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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半週年男子藏鐳射筆 判6個月監禁 官:人多地方攜帶傷害可大可小

8.31半週年男子藏鐳射筆 判6個月監禁 官:人多地方攜帶傷害可大可小

【獨媒報導】8.31太子站警方無差別襲擊市民事件半週年,大批市民在太子站外聚集悼念,警方施放催淚彈驅散。一男一女分別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經審訊後裁定罪成,還柙至今(6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鄭念慈判處攜鐳射筆的男被告6個月監禁,攜一罐噴漆及一支螺絲批的女被告220小時社會服務令。鄭官判刑時強調,攜鐳射筆要面對嚴重法律責任,雖無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此物品,但鐳射筆仍然可以有傷害他人的用途,推論被告欲以此傷害警員眼睛;又強調此法例是要防範市民使用武力法外施法,促進較安全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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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指頻做義工、盡心盡力照顧家人

被告為文員麥安怡(27歲)及售貨員黃欣龍(29歲),麥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保管一罐噴漆及一支螺絲批,意圖用以損壞他人的財產;黃被控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同案尚有報稱無業的陸冰溢(24歲),陸曾為輔警,但因案被停職,陸被控一項公眾地方擾亂秩序,指他同日同地向人群拋膠水樽,陸將於下周一(9日)判刑。

法庭早前為二人索取背景報告,並另為麥安怡索取社服令報告。麥安怡的代表律師求情指,社服令報告正面,被告父親早年逝世,母親患長期病患,一直由被告照顧,被告工餘時也常擔任義工獲獎狀。

辯方引報告形容,被告是有禮貌、合作的年青人,已汲取很大教訓,承諾日後會遠離所有非法活動,亦願意為罪行承擔責任。加上她沒有案底,又獲家人支持,望能採納報告建議,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黃欣龍的代表律師則呈上其母親、姨仔和跟進案件的社工之求情信。黃母指,被告於單親家庭長大,她獨力養大被告,兩口子相依為命,自愧未能帶給他豐足的生活,而兒子亦盡心盡力照顧自己。黃的姨仔則稱,黃作為丈夫、姐夫甚至是女婿都對家人帶來正面影響和幫助,盡心盡力照顧他的太太,即使太太精神病的情況大起大落仍然不離不棄。社工亦指被告本性善良,平時發生什麼事都會「收埋」以免家人擔心。

分別判220小時社服令及6個月監禁

就麥安怡的判刑,裁判官鄭念慈表示,她報告評價相當正面,沒有案底,與母親相依為命,特別留意到有很多證明顯示她不斷參與不同義工服務。鄭又認為,她是個努力向學的人,即使中學成績不算非常理想仍沒有放棄自己,於專業進修學院進修並獲取大學文憑。

鄭官又指,沒有證據顯示麥曾使用涉案物品,雖然她沒不認罪受審,但報告顯出她已有深刻悔意,她亦承諾遠離所有不法聚集。鄭官相信,她重犯機會不高,終判處她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至於黃欣龍,鄭官指其母親、姨仔、社工的求情信均反映事件令黃的母親及太太承受很大壓力,亦留意到他太太的情緒狀況需要跟進。然而,鄭官強調,這些求情信均看不到被告有悔意。他續指,案發當日為8.31事件半週年,旺角有多人聚集,人們有情緒,現場亦有警方。他不接納被告因一時大意才將鐳射筆從工作地點帶走,認為他是有心將鐳射筆帶往現場,且有意圖將之射向警員眼睛。鄭官又指,雖然無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鐳射筆,但此類案件的判刑並非考慮被告有否實質使用物品,而是在防範市民使用武力法外施法,促進較安全的社會環境。

鄭官強調,攜鐳射筆要面對嚴重法律責任,被告若在人多聚集地方使用鐳射筆傷害他人,傷害可大可小。他終以半年為量刑起點,沒有任何刑期扣減,判處被告監禁六個月。

散庭後,有旁聽人士站立高呼「撐住呀手足!」、「撐住、加油!」有女親友激動痛哭,需要他人攙扶安慰。

案件編號:KCCC213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