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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非法集結案 警稱撿鐳射筆後放自己背心袋 已屬獨立處理證物

8.11非法集結案 警稱撿鐳射筆後放自己背心袋 已屬獨立處理證物

(獨媒報導)前年8月11月紅磡發生警民衝突,4名男女被捕,包括一名15歲女生,各人均被控非法集結罪,另有人被控管有炸藥等共5罪。案件今(4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警員呂宇澎供稱,當時見被告身旁有鐳射筆,並將筆交由警長測試,之後將筆放在綠色背心的左邊袋。辯方追問,「你喺現場搵到重要證物只放喺身?」呂承認。辯方再問:「唔使獨立處理?」呂稱:「要!所以就擺喺我嗰身度」。

西九龍衝鋒隊警員呂宇澎案發時負責拘捕年僅14歲的女童,他供稱當日到場見被告坐在港鐵站樓梯口的地上,旁邊有警員,當時被告身體發抖,表現慌張。呂看到被告旁有黑色物體,即是一支鐳射筆,後來呂將筆給警長34113,警長拿起鐳射筆測試,並將筆交回呂,由他帶回紅磡警署。呂稱回到警署後,他在值日官面前測試鐳射筆,當時運作良好,發射出紫藍色光線。其後他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拒絕簽署。

辯方盤問指,警長何時將鐳射筆交給呂,呂稱片段可看到。庭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後,呂改稱:「片就睇唔到」,並稱自己有將筆放在綠色背心的左邊袋。

辯方追問,「你喺現場搵到重要證物只放喺身?」呂承認。辯方再問:「唔使獨立處理?」呂稱:「要!所以就擺喺我嗰身度」。他又否認鐳射筆當時由警長保管。

辯方指警曾用腳掃走鐳射筆 惟口供沒有提到

辯方又指,閉路電視片段中見有人曾用腳掃走鐳射筆,但呂在作供時沒有提及。呂承認是自己所為,並解釋指當時檢取了鐳射筆作證物,並打算放在褲袋,他慣常用右手,所以放在右褲袋,惟褲袋被槍袋阻住,鐳射筆掉在地上。之後他不小心用腳掃到,於是拾回。

呂承認沒有在口供紙及記事冊中提及此過程,但否認在庭上的口供與記事冊等有多處不同。辯方問到為何在供詞上寫鐳射筆在被告的右身旁,呂指因為見被告坐在牆邊,腳彎曲,故認為筆在她的右邊。

警測試時裝錯濾罐 控方申重召出庭被拒

另外,呂在庭上測試能否將濾罐安裝至防毒面罩,但不成功。後來控方指剛才拿出的濾罐有錯,向法官申請重新傳召呂作供。辯方反對並指警員當刻沒有提出,最後官指辯方反對有效,拒絕重召證人。

控方透露,其中一名作供警員12368因要做大手術,故須放病假至2月17日,4月亦未必能出庭。

案件於2月9日續審。

4名被告依次為保安員張漢東(25歲)、音響技術員姚子浩(22歲)、15歲女童及學生唐健龍(20歲)。4人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張漢東另被控各一項管有炸藥、襲警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姚子浩另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案件編號:DCCC 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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