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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文遠三文治案律政司提上訴 大狀︰控方舉證「技不如人」

吳文遠三文治案律政司提上訴 大狀︰控方舉證「技不如人」

(獨媒特約報導)吳文遠於2016年立法會選舉投票日向時任特首梁振英投擲三文治,該三文治擊中梁身後的署理總督察劉泳鈞。原審裁定吳文遠普通襲擊罪成並判囚3周,其後他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不服上訴結果,今在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律政司一方認為,控辯雙方未曾討論過,劉泳鈞是否理解或意識自己將受到身體上的攻擊或傷害。吳文遠一方則稱,律政司證據不足。上訴庭押後判決。

上訴庭指署理總督察不擔心被擊中 律政司:未有機會回應

上訴庭法官邱智立所頒布的判詞指,梁振英當時彎腰避過三文治,其身後的署理總督察劉泳鈞用手擋開該三文治,但是劉的證供沒有提及,此動作是基於久經訓練下的反應,還是憂慮該三文治會擊中他。但是影片顯示劉泳鈞事後神情從容,因此邱官認為,劉伸手擋格很有可能只是出於本能反應。

律政司一方認為,無論在原審還是上訴階段,均未曾討論過,劉泳鈞是否理解或意識自己將受到身體上的攻擊或傷害,控方沒有機會就此議題作出回應;上訴庭是否有權考慮控辯雙方未曾提及過的議題,涉及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及有合理可爭辯之處。

吳文遠大狀:律政司舉證不足 非法律觀點問題

郭憬憲認為,控方有舉證責任,在原審階段早可以就證據提出各種分析,但是他們「棋差一著、技不如人」,而沒有提及相關可能性。郭質疑,法官沒有需要提醒控方。

郭憬憲強調,控方提出的上訴理據,只是證據分析的不足,而非法律觀點的問題,因此控方並無合理可爭辯的上訴理據。

邱官表示需時考慮,宣布押後書面判決。

控方案情指,吳文遠在2016年9月4日在中區羅便臣道高主教書院的票站外,向時任行政長官梁振英一行人投擲「臭魚」三文治,對方當時彎腰避過,三文治擊中梁背後的署理總督察劉泳鈞。原訟法庭裁定吳文遠一項襲擊罪名成立,判囚三周。上訴庭法官邱智立改判吳無罪並撤回判刑。判詞指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吳文遠觸犯了普通襲擊罪。邱官又表示,對於控方擁有足夠證據證明吳文遠有意圖襲擊梁振英,卻控告他襲擊劉泳鈞,而不直接控告他襲擊梁振英,感到大惑不解。

記者︰黎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