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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學生報特稿之一]都市化下的暴力

[中大學生報特稿之一]都市化下的暴力

編按:這邊廂,關於「港警殺尼泊爾露宿者事件」,本地評論文字不多;那邊廂死者的兄長已抵港,妻兒其後也會到來。本地少數族群已聚合運動,更有示威行動,為死者討回公道。有見及此,《中大學生報》原訂四月出版的四篇相關文稿—現率先於獨立媒體發佈,期望可以在中文世界促進討論,啟動社會進行自我反思。現先上載地理研究者陳劍青《都市化下的暴力》和主流媒體工作者領男《媒體玩謝尼漢四步曲》兩篇文章。

行動詳情(資料來源見獨媒行動日誌:尼泊爾裔香港人自發舉行遊行):

集合地點:灣仔修頓球場
日期:三月廿九日(星期日)
時間:下午2時
行動:集會和遊行至政府總部

都市化下的暴力
作者:陳劍青

何文田槍擊案可謂近十年來最為轟動的露宿者新聞。根據聖雅各西營盤露宿者中心新近的資料,港島區內150位露宿者個案裡,多於10%都不是本地居民, 而情況在九龍區更多。對經常接獲外間環境的警員而言,面對說外語的露宿者理應是平常不過的事,為何今次來得這麼突然,槍殺掉一名尼泊爾藉的本地露宿者﹖究 竟是被形容為「狂漢」的他突然發狂引致以上事件發生,抑或另有故事? 這件事對城市露宿的問題又有什麼反思?

做足程序就可射殺

在兩天內云云的相關新聞當中,沒見到適當對事件反思的文字,只即時看到過量對程序原則的背誦。譬如警務督察協會廖潔明言:「通常胡椒噴霧倘對準疑人噴射兩三次,對方便會被制服,但亦有例外情況,如對方飲醉酒、精神錯亂,或極度憤怒下,即使警員用完整支胡椒噴霧都可能無法制服對方。」「倘對方繼續襲擊警員,警員為保護自己生命,便唯有開槍自保。」以上全都是原則性的假設答案,我們在這次事件所關注的,正正就是警員有否遺反原則執行職務啊,為何答案只得到重覆錄音?

這種原則的重申並非無意之舉,其實一經這種假定的語言,警方就成功暗中提示公眾如果死者不是無故發狂,警員「照理」是不會開槍的,為死者塑造一個狂人的形象,儘管事實上可以是毫無根據。

進而,我們更聽到九龍城警區副指揮官黃進展,在事後立即強調處理這次滋擾事件中程序的正當性,稱「因遇襲警員已經使用過警棍及胡椒噴霧,都無法制服, 生命受到威脅,唯有選擇開槍。」這更加是一個怪異的邏輯,像是代表了警員可以不理會本身個案的嚴重性(只屬公眾地芳滋擾),只要警員跟足程序做警告、用過 不同「次一級武力」,便可以開槍射擊。

其實,正正就是因為這個程序,更加刺激到死者進行更大幅度的移動,一發不可收拾。事件只屬公眾地方滋擾,並無理由堅持及彰顯警方的威權,先暫且退後等待其他手足的話,悲劇根本不會發生。單就此而言,警員導致事件發生已是責無旁貸。

論述位置極為不利

有異於警方所說的逼不得已,這單案件顯得並不尋常、疑點重重。最明顯的一個,就是警方報稱警員初時是用英語向露宿者交涉,然後他說「NO」後,其後根據影片的紀錄,警員是用廣東話傳達他最重要的一句說話,即「唔好逼我開槍,放低武器!」。即當時,警員應該理解只有英文才有機會以溝通方法將它喝停,如果不將此「忽然中文」解讀成純粹希望死者聽不明白之外,這個消息便顯得十分矛盾。

但各種矛盾都被重重的論述埋葬,對於「無話可說」的死者極為不利。對於真相,我們好像已經死無對證。案發現場的山路,除了一段紀錄到後半情況的含糊影 片外,知道發生過程的只有死者與警員兩者。但是,當天即時的報導及立日的新聞,卻引述了很多「在場消息」的透露,描述了整個案件2-3分鐘的過程。其實探 本究源,那些襲警、發狂的消息是否就是來自警方公共關係科?

