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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太子站攜燃燒彈及旺角堵路 13歲少年入教導所 官:若成年人或判囚3至4年

8.31太子站攜燃燒彈及旺角堵路 13歲少年入教導所 官:若成年人或判囚3至4年

(獨媒報導)前年8月31日多區發生警民衝突,晚上警方衝入太子站追截示威者並揮棍攻擊車廂市民,震驚全港。年僅13歲的少年被拍攝曾於旺角參與堵路,之後於太子站月台被截停,背包被搜出兩個燃燒彈和兩個打火機,他早前承認各一項非法集結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為事件中第二名被定罪的示威者。法官姚勳智今(20日)於區域法院判少年入教導所,又明言若果他是成年人,以相類案情而言可判監禁3至4年,勸籲他在教導所好好學習,不要辜負家人對他的關心。

姚官引述辯方的求情陳詞指,案發時少年正就讀中一,2年來家人受盡煎熬,師長的求情信皆指少年本性善良,為學校舞蹈學會的出色成員,只是誤交損友和一時衝動愚蠢,才會干犯本案。少年亦患有讀寫障礙和專注力失調及過度活躍症(ADHD)。辯方陳詞指,少年僅年少無知,沒有預謀犯案,在現場並非號召者,事件最終沒有人受傷;兩支汽油彈僅收藏在背包內,沒有被使用過。

姚官指,從影片可見,少年毫無疑問地非常主動,包括手持雨傘、將發泡膠盒和磚塊擺放至馬路上,是一名「前線的行動者」。當日旺角的非法集結規模不少,堵塞了大範圍的道路,形容少年的行為「完全罔顧法紀,非常不負責任」。此外被告攜帶兩支燃燒彈前往太子站,示威者與乘客發生爭執最終導致警方到場執法,雖然少年並沒有參與打鬥場面,可是若果真的使用燃燒彈,「後果是完全不堪設想」。

姚官引述刑期覆核案例指,法庭在判刑時必須考慮阻嚇作用和公開譴責,相比以上因素,年輕並非有力的求情理由,若果被告是成年人,以本案的案情,非法集結罪隨時可判處2年監禁,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也可判18個月監禁。報告指教導所和勞教中心皆適合被告,可是姚官表示本案情節而言,勞教中心並不適合,故決定就兩罪判被告入羈留期較長的教導所。

姚官最後勸勉男生,「法庭知道你真心認罪,有很多信件表達對你的支持」,若果被告是成年人的話,或許遭判3至4年或更長的監禁刑期,但因為男生年青,所以判他去教導所,「希望你在裡面好好學習,出返來,不要辜負家人對你的關心,不要再犯事。」

13歲男童承認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連同簡梓濱、王茂俊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另承認於翌日凌晨在太子站月台上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自製燃燒彈和兩個打火機。

案情指,當日民陣遊行遭警方禁止,港島及九龍多處出現混亂。示威者於晚上10時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附近集結,部份人蒙面,也有人手持行山杖、雨傘及其他攻擊性武器,之後將垃圾、磚頭、垃圾桶和小巴站牌等放置在馬路上,導致交通阻塞。被告被拍攝到連同其他示威者多次磚頭和發泡膠盒擲出和踢到馬路上,又揮手阻止車輛駛過。傳媒影片拍得一名障礙物前的私家車司機與示威者爭執,被告被拍得身處現場,戴白色頭盔、穿黑衫黑褲。

至10時40分,20多名示威者衝入旺角站月台,登上前往太子站的列車,不久後,他們與車廂內其他乘客發生激烈爭執,情況持續至列車到達太子站月台時,期間有示威者使用彈叉向乘客發射硬物,亦有人用滅火器噴向車廂內。有乘客拉動緊急掣,列車開始停駛。一名女士試圖用手機拍攝,惟遭一群示威者搶去並拋掉在地上。

警方接報後到場,更換了藍白間條短袖恤衫的被告,於11時在月台扶手電梯附近被截停,背包被搜出兩個自製燃燒彈、兩個打火機、鐳射筆及黑色恤衫。警方遂於翌日凌晨拘捕被告。

案件編號:DCCC73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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