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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釋法遊行案】吳文遠兩項煽惑非法集結罪成

【反釋法遊行案】吳文遠兩項煽惑非法集結罪成

(獨媒特約報導)2016年的反對人大就立法會議員宣誓要求釋法的遊行,社民連主席吳文遠等9人被控煽惑及參與非法集結、襲警及阻差辦公等控罪,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聽取裁決。吳文遠兩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官:辯方將警方的責任等同遊行主辦方 是過於嚴苛

代表吳文遠的大律師郭憬憲審訊期間指,遊行人士臨時改變遊行路線為前往中聯辦,但是警方漠視遊行人士前往中聯辦表達意見的意願,警方沒有適當安排遊行人士前往中聯辦外,是侵犯市民的表達權利。惟裁判官黃雅茵指,中聯辦並非香港政府的一部分,雙方是否有通報機制,法庭亦不清楚。黃官又指警方只需負責安排交通事宜,但辯方將警方視作遊行主辦方的一部份是過於嚴苛。此外,警方在安排預先被告知的遊行路線,必定比安排臨時改變目的地的遊行更加容易,即使警方未能作出臨時安排,也是可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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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爬出」鐵馬過程必定粗暴 屬擾亂秩序行為

影片顯示遊行人士到達均益大廈對出的示威區後,吳文遠呼籲遊行人士「有秩序地爬過鐵馬」,並且人多過警察,可以慢慢地爬出馬路,「唔洗拉」鐵馬。辯方曾聲稱,吳文遠只是呼籲遊行人士「爬出」鐵馬,並非如警方所指呼籲「衝出」鐵馬。惟黃官指,督察陸嘉永當時呼籲吳文遠不要煽動人群衝出馬路,可見他相信吳文遠的呼籲是要示威者衝出馬路。

黃官認為,即使吳文遠確是呼籲示威者「有秩序地爬過鐵馬」,但是「爬過」鐵馬的過程必然是粗暴、具攻擊性或違反公共秩序的。此行為有可能使在場記者及警方合理地害怕社會安寧被破壞,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因此她認為吳文遠的言行屬煽惑在場人士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官:無法判斷是否拉扯吳文遠下體 不認為警方施酷刑

及後,吳文遠被總督察賈錦琳從後由鐵馬拉後,葉志衍、周嘉發及一名黑衣男子從相反方向拉扯吳文遠,阻止警方帶走吳文遠。期間警方多次向示威者揮動警棍。辯方曾稱,警長冼大錦在拉走吳文遠時,曾拉扯他的下體。黃官表示,觀看影片後無法判斷冼大錦拉扯的是哪個部位,但是從手部動作可看出,冼大錦拉扯的不可能是吳文遠的下體;即使拉扯到吳的下體,按現場情況,也可能不是故意的。因此她不認為警方向吳文遠施以酷刑。

官:警方安排合情合理

吳文遠被捕後,第八被告人林淳軒用廣播器發言謂:「直搗中聯辦!」其後示威者欲走出干諾道西馬路,並推撞鐵馬,期間佔據了干諾道西部份行車線。辯方曾稱,遊行人士希望經干諾道西馬路前往中聯辦門外表達意見,但是遭警方阻撓;加上公眾示威區人多擠逼,因此示威者才要求走出干諾道西馬路。

惟黃官指,遊行人士當時有適當的路徑前往中聯辦對出的「前置示威區」,只是他們選擇走出干諾道西。即使「前置示威區」只能容納約十人,示威者只能採取「流水式示威」,但是警方在短時間內作出此安排,是可以合情合理的。然而示威者走出馬路的行為,有可能導致中環及灣仔一帶交通阻塞。因此黃官不接納警方不斷阻撓示威者前往中聯辦的說法。另外,黃官從影片指出,吳文遠呼籲市民「爬出」馬路時,示威區並非辯方所稱的非常多人,可見示威者爬上鐵馬的理由並非因為感到擠逼。

第一被告吳文遠(社民連):
兩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另有兩項「煽惑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交替控罪,由於法庭已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因此不需就交替控罪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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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午休庭後,吳文遠見記者時表明必然作出上訴,指案件長達兩年多,不少公眾對案件的細節都未能有詳細的了解。他重申示威者當晚只是要求到中聯辦外和平示威,批評各被告的控罪,尤其非法集結均是惡法。

吳文遠表示,自2016年9月以來,由DQ議員、國歌法到修訂《逃犯條例》,均是源自中共和特區政府用不同手段打壓港人的人權、民主和自由,呼籲港人必須繼續上街抗爭。

記者:黎彩燕、麥馬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