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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沙咀暴動案10人逃跑時被捕 終院裁決後控方改稱:以主犯身分參與,或從犯身分協助

尖沙咀暴動案10人逃跑時被捕 終院裁決後控方改稱:以主犯身分參與,或從犯身分協助

【獨媒報導】終審法院昨頒下判詞,指「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裁定不在現場者不可被視為主犯,但強調若透過說話等協助,均可按「從犯罪行」等予以與主犯一樣刑罰,裁決影響多宗待審案件。前年8月11日示威者包圍尖沙咀警署,29人被控暴動等,其中不認罪的10人今(5日)在區域法院受審。控方未能指出各被告的行為,他們疑是逃跑期間或在地上被制服。控方於終院判詞後大幅修改開案陳詞,指稱「被告以主犯身分作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參與暴動;或以從犯身分協助、教唆或鼓勵,從而參與暴動」。控方又依賴被告身處暴動現場、其衣著裝備及逃匿證據,並指他們以人多勢眾互相支持,若不是在場協助或參與,必然夠時間離開。

控方未指出被告案發時行為 只依賴衣著裝備等

控方的外聘大律師林芷瑩於終院頒下判詞後大幅修改開案陳詞,包括指稱「被告以主犯身分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參與暴動;或以從犯身分協助、教唆或鼓勵相關行為,從而參與暴動」。

惟開案陳詞中未能指出各被告於案發時的行為,只提及他們逃跑期間被捕時的情況。控方指,各被告被捕時的衣著和其他參與暴動人士相似,如黑衫黑褲及蒙面,各被告亦管有與暴動相似的物品,包括頭盔、眼罩。而他們集結在現場從而增加集結人士的數目,以人多勢眾去鼓勵他人或互相支持或掩護,去達到破壞社會安寧的共同目的。

控方:被告若非協助,必然夠時間離開

另外,控方指警方曾多次向示威者發出警告,包括發射催淚彈及布袋彈驅散人群,但示威者拒絕離開,警方多次警告無效後作出拘捕。控方認為,若各被告不是在現場協助或教唆或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他們必然有足夠時間離開現場,從而避免被看成參與暴動的一份子。

控方認為法庭可憑藉被告當時身處「暴動現場」,加上環境證據及逃匿證據,推論被告參與暴動,他們不論以言論或行動來參與(principal),或鼓勵或促使其他人作破壞社會安寧行為(aiding and abetting),他們有着破壞社會安寧的共同目的。

辯方:望控方指出被告作哪些言語手勢而視為從犯

辯方則爭議涉案時間暴動有否發生、被告有否參與暴動及暴動發生的位置。代表第七及第八被告的大律師馬維騉表示,希望控方能指出被告當時作哪些行為,可被視為以從犯形式參與暴動,他又引述終院判詞指,從犯的行為包括「言語、手勢及行動」,而單單在場並不足夠。至於逃匿證據方面,馬指控方在預審階段至昨天,一直沒有依賴過逃匿證據。控方則指毋須列出所有基礎,因依賴各不同元素,如被告衣著裝備,因此沒有修改開案陳詞的需要。法官游德康認為,應該交由法庭作事實裁斷,看不到對被告不公平情況,因此現時非最適合階段討論辯方提出的問題。

示威者掟汽油彈擊中警員雙腳 5.5%範圍二級燒傷

控方開案陳詞又指,當日約晚上6時半至7時,有2,000名黑衫黑褲戴頭盔等的示威者在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集結,有人集結和佔據柏麗購物大道一帶,並以水馬等築起路障,又用鐳射筆照射尖沙咀警署。警方一度舉黑旗警告不果。其後示威者用水馬及垃圾桶等阻礙尖沙咀警署的柯士甸道及彌敦道出入口,又向警署投擲石塊及磚頭等。警方舉橙旗警告不果。示威者其後用彈弓射向尖沙咀警署。片見示威者在手持大橡筋,把載滿石塊的單輪手推車推向警署方向。

直至7時12分,示威者向警署的行車入口投擲汽油彈,並擊中警署內的男警Y,其雙腳被燒傷,其後用水沖洗數分鐘。據醫療報告顯示,警員Y的雙腳有5.5%的二級燒傷,其中5%為左腳、0.5%為右膝,警員於2019年8月27日出院,其傷口已完全癒合。

期間示威者推出4米高的高台鐵架到柏麗購物大道,並將鐵架推倒橫躺於行人路上。示威者不斷撬起行人路上的磚塊,並打開雨傘掩護其他示威者撬磚。

各被告均於逃跑時及地上遭制服 被帶到新屋嶺

警方多次警告無效後,於是進行驅散及拘捕行動,十名被告均在暴動現場被警員截停及拘捕,當時他們身穿黑衫、戴頭盔、防毒面具及手套等。被制服之際,首被告劉維穎被指跌倒地上並拉住身旁的次被告郭嘉輝,郭一度反抗及想逃走,其背包被發現有一支未能正常使用的鐳射筆。第三被告張文俊則被指曾逃跑,警員捉其背包時他脫下背包企圖逃走。第四被告梁卓華則在跌倒地上時被制服,其袋中有剪刀等。

第五被告黃奕瑋被指見到警方後轉身逃跑,而第六被告梁俊偉當時手持長雨傘逃跑,他不時回望,被制服時嘗試逃走並推跌4至5名途人。第七被告吳紹勤見到警員時亦走上行人路逃跑,他一度反抗及嘗試逃跑。第八被告韋婷婷、第九被告卓麗馨正在逃跑時被截停。第十被告潘慧雯則被警員見到在彌敦道行車線上逃跑,最後被截停。各人被帶到新屋嶺扣留中心。

案件下周一(8日)續審。

本案共有10名被告,分別為劉維穎(19歲)、郭嘉輝(22歲)、張文俊(17歲)、梁卓華(20歲)、黃奕瑋(19歲)、梁俊偉(25歲)、吳紹勤(27歲)、韋婷婷(25歲)、卓麗馨(24歲)、潘慧雯(41歲)。

控罪指,10名被告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另外兩宗涉及同日同地的暴動案件將於下年開審。11人案排期於2022年1月3日至2月23日審訊,需時35日。8人案則排期於2022年2月28日至4月11日審訊,需時30日。

案件編號:DCCC 2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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