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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太子站 文員涉藏鐳射筆、彈弓等 藏攻擊性武器罪成囚一年

8.31太子站  文員涉藏鐳射筆、彈弓等  藏攻擊性武器罪成囚一年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8月31日,警方闖入太子站月台及車廂內毆打並拘捕多人。33歲文員被指藏有鐳射筆、彈弓及螺絲帽,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及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經審訊後,今日(14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作裁決,裁判官認為被告身上同時攜帶護目鏡、防毒面具、護膝等適合用作打鬥的物品,推斷他有傷人的意圖,故裁定罪成,判囚12個月及罰款5,000元。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須即時服刑。

控罪指,被告鍾日祺(33歲)於去年8月31日,於港鐵太子站內月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彈弓、48粒螺絲帽,及一支鐳射筆;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兩套無線電收發器。

裁判官鄭念慈指,雖然被告的兄長作供稱,金屬螺絲帽能用於廠房的儀器,且他們的公司亦有生產能發出鐳射光的裝置,甚至見客時可能需用鐳射筆向顧客展示產品,此外位於中國的廠房因未能收到訊號,故會用對講機通訊;但是鄭官認為,鍾同時攜帶護目鏡、防毒面具、護膝等,屬適合用作打鬥的物品,推測他有意圖傷害他人。雖然彈弓、48粒金屬螺絲帽、鐳射筆在單獨使用時不屬武器,但彈弓及金屬螺絲帽能配合使用成為攻擊性武器。鄭官強調,單純管有該些物品,已是十分嚴重的犯案情節。

鄭官指,鍾主要負責中國廠房的生產事務,而非見客;而且鍾被捕時已是晚上11時,兄長亦不知道鍾的行程,因此鄭官認為,兄長稱鍾有機會要見客只是隨口解説。

鍾的兄長供稱,當晚他們兩人在天后用膳後,打算前往黃大仙應約吃甜品,但在途經太子時聽到廣播要求乘客離開,兩人遂決定放棄前往黃大仙,轉往青衣歸家。兄長當時在太子站走上一層,打算查看能否在一號月台轉車,惟在上一層後便被警方拘捕,終沒有被起訴。而鍾本人則留在三號月台,其兄長猜測鍾可能是和途人聊天,或弄清當時情況,而沒有跟着前往一號月台。

鄭官則認為,若兩人決定前往青衣,可以離開太子站乘搭其他交通工具,或兩人一同前往一號月台,而非鍾獨自留在三號月台。因此鄭官裁定,鍾的兄長證供不盡不實,拒絕接納其説法。

鄭官接納警方供詞,認為警員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警方的證供指,當晚據報有人在太子站月台打鬥,故抵達太子站三號月台,目睹被告當時穿著黑衣、黑褲及攜黑背囊,正當警方打算上前截查時馬上逃跑,與其他人一同跑入四號月台的車廂。警方於是尾隨,最後成功截停被告,並在被告的背囊搜出鐳射筆、彈弓、螺絲帽、護膝、護目鏡、防毒面具、頭盔等物品。

辯方求情時指,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使用過涉案物品,或曾參與當晚月台發生的事,希望法庭從輕發落。不過鄭官認為以上皆不構成減刑因素,因控罪本身正在於被告的意圖。就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處12個月監禁;就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判處罰款5,000元。

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惟鄭官以沒有上訴理據為由,拒絕其申請。據悉,被告考慮就定罪及刑期上訴。

案件編號:KCCC224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