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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要求政府立即撤銷所有根據《禁蒙面法》起訴的案件

民主派要求政府立即撤銷所有根據《禁蒙面法》起訴的案件

高等法院原訟庭今日(11月18日)就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司法覆核《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及《禁止蒙面規例》頒下判詞。判詞中明確指出《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中因「危害公安」的情況下訂立法例並不符合基本法;而《禁止蒙面規例》中的部分條文亦不符合相稱性原則,因此亦應被視之為違憲。民主派議員對此表示歡迎,並感謝所有香港人,與法治同行,一同抵抗極權人治的林鄭政府。

兩位法官在判詞中強調,基本法沒有授權立法會可以放棄自己的立法權,並轉讓予任何機構,包括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同時,基本法沒有表示行政機關可以被授權行使立法權力。此外,基本法並沒有規定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以修改或廢除法例,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權力分列於基本法第48及56條。因此政府並不能藉「危害公安」去訂立任何法例和規例。

除此以外,法庭亦裁定《禁止蒙面規例》未能通過相稱性原則的檢視,包括(i)該限制措施是否為了達致一個合法目的而做;(ii)若然是的話,該措施是否與達致該合法目的有合理關聯;(iii)該措施是否達致該目的之相稱方法;以及(iv)該項措施所帶來的社會利益與受憲法保護的個人權利被限制兩者之間,是否已取得合理平衡,尤其須查究是否為達致該社會利益而令個人承受過分嚴苛的負擔。

兩位法官認為《禁止蒙面規例》中的第3(1)(b)、(c)及(d)和第5條未能通過上文的(iii)和(iv),因此裁定違憲。法官指出《禁止蒙面規例》的範圍太闊,當中包括所有不論合法與否的示威集會。法官認為在遊行或集會中使用蒙面物品可以有合理原因,包括避免遭到報復,是真正地享用示威權的重要元素。相稱性原則亦要考慮平衡法例對社會的好處及對人權的侵犯,就算是為達到合理目的(rational connection to a legitimate aim),仍不可過度侵害(no more than necessary)。法官採納了申請一方的案例,包括歐洲人權法庭(SAS v France)、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Yaker v France)及加拿大魁北克省( Villeneuve v Montreal)的案例。

民主派議員要求特區政府立即撤銷所有根據《禁止蒙面規例》而起訴的案件。政府當初表示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的原意是減少社會上的嚴重衝突及示威,但現況卻恰恰相反,自《禁止蒙面規例》生效以來,示威不但沒有減少,激烈程度更沒有減退,因此民主派議員呼籲政府放棄上訴至更高級法院。香港目前面對的是政治問題,應該政治解決,而非透過立惡法或透過法庭便可以解決。同時,民主派議員呼籲政府應該立即讓所有在理工大學校園內的人士和平離開,而不作任何檢控。

民主派議員
涂謹申 梁耀忠 李國麟 毛孟靜 胡志偉
莫乃光 陳志全 梁繼昌 郭家麒 郭榮鏗
張超雄 黃碧雲 葉建源 楊岳橋 尹兆堅
朱凱廸 林卓廷 邵家臻 陳淑莊 許智峯
鄺俊宇 譚文豪 范國威 區諾軒