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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之毫釐 謬之千里—槍與筆的爭論

差之毫釐 謬之千里—槍與筆的爭論

警方在拘捕方仲賢後的第二天召開記者會,多次用「鐳射槍」來指涉方仲賢買的東西。令人印象深刻的,是記者反問警方:「點解你地會用『槍』去形容呢樣野?佢只是一支筆,商店老闆都話呢支係『筆』。」警司聽後表情有點窘,但仍有禮地帶笑回應:「只是方便大家容易理解。」
 
但問題是,用「觀星筆」、「laser筆」或「鐳射燈」都能清楚指涉物件用途,為甚麼要選擇「槍」這個字?
 
我們可先從佛法的角度探討這情況。無論是「觀星筆」、「laser筆」、「鐳射燈」抑或「鐳射槍」,都是語言文字的範疇;佛法對於語文,有其精闢的見解:一方面,語文只是我們這時代、這空間所共同推許但又是暫時的東西,是一種「假施設」(又叫「假名」),它不能完全準確又完整地代表其指涉的本體,所以是「虛妄不實」的,「名」與「義」也不一定相應的。(譬如「火」代表物體燃燒時所發出的光和焰,「火」字本身不能發光發焰,更不可能燙傷人)簡單地說,因為字詞的意義是共同推許的,乃受制於人,故必定含主觀因素。但另一方面,我們在這世間上生活,要對一切事物加以認知,乃至要與人交流,就必須基於世俗共許的認識,而語文就能幫助我們明了、區別各種對象。(如講到「火」就不會認為是「由兩個氫原子和一個氧原子結合而成的氫氧化合物」——水)故語文有其相對的確實性、妥當性,是不容隨便混用的。(這一點,荀子也持相同看法。他曾謂:「名無固宜,約之以命;約定俗成謂之『宜』,異於約則謂之『不宜』。名無固實,約之以命實;約定俗成,謂之『實名』。」)
 
附圖為一條運動橡皮筋,但它可以因為個人主觀判斷而變成「鞭」或「棍」。例如,《倚天》迷會幻想它是白蟒之鞭;李小龍迷會幻想它是傳說中的雙截棍,可見,名詞是主觀的,由心來決定。可是一般情況下,我們不會叫它做「鞭」或「棍」,因為會引起一定混淆。
 
再從社會的角度來看。語言的能指(signifier)和所指(signified)由權力來調控:誰掌控了說話的權力,誰就有最大機會調控及詮釋代表物件的能指和背後的意義。因此,記者會上,富權力的其中一方——警察,多次以「鐳射槍」而不是「鐳射筆」或「觀星筆」來指涉被捕者買的物件,除了「讓人更易理解」外,更令人懷疑,他們正有意或無意地借詞語來施行權力、鞏固權力;說白一點,就是借詞語來加強自己的觀點,使自己在論述上佔上風。
 
雖說物件的名稱和用途隨時代改變而改變,但在約定俗成的情況下,物件的用途總帶有一定共識。好明顯,本文附圖中的物件之屬性是用來運動,因此叫「運動橡皮筋」;一如方仲賢買的物件是用來觀星或其他非攻擊用途,形狀大小如筆,因此我們會叫佢「鐳射筆」、「laser pen」、「觀星燈」等等。
 
回到開首的提問,為甚麼警方召開記者會時仍堅持以「槍」來形容那物件?根據以上的分析,可能性是:
一,為了心中安立,證明自己做法沒錯而建構一個「假名」。
二,警方為物件注入主觀判斷,意圖借詞語的意義來建立、代表他們的論述,增強行動的合理性及認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