這不禁令我想起近年來警方對襲警一罪的使用,已成為警員自保及濫用警權的最佳方法。不管警方的要求有多不合理,只要你稍微觸碰了他,也可以被告襲警。甚至如早前捍住聯、深水埗及馮炳德的襲警案,一齊襲擊都可能是子虛烏有。我們必須對所謂「襲警」保守懷疑。

除了警方單方面的論述外,精神病醫生李誠也誇誇其談參與討論。可是,他沒有出來評論在物理上擁有真正暴力,實質開槍射擊的警員,沒有來分析一下警員作 為國家機器的異化心理、平日對街道秩序的想像邏輯與整治時的心境,與及忽然遇見非我族類的露宿者群體時的精神狀況等等;反之,他以「專家」的身份代表了死 者的心理,形容了一個可能發狂的狀況,稱若有人干擾其生活,「便會產生強烈反抗,非常危險」。他的說法,儘管與那位日常生活經驗的晨運客何伯說法相反也 好,最終更是加強了露宿者不理性的形象。

更甚者,立日更有親政府傳媒還要把明明被射殺的露宿者轉移為討論「人蛇炸彈損害治安」,並在身份還是置疑說他們來港「都為求財」,某報更形容為「勇警兩槍轟斃山霸」,報導手法可恥。只有明報及經濟日報引述一名日常晨運客的資料,說並不覺死者會傷害別人,亦指死者「懂簡單廣東話,曾向人展示一本疑似護照,又會問他們索煙仔,大家一直相安無事。」

露宿者被「滅口」,論述位置低下得如精神分析學家傅柯在精神病院的誕生裡談及的「瘋者」。在警方單方面的消息提供,其心理又有精神病專家專業代言,傳 媒更如此形容這位「狂人」之際,露宿者通常都在城市內沒有人際網絡,死了也沒有誰可講述他日常的習性與背景。往往就在這種情況下,露宿者都在公眾層次最容 易被扭曲、誤解及歧視的一群。

人無他選必須佔有

一種對露宿者的誤解及歧視,並非是一朝一夕產生的,我們都經歷過一場都市化進程。回想我們50、60年代的光境,根據一些灣仔街坊的訪問,當露宿者在 冬天睡進了他們唐樓的樓梯,居民不僅不會趕走他們,並會提供綿被保暖。70年代的新市鎮工程,香港全面引入理性規劃,建立了一種住歸住、工作歸工作、休閒 歸休閒的空間使用想像,露宿者這種在公眾地方居住生活的形態開始受到排斥。配之以80年代的「城市清潔運動」,全城都以趕走露宿者為己任,正式確立一種對 露宿者空間上的排斥。直到今天,我們連一些遠距離的「視覺污染」也需要消滅,透過向區議員投訴,由其他人趕走他,總之眼不見為乾淨。可是,有沒有想過被你 投訴後,他們會被趕到哪裡去? 趕走他到不在你視線範圍以內後,問題就是否解決? 整個都市化的過程,除了環境的確淨潔外,有否耗盡了我們對空間使用的容忍與氣量?

倫理地理學者David Smith,曾經提及人類最底線的空間性,謂及「人是別無他選必須占有空間」 (Man has no choice but to occupy space)。除非我們當露宿者不是人,除非將他們殺掉,否則我們必須承認及尊重他佔有一個空間的權利。在我們紛紛投訴露宿者,用盡方法掃除所有認為難以 入目的空間行為,我們有否考慮過作為一個人最卑微的倫理?

文化地理學者Don Mitchell更在分析海德公園的露宿者情況,提出了撒尿作為人的權利。當公園關閉廁所稀疏公園又宏大,向草叢撒尿又是否又為罪過? 就這單案件,露宿者時而會到附近配水庫對下的公廁洗澡,時而面向屋邨住戶的山坡小便。若果你說要他改變撒尿的方位,尚算合理,但不准他在山上草堆附近撒 尿,是否要等待自然蒸發? 城市人於視覺上拒絕它們在空間上存在,難道你們要迫他命送黃泉才覺安心愉快嗎?
  
日本有神戶大地震,政府及市民始對無家者有所注意,因為他們知道某天有可能會發生在他們身上。但這個擊斃了只一名露宿者的城市,會否讓我們開始自覺反思露宿者的處境問題?

圖片:三月廿九日遊行現場(圖為編輯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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