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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禁制令】港大:無意與傳媒開戰 李柱銘:What else could it be?

【港大禁制令】港大:無意與傳媒開戰 李柱銘:What else could it be?

圖:到庭旁聽的港大學生會會長馮敬恩

(獨媒特約報導)今日(11月6日)高院就港大就校委會會議內容之禁制令進行審訊,《蘋果日報》、港大校友關注組代表葉健源議員、港大政治及法律系二年級學生李熙信、香港記者協會,以及港大學苑總編劉以正等介入成立禁制令反對一方,港大獲法庭延長臨時禁制令,案件於11月24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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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代表律師在庭上指,港大無意跟傳媒「撩交打」(it is not our side’s intention to enter a fight with the press)。辯方律師則指,港大於10月30日申請禁制令,其後只送達至校委會成員,並要求他們保密禁制令的內容(申請方後來補充,港大只是通知校委會成員,而非要控告他們)。港大在11月2日才公佈法律文件內容,而律師們在11月4日才收到相關法律文件。申請方律師更多番要求律師保密相關文件,包括港大教務長的誓章、網上可供閱讀的內部操守指引(Code of Practice)及其他已公開的文件。代表《蘋果日報》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回應指,禁制令的範圍極為廣闊,讓公眾(包括媒體)知道有禁制令卻不公佈有豁免,申請的程序又不合符正常做法,「豈會不是向傳媒開戰?」

續指禁制令希望保護的內容,早在港大學生會會長馮敬恩公佈校委會討論內容時流出公眾領域,商台所播出的錄音內容只是一個逐字紀錄。李柱銘又指教務長的誓章中,透露有關是否任命陳文敏的會議內容只花了一小時,因此禁制令的部份也只應禁制那一部份的內容。港大在修改禁制令內容時,卻要求保密所有校委會會議內容,甚至提出由2014年6月30日開始禁制。代表港大政法二年級生李熙信的潘熙資深大律師反駁,指港大的申請書第3段中申明,港大只希望禁制10月29日當天的內容,無證據表示港大或法庭應考慮是否禁制所有會議的內容。法官同意港大陳詞,禁制由14年6月開始的所有會議內容。

反對方:梁智鴻一人為何可以以港大之名申請禁制令?

反對方最主要的論點為港大提出申請禁制令的權力,李柱銘認為首先要處理的是誰有權力提出訴訟。他指他作為校友不認為港大可以以學校整體的名字提出禁制,「我不知道誰是真正的申請人,我就稱它為幕後主腦(the mastermind)。」梁家傑則指校委會主席梁智鴻曾公開表示,是他一人作出申請禁制令的決定,梁智鴻才是真正的申請者,而非港大。

梁家傑又指,梁智鴻選擇按內部指示,申明事態緊急,無法在下次校委會討論,因此由一人決定以港大整體的名義申請禁制令。代表劉以正的黃瑞紅大律師則引用案例指「若申請人的申請權力(authority)受到挑戰,讓申請行動繼續必然是錯誤的。這一點是必需立刻決定,而舉證責任是在申請一方。」反對方指一旦申請方無法證明申請人有權提出申請,法庭必須除去禁制令申請。

反對方:港大有意隱瞞

按禁制令的單方面聆訊法律要求,申請方必須向法官指出所有完整相關的事實(full and frank disclosure)。此責任是緣於臨時禁制令屬單方面申請,申請人有責任令法官了解事實的全部。梁家傑總結指港大在四大方面有所隱瞞。第一,校方沒有指出操守指引中有關主席授權的條文,令法官不知道他需要處理申請人的法律地位問題。第二申請人沒有指出操守指引中除了保密原則外,另有學校管理的七大原則,包括需公開透明及向大學負責。第三,申請人並沒有向法庭交代相關法律文件有需要保密的地方,以證明有需要令公眾不得知道禁制令的條文。由於禁制令主要依賴教務長的誓章,但誓章並無交代除保密之外,涉及公眾利益的處理原則。梁家傑以操守指引中的第一條,即「大學的職責是守護學術自由及學術自主,它應容讓多元意見……」指誓章完全沒有觸及大學應有的價值,構成不公。第四,申請人也沒有向法官解釋禁制令已經不再緊急,當兩段錄音已經發佈了以後,校委會已經不需要再向法庭提出申請,特別是商台已承諾不再發佈相關會議的資料。代表記協的譚俊傑大律師再補充指,新聞具有時效性,禁制令再延續多一天都會對新聞自由構成重大傷害。

法官最終因港大未有時間預備陳詞,拒絕即時撒回禁制令。在雙方同意收窄禁制令範圍後,最終把聆審押後至11月24日。

記者:方澍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