11日紅磡發生警民衝突,4名男女在黃埔站出口附近被捕,包括一名案發時年僅14歲的女生,經橫跨約一年的審訊後,4人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襲警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成,今(3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陳廣池批評被告至今堅稱僅路過案發地點,認為自己沒有錯;又批評撰寫求情信的家人忽略了2019年的一連串暴力事件乃為「推手的煽動、鼓吹而產生的遍地開花」,亦似乎刻意不提及被告身上的裝備。3名成年男被告分別監禁21、15及9個月,女生則被判入更生中心。

4名被告依次為解款員張漢東(28歲)、舞台音響技術員姚子浩(25歲)、16歲女童及學生唐健龍(22歲)。4人今被裁定同一項非法集結罪成,張漢東另被控各一項襲警罪、管有炸藥罪(即7枚煙霧餅),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彈叉和彈珠、刀及鎚子),3罪均成立。姚子浩另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支鐳射筆)亦罪成。

開庭前,法官陳廣池特別提醒公眾席的旁聽人士自律及尊重司法,切勿於法官不在時高聲喧嘩及呼叫支持被告的說話,可是得悉有人屢勸不改,故吩咐控方準備攝錄機,鏡頭對著公眾席。

官批被告及其家人至今堅持無錯

陳官判刑時指,量刑時不能只單獨考慮案發當日的事件,而是需考慮該時期的社會氛圍,刑罰需反映社會狀況,而不是「離地」。陳官又指,辯方呈交的求情信皆由被告的親友撰寫,唯獨是被告沒有親自撰信。

其中任職舞台技術員的姚子浩的家人撰信指,姚當日只是路過,身穿黑色衣褲,攜帶鐳射筆和望遠鏡是因為工作需要,並堅持兒子無罪。懲教報告指女生稱2019年開始留意社會及政治事件,當日在紅磡閒逛,但離開時遭警方截停及拘捕。背景報告指唐健龍支持反修例活動,曾參與不同的合法示威活動,當日回家途中被捕。

陳官表示,不難發現一個共通點,就是4名被告都認為自己沒有犯罪,僅稱自己途經案發地點。他詳列出各被告所管有的物品,包括護甲、航拍機、防曬手袖、印有法律支援熱線的卡片、生理鹽水、帶有政治色彩的單張、彈珠丫叉等,若果被告堅稱自己是「路人甲」,是「自圓其說、掩耳盜鈴」,批評被告犯案時不顧後果,現在則只顧訴說自己學業和前途堪虞。

陳官又批評被告的家人忽略了2019年的一連串暴力事件乃為「推手的煽動、鼓吹而產生的遍地開花」,求情信亦似乎刻意不提及被告身上的裝備,若果說該些裝備是「搵食架生」或一般人外出會攜帶的東西,「這是可笑和令人費解的說話。」

官:首被告「重裝備」 角色重要

就非法集結罪,陳官指當日的暴力騷亂可產生「羊群心理作用」,造成「繼往開來的聲勢」,為往後的暴力事件提供動能,集結亦導致附近的居民人心惶惶,增加心理陰霾和壓力。

第一被告張漢東可說是「重裝備」,明顯有備而來,他在集結中有其重要角色,並非剛巧經過的「路人甲」,且身上攜有支援組織的卡片,故判監12個月。就襲警罪,陳官指張以厚實鞋靴襲擊欲拘捕他的警員,又大叫「死開」,導致警員上唇受傷,傷口需兩星期才能癒合,可見力度之大,遂判監6個月。就張攜帶的7塊煙霧餅,陳官指目的明顯是對付警察,在黑夜中增加堵路的煙霧效果,遂判監禁12個月,至於管有彈叉和彈珠、刀及鎚子,則判監9個月。陳官下令4罪刑期部份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1個月。

非法集結和藏武罪成的第二被告姚子浩,兩罪分別判監12及9個月,其中3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5個月。

至於第四被告唐健龍,陳官指他身上僅有護甲背心、手套和防毒面罩等,從裝備可見其角色非如第一被告那麼重要,故採取較低量刑起點,判監9個月。陳官又接納報告建議,判16歲女生入更生中心。

青年求情:不堪壓力而退出大專課程

判刑前,代表首被告張漢東的大律師求情指,張出身於基層家庭,是一名孝順、顧家的年輕人,還柙期間很擔心家庭的經濟狀況,盼早日與家人團聚。此外他努力進修醫療保健高級文憑,工餘時間亦有參與醫療輔助隊,希望日後成為救護員,惜定罪後預料難以實現目標。辯方指本案集結僅涉及20至30人,非同類案中最嚴重,且當日非特別日子如6.12或萬聖節,時間已是凌晨12時,集結所造成的交通癱瘓並非最嚴重,張亦非當中的帶領、煽動和鼓吹者。

第二被告姚子浩的代表律師指,姚的父親需每日洗腎,還柙期間其家庭僅依靠哥哥的收入支撐,盼法庭考慮本案非最嚴重,能從輕發落,非法集結與藏武罪可同期執行。

代表第三被告的大律師指,女生案發時年僅14歲,心智未成熟,在熾熱的社會氣氛下做了「錯誤」決定,候審的兩年期間成熟了不少,盼法庭能採納報告建議,判處更生中心,讓她能夠在中心繼續學業。

第四被告唐健龍的代表律師指,唐案發時年僅19歲,對資訊科技尤其感興趣,在青年學院時的學業成績不錯,升讀IVE課程後遇上本案,因受壓力和情緒影響而跟不上進度,最終決定退出課程,盼法庭考慮他留案底已是很大懲罰。

案件編號:DCCC1/2020

早前審訊:
8.11紅磡4人非法集結罪成 官:攜律師卡片有組織、「重裝備」熟蛋做糧食
8.11紅磡 4男女被控非法集結 明年2月裁決
警稱撿鐳射筆後放自己背心袋 已屬獨立處理證物
警否認向被告噴可樂、委任證拍打臉、要求向高級督察下跪
警否認將被告頭撞車窗及揸下體 稱僅「幫佢扣安全帶」
曾阻記者拍攝警員出庭作供 稱被告有表面傷勢但拒絕求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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