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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疫苗可否隸屬公民抗命權利的保障範疇?

反疫苗可否隸屬公民抗命權利的保障範疇?

沒有人是全知全能的,但一宗藝人反預防性流感疫苗的私人對話被泄露的事件,使原本很多不太關心和沒有意識到要關心這個議題的人士也加入了公共討論的行列。筆者對此事固然有初步的立場和想法,但由於從沒在這個議題上作過任何嚴謹的分析,所以無謂人云亦云,自暴其短之餘亦誤導大眾。

不過,類似的醫療倫理爭議不時在世界各地發生,當中更會涉及政府和民間社會對制訂醫療政策的取態(衝突),實屬政治哲學範疇的重要課題之一,十分值得我們退後半步、稍為抽離少許現有的事實背景,重新檢視現有於公共空間作道德決定的準則是否合理。比方說,某地政府基於某種疫症很可能在社區內大規模的爆發的預判,硬性規定為人父母的必須讓其子女接受預防性疫苗注射,否則屬於違法。然而,有些父母甘冒違法的代價也拒絕作出許可,那他們的行動可否算得上是直接型公民抗命(即針對性違反他們心目中不義法律的那種),以及是否隸屬於發動公民抗命權利的保障範疇呢?

這裏牽涉最少數個不同的命題。首先,一般來說,公民抗命僅限於訴諸公共理由的行動。換言之,若父母主要是基於宗教原因違法拒絕子女接受預防性疫苗注射,那他們的行動便必定不屬於直接型公民抗命的類別。然而,那並不一定意味着凡是嘗試訴諸公共理由的違法抗爭行動,便必定是公民抗命。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認為,抗爭行動之所以能夠被納入公民抗命的範疇,其中一項重要的前題是異見者訴諸顯淺易明、且其合理性無可爭辯的公共理由,例如反對種族和性別歧視。可是,縱然反對強制性注射預防性疫苗的異見者父母可以訴諸愛護子女的顯淺易明的動機,但單是要解釋為何反對強制性注射預防性疫苗才是愛護子女,已幾可肯定不是顯淺易明。其實,羅爾斯探討公民抗命的議題時,主要是圍繞着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的民權運動去立論,故忽略了很多其他公民抗命的範式,但我們不能因此認為他接納反對強制性注射預防性疫苗作為發動公民抗命的合理原因。

但是,約瑟.拉茲(Joseph Raz)批評指,羅爾斯既沒有把公民抗命的定義和正當性分辨開來,即把公民抗命的定義收窄為必然具備正當性的行動,亦沒有把發動公民抗命的正當性和行使公民抗命權利這兩個命題分辨開來。對拉茲來說,公民抗命的定義只應有界定何謂公民抗命的功能,而非同時是作價值判斷的工具。

簡單來說,只要反對強制性注射預防性疫苗的異見者父母極力嘗試訴諸公共理由,以及其行動符合一系列公民抗命的特徵,那他們便算是發動公民抗命。但這不表示他們發動的公民抗命具備正當性,除非他們訴諸的公共理由和事實證據是正確無誤的。只是,在非自由的政體下,人民表達意見的合法渠道嚴重不足,所以即使他們訴諸的公共理由和事實證據並非必然正確,他們也可具有發動反對強制性注射預防性疫苗公民抗命的道德權利。反之,在自由的政體下,異見者必須訴諸充分的理由才能發動公民抗命。

然而,羅納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和拉茲的學生金伯利.布朗利(Kimberley Brownlee)均以重視每個人的自主和尊嚴為由,反對拉茲把公民抗命的道德權利收窄。他們強調,只要建基於人本主義的原則(Humanistic Principle)和出於善意的溝通,異見者普遍具有權利去發動公民抗命。布朗利更加發示,縱使公民抗命者所提倡的公共理由和事實證據未必正確,但一旦他們透過發動公民抗命的方式去發達異見,便可促使大眾重新關注具爭議性的議題,豐富相關的公共討論,主流論述的主要支持者不得不重新加倍努力訴諸理據去作回應。倘若公民抗命者不幸言中問題之所在,繼而迫使當權者作出修正,那他們不僅是促進公共討論那麼簡單,而是同時阻止更大悲劇的發生。

與此同時,在絕大部分情況下,異見者不得訴諸傷害別人自主和尊嚴的理由去發動抗爭,即使發動了,也必然不屬於公民抗命道德權利的保障範疇。凡是涉及納粹仇外和各式各樣的歧視主義,以至對別人身心造成傷害的行動(玻璃心的另計)均既是違反人本主義的原則,亦非是出於善意溝通的動機。

弔詭的是,異見者父母發動反對強制性注射預防性疫苗的動機,可以是出於人本主義,而非仇恨和傷害他人。然而,這種做法的本質與簽字同意醫生對其子女終止無效治療的性質不盡相同,而若然他們的理據和舉證又是錯的話,那確是有可能增加社會的資訊費用和別人受感染的風險。但當中對別人和社會不便的嚴重性又不致於直接殺人,因為只有後者才會令別人必死無疑,從而永久剝奪別人的自主和生存權。如果涉事的孩童曾表明希望逆父母的意見接受強制性注射預防性疫苗,那情況將會更為複雜,因為孩童是否可作類似的自主決定也非常爭議。

布朗利曾討探過作為母親是否可以透過拒絕子女接受醫生診斷和治療,作為發動直接型公民抗命的爭議。這個例子與反對強制性注射預防性疫苗的共通之處,在於它們均沒有直接加速子女死亡的速度。她的結論是:即使異見者要發動公民抗命,發動直接型的未必比間接型的(如堵塞馬路去反對醫療政策)更能釋出溝通和聆聽的善意。而且,若然情況危急的話,別人希望作出有效的勸阻也無能為力,只能無奈看着有孩童因得不到應有的治療而離世。不過,反對強制性注射預防性疫苗並非等同於阻攔已經有病的孩童去看醫生,故兩者並不能完全相提並論。

無論如何,布朗利強調釋出溝通和聆聽的善意並無可厚非。畢竟,正如本文首段指出,沒有人是全知全能的,因此把絕對的權力放在任何一方也是不合宜的。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副教授William Smith一再主張引入商討性民主制度去規限行使公民抗命的道德權利,從中把布朗利強調的人本主義及釋出溝通和聆聽善意的原則實踐出來。

具體來說,不同持分者透過在商討性民主制度內釋出溝通和聆聽的善意,即使最後無法達到絕對一致的共識,但也基於訴諸一定的理性程度去摒除極不合理的想法和錯誤事實陳述,收窄彼此的分歧。可是,關於應否注射預防性疫苗的爭議,一旦放在公共領域中,不僅涉及極複雜的醫學知識細節,而且會把醫藥背後千絲萬縷的關係網扯入其中。不同持分者是否能夠真的可透過參與商討性民主達致真正求同存異的磋商結果,實存疑竇,筆者對此並不感到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