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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卸責及抹黑醫委會主席

文:彭鴻昌

自《2016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被拉倒後,醫生之間流傳一種說法,指醫委會前任主席麥烈菲菲教授及現任主席劉允怡教授一直無所作為,令醫委會改革停滯不前,亦造成張崇德、劉美娟一等九年的投訴個案。有關說法見於杏林覺醒網頁轉載醫學會會董及醫委會選任委員鄭志文醫生的《醫委會並不代表醫生》、黃以謙醫生在7月20日刊於明報的《醫委會面對的信心危機》及陳沛然醫生在網上表列張、劉個案時序和為何醫委會要改革的原因等文章(黃、陳二人均已報名參選立法會,其中一人將會是醫學界功能組別議員。)。

上述文章指由2005年張先生第一次投訴到2014年審結期間,正是劉教授擔任醫委會初步偵訊委員會(偵委會)的主席;而對失德醫生的懲處被指過輕,是麥教授當研訊會議主席之下作出,與此同時麥教授又是張先生苦候投訴結果期間的醫委會主席。後來兩位主席竟與張先生一同呼籲改革醫委會,是「賊喊捉賊」。經向張崇德先生查證後,筆者感到上述文章批評兩位主席失職甚至抹黑他們沒有盡力跟進張先生的個案,及沒有改善醫委會的投訴制度,實在有欠公允。一眾醫生作者似是想將拉倒條例草案及醫委會改革停滯的責任推卸到兩位德高望重、協助張先生主持公道的麥教授及劉教授身上。

一眾醫生作者不知是無意抑或有心扭曲事實。張先生2005年第一次投訴時,劉教授尚未作為偵委會的成員;該次投訴被拒的決定,劉教授曾公開表示並無參與。後來,張先生經民事索償取得全部醫療紀錄及專家意見,在2009年交予醫委會並作第二次投訴。當時劉教授作為偵委會的主席,已經立即處理及跟進個案,但被投訴的醫生用盡法律程序拖延,所以在兩年後即2011年才排期召開研訊會議,到2013年始能開審。研訊會議又因辯方要求更換大律師及各成員事忙,12次的會議要橫跨8個月,到2014年中才完結個案。須知道判刑並非由麥教授一人決定,而是由醫生佔大多數的研訊成員一同作出,若他們提出較輕的刑罰,單靠麥教授一人是難以推翻的。

初步處理投訴是偵委會主席及副主席的職權,醫委會主席根本不可過問。麥教授及劉教授當醫委會主席期間,曾多次公開表示要改革醫委會,他們的誠意不應被懷疑。改革停滯,更有可能是醫委會及醫學界內有人從中作梗,不想改革面對公眾。一眾醫生作者的指控,完全與事實不符。

鄭醫生一文甚至說,若想投票把兩位「失職」的教授踢出醫委會也不可能,「因為兩位主席都是‎委任委員‬,而且是打破政府委任以6年為上限,在醫委會做了十幾年委員的鐵腳。」鄭醫生可能不明白,六年委任期只適用在政府直接委任的情況。而麥教授及劉教授都是由大學醫學院提名,然後由政府名義上作委任,大學提名誰政府便委任誰,這種委任是沒有年期限制的。正如鄭醫生是選任的醫生代表,同樣也是超過六年作為醫委會委員。委任及選任兩種情況下,政府都無權過問人選及任期。

若說兩位教授多年來都「失職」,那麼鄭醫生自2006年起已經連續十年作為醫委會選任委員,連同其他長年由醫學會28名會董選出的委員,在這期間又為張先生的個案做過其麼?又為其他醫生失德的苦主做過甚麼?又為改革投訴制度做過甚麼?醫學會在條例拉倒後卻煞有介事地提出要全面改革投訴制度,真是虛偽。翻查醫委會網頁及年報,發現這十年來鄭醫生都沒有當過偵委會的成員,他或許不知道醫生失德苦主的感受,也難怪他在自己的文章中,寫出連自己也不明白為何病人會這樣說的一句:「醫生,你太過份」!

請受過高深教育的醫生懂得尊重自己和尊重他人,更重要的是懂得尊重醫生專業及尊重社會賦予對醫生的信任。日後討論醫委會全面改革時,請用全部的事實來說理,別再用似是而非的狡辯去騙人!

(2016年8月11日刊於明報